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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广播电视体制及其独立性与视听费使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瑞士,至少有4类组织和机构对广播电视的标准、规范、价值的制定与实施产生影响。联邦宪法第93条保证了广播电视媒体及其报道活动的独立性,以及在节目编播方面享有的自主权。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可以获得全部视听费收入,但须扣除频率管理和网络规划的成本,以及收取视听费的成本。

瑞士广播电视体制及其独立性与视听费使用

二.广播电视体制

1.行业概况

瑞士广播电视公司(SRG SSR)是根据民法设立的公益法人,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三套德语广播和电视节目(部分罗曼语),三套法语广播和电视节目,一套意大利语广播和电视节目,目前该公司在瑞士广播电视业占有垄断地位。尽管该公司是瑞士的权威电视媒体,但公众收看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兴趣更大。瑞士还有许多持有正式执照的地方广播电台法律允许这些电台播出有限的广告。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拥有7家广播电台,其中“瑞士国际广播电台”,用8种语言对世界各地广播,对象主要是国外的瑞士侨民。瑞士目前有私营广播电台43家。这些电台的节目内容与当地的社会文化及居民生活十分贴近,深受欢迎。另外,瑞士尚有14家地方电视台,每天播出时间较短。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联邦政府允许地方电视台试验性地播出不带广告的节目。虽然这些内容有限的早期播出曾在地方受众中获得积极评价,但由于缺少财政上的支持大都停止了运营。1982年,瑞士颁布《试验性地方广电法令》,允许开办商业性质的地方广播和电视,从此拉开了地方私营广播电视业发展的序幕。瑞士之所以采取这种谨慎的制度设计,是为了给政府、地方广电机构、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报纸出版商等一段适应期,确保大众传媒业的稳定发展。

截至2004年底,瑞士的有线电视家庭普及率已达到82%,卫星电视的家庭普及率达到10%,只有5%的家庭收看地面电视节目。

2.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及职能

根据瑞士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不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政策,只在电影自然保护和文物保护三个方面拥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政府在发展文化事业方面奉行自由开放的政策,各州在文化发展方面拥有自治权,均可自行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和对外交流,并不完全受联邦政府的控制。这就是在联邦制框架内文化政策所具有的特点,也是同欧洲其他国家在文化政策方面的主要区别。由于历史和语言的原因,特别是德、法、意三个邻国对瑞士三大语区的文化影响,限制了瑞士本国统一文化的发展,形成了多元文化的特点。因此,尊重和保护多种语言和文化、促进各语区文化的发展和交流就成为瑞士文化政策的重要内容。

在瑞士,至少有4类组织和机构对广播电视的标准、规范、价值的制定与实施产生影响。第一类是跨国机构。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欧盟委员会对瑞士的广电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类是联邦政府。瑞士联邦政府的环境·交通·能源·通信部(UVEK)下属的联邦通信厅、节目投诉独立部门(UBI)都参与规范、标准、价值和规定的制定、解释、保护和实施。第三类是党派。一般而言,瑞士的自由党和保守党主张将整个媒体系统私有化,社会民主党赞成报纸不应受制于商业压力,越独立越好,主张建立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第四类是媒介组织。政治家对广播电视媒体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广播电视媒介可以挑战或阻碍不符合媒体利益的政府政策、规定和价值观,而且曾获得过成功。在瑞士,私营广播电视媒体只愿意履行那些可带来市场回报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方面的义务。

在瑞士,设立广播媒体和电视媒体的依据法是联邦宪法第55条。该条款规定,有关广电媒体的立法属于联邦政府的职责范围,信息服务、教育和娱乐是广播和电视的重要社会功能。联邦宪法对广电媒体的独立性给予了支持,并对设立独立投诉机构(UBI)专门做了规定。1991年通过的《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RTVG)还详细地规定了实施细则。《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对电子媒体的功能做了如下阐述:为最终形成不含偏见的观点和意见做出贡献,为受众提供多样化和真实的信息服务,为他们的教育和娱乐做出贡献;有助于他们掌握公民所需的各种知识;考虑到瑞士的多元化和人口结构,应增强国家凝聚力,促进国际理解;促进文化发展,促进听众和观众在文化生活中的参与;促进旅居海外的瑞士人与祖国的联系,促进瑞士人在海外的生存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理解。

3.广播电视服务的法制框架

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邦宪法中有三项条款与媒体有关。第16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意见和传播信息的自由;第17条规定了媒体拥有编播节目的自由,并禁止对媒体进行审查;第93条规定,广播电视的立法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广播和电视应该为教育和文化发展、意见表达和娱乐的自由做出贡献。他们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特点和各州的需求,客观报道事件、反映多元化的观点。联邦宪法第93条保证了广播电视媒体及其报道活动的独立性,以及在节目编播方面享有的自主权。

《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第三章对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做了如下规定:(1)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持有编播全国性广播电视节目和特定语言节目的特许状,节目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特点和各州的需求(第26条)。法律允许瑞士广播电视公司拥有自己的地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考虑到某些地区的特殊视听需求(第21条)。(2)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必须为德语区、法语区、意大利语区、罗曼语区的居民制作和播出广播节目,为德语区、法语区、意大利语区的居民制作和播出电视节目。罗曼语区居民的需求必须得到尊重(第27条)。(3)瑞士广电公司必须确保自身的独立自主和公正性,必须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各类社会群体都要在公司组织中有自己的代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和管理整个公司。(www.xing528.com)

《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为电子媒体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框架:(1)编播广播和电视节目须具有广播电视营业执照。执照由联邦议会审核、批准。广播电视机构有自由选择节目内容的权利(第5条)。(2)接收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须支付视听费。视听费的高低由联邦议会决定(第55条)。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可以获得全部视听费收入,但须扣除频率管理和网络规划的成本,以及收取视听费的成本。由联邦议会决定的视听费还要扣除地方性广播电视机构的运营成本(第17条)。

1992年生效的《瑞士联邦广播·电视法》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新修订的广电法可能会在2007年之后颁布实施。新广电法将进一步提高对公共服务的要求,重点将集中在与瑞士有关的广播电视服务上,还将进一步放宽对商业电台和电视台的规制。

4.政府的监管体制

瑞士联邦政府的环境·交通·能源·通信部下属的联邦通信厅,是通信和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专门为联邦政府、环境·交通·能源·通信部以及瑞士联邦通信委员会的通信决策和广播电视决策提供决策依据和相关服务。

1992年联邦通信厅刚成立时,任务是为广播电视行业制定规则,为通信市场的开放创造条件。今天,联邦通信厅监管广播电视媒体、广播电视传输以及通信设施和服务。它负责保障市场有充分的竞争,保障市场机制得到有效的发挥。联邦通信厅既为联邦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办公室提供服务,又在公众与政策制定者之间发挥沟通和协调的作用。此外,联邦通信厅还肩负着让全国各个地区和所有居民享受到广播电视和通信的基本服务的责任。

联邦通信厅为联邦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政策制定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这些政策对于瑞士来说通常具有政治上、经济上的重大意义。在瑞士,联邦通信厅已同地方广播台、公共电视台、电话公司、制造厂家、零售商、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以及互联网服务商,建立了一种合作关系。联邦通信厅一向坚持开放市场、鼓励竞争的政策目标,只有在不得已时才会以规制者的身份进行干预。联邦通信厅还与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电视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为此,联邦通信厅调查了主要的广播电台,以确定它们对于数字广播平台的要求,德语区所有的广播公司都有兴趣加入数字广播平台。

联邦通信厅对于私营广电媒体和公营广电媒体来说,充当了一种建议者和顾问的角色。实际上,营业执照申请人可以和联邦通信厅一起准备申请材料,申请经环境·交通·能源·通信部审核批准后,联邦通信厅还要帮助执照获得者准确理解执照的法律意义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款。在监管方面,联邦通信厅受理来自社会各界的投诉,近几年受理的投诉案件大多涉及电视广告信息和赞助信息的不透明问题。联邦通信厅多次向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反馈这类问题,并对多起涉及香烟、酒精和药品的违规电视广告提出质疑,责令电视台放弃来自这部分广告的非法收入。

联邦通信厅负责监督视听费的征收,对未缴纳收视收听费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联邦通信厅与直接负责视听费征收的Billag公司的合同即将于2007年底到期,联邦通信厅正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下一届新的征收公司。

联邦通信厅还负责涉外谈判以及国际通信业务方面的事务。它多次代表瑞士参加国际电信联盟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议会等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会议,阐述、维护本国的相关政策和权益,协调国内的政策制定机构、广电媒体与国际有关机构和协议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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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联邦通信厅组织结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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