1.公共媒体的责任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以每年15亿瑞士法郎的营业额,居全国各类媒体的第二位。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4种语言地区均成为市场主导力量,它的电视服务也成功地战胜了使用相同语言的其他电视媒体。作为公共企业,它的产品必须达到非常高的标准。每天,它所提供的广播电视服务被听众和观众评判,受到政界、商界和传媒业界的严格挑剔,也受到法律机构的关注。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并可为其下属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运营收取视听费。这些视听费收入也为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全国各个地区制作和播出高质量节目提供了保障,而这些节目对于促进国内不同地区、语言社区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要求它编播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定时数的罗曼语电视节目,还要为旅居海外的瑞士人提供一套短波广播节目。另外,瑞士广播电视公司要在多种层次上参与卫星电视节目的制作。
2.政府的投诉受理机制
联邦政府的环境·交通·能源·通信部及其下辖的联邦通信厅,负责监管瑞士广播电视媒体的行为和活动。自1984年以来,独立节目投诉机构依照联邦宪法第55条的规定,受理有关节目的各类投诉。由11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建立了一套评估标准,能够从专业规范和社会价值两个角度来判定节目的质量。评判程序是:在首播之后的2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对节目的投诉。播出该节目的媒体会委托内部的调解机构调查投诉所涉及的节目,并尝试进行调解。如果投诉人不满意调解机构的调解方案,还可向独立的节目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投诉须有20人以上的签名。联邦法庭可以推翻节目独立投诉机构对投诉的裁决。
3.优质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
公共服务是瑞士对广电服务的基本规定,这项规定是为了促进相互理解,以及国内广电服务的凝聚与合作。法律要求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尽可能地反映瑞士的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该公司本身提供的多元服务以及组织结构上的安排,都反映了瑞士这个国家的特点。瑞士倡导文化多元性和国家统一,瑞士广播电视公司面向全国提供服务,但具体的节目是针对不同语言地区而制播的。对于瑞士的大多数人来说,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的节目能够使瑞士境内的所有人获得同等质量的信息。
《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要求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的组织结构具有自治功能。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不是国有的,而是依据民法而设立的公益性公司。公司的组织结构如同一个集团,有地区性的公司单位和几个分支机构。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源体制,这种独立性是由视听费收入和商业收入的混合体制决定的。这一制度保证了全国各地的各类广播电视媒体能够提供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服务,这是因为独立性不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媒体市场规模的影响。(www.xing528.com)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运营中有自己的商业评价标准,其中,对市场影响力是一个总体目标,也是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节目方面的整体目标。市场影响力通常用其下属电台、电视台的视听占有率、达到率、市场收益以及品牌声望等多种指标来衡量。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将商业活动的收益反馈给公共服务,以促进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从事广播电视服务的依据法包括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瑞士联邦宪法》第93条、1991年6月21日开始实施的《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1997年10月6日开始实施的《广播·电视法令》、1992年11月18日颁布的《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宪章》以及1993年6月14日开始实施的《SWISSINFO/瑞士国际广播公司宪章》。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还制定了自己的节目政策。为了解决它所面临的一系列结构性障碍,如瑞士电视市场的狭小性、分散性,一些地区快速上涨的节目制作成本,邻国的有力竞争,有限的财源等,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正在思考一种新的策略。这一策略是:(1)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积极播出有关“瑞士”的各种讨论以及这方面的新闻和信息。(2)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加强同欧洲主要的公共广电媒体的合作。(3)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应该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各种优势。(4)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应该以更加广泛的受众市场为导向,在新崛起的跨国广播电视市场中求生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4.公共媒体在数字化中的作用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率先从2001年11月起,面向瑞士东部的德语区开播了地面数字电视的试验节目,2003年6月该公司正式获得联邦政府颁发的面向全国播出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广播节目的许可证,随后于2003年8月和2005年6月,面向南部的意大利语区和西南部的法语区先后开播了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瑞士的公共媒体开办的地面数字电视服务充分考虑了多种语言之间的平衡,在已开办地面数字电视的几个地区,居民都能收看到用2种本地语言和2种其他语言播出的数字电视节目。继公共媒体之后,瑞士准备下一步再开播20个数字电视频道,其中包括商业媒体开播的数字电视频道。联邦政府计划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全国网络的建设,为此早在2001年10月就向东部地区的市镇村联合组织颁发了转播地面数字电视节目的许可证,目前已经开播了包括境外电视频道在内的37个数字电视频道。
5.商业广电媒体的规制
瑞士根据1992年生效的《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对广告媒体放松了规制,并允许开办商业广播电视媒体。2004年3月以来,《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的修正案先后在瑞士下院和上院通过,瑞士正在酝酿进一步放松对商业广电媒体的规制,并准备将一部分视听费收入分配给商业广电媒体,以扶持因市场狭小而发展缓慢的商业广电媒体。
瑞士对广电行业的规制政策一直有一个基本取向,那就是对私营广电媒体采取有限度开放市场、给予适当扶持的政策,同时出于政治和文化上的考量,确保公共广电媒体维持一种有效率的运营体制。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谋求瑞士在世界广播电视市场中的利益,在国内鼓励和支持地方性、区域性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随着商业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和媒介广告市场的形成,广告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编播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类媒体围绕广告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一过程中,受众反而习惯了以廉价方式收看电视频道的消费模式。
瑞士自放松对商业广播电视媒体的规制以来,电视市场的竞争结构始终没有形成,商业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也很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多种语言的并存、高度分散的受众市场、广告市场的弱小、高额的节目制作成本、创新人才和研发人才的稀缺、缺乏有活力的视听产业、广告和赞助活动的法律限制等等,都成为制约商业广电媒体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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