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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文化保护政策的意义与挑战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早就认识到,文化保护政策对于本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的意义非同小可,多年来一直采取各项措施,对本土文化进行保护。文化保护的第三种途径是税收优惠政策。加拿大虽然在文化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和困惑。在国际方面,加拿大的文化保护政策引起美国的强烈不满。在国内,对现行的文化保护政策也存在着分歧。

加拿大文化保护政策的意义与挑战

七.文化保护政策

全球化时代,广播电视大众传媒在公众教育、民主政治、文化认同、民族凝聚等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美国和加拿大处在特殊地理位置,相似的语言环境和文化渊源,以及来自美国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强大压力和影响,加拿大的传媒产业一直受到美国文化的严重冲击。20世纪50年代以前,加拿大尚未有自己的电视台,60%的加拿大人口笼罩在美国电视信号的影响下。那时在加拿大市场上基本看不到加拿大自己的书籍唱片电影。在随后的30多年里,美国的文化产品长驱直入,从图书报刊到广播影视,美国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当时,加拿大有80%的人口居住在加美边境一带,可以免费收听收看美国的广播电视节目。加拿大早就认识到,文化保护政策对于本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的意义非同小可,多年来一直采取各项措施,对本土文化进行保护。在广播电视领域,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本国文化。

1.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保护

文化保护的第一种途径是立法规制。加拿大先后颁布了《广播电视法》、《电影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为传播“加拿大内容”提供法律依据。《1968年广播电视法》就做出规定,电视节目中的“加拿大内容”含量必须达到播出节目总量的60%,广播节目则不得少于35%。文化事业必须掌握在加拿大人手中,本国人至少控制电视媒体78%的股份。一些相关法律如《投资法》等,对外国投资广播电视业也有限制性的规定。

文化保护的第二种途径是经济扶持。1996年,遗产部特别委员会在重新评估了CBC、国家电影局、加拿大电视电影公司之后指出,没有政府的资助,加拿大很难生产出丰富的文化产品。为了扶植本国文化产业,加拿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推动本国广播电视媒体扩大和占领市场。据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在2001至2002的财政年度,各级政府对文化的总投资高达70多亿加元。其中,对广播电视的投资占20多亿加元,接近政府对文化产业投资的三分之一。

2002年至2005年期间,联邦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累计投资比原计划增加了5.6亿加元。这笔投资大部分用于在互联网上推广和宣传加拿大文化,帮助公共电台、电视台和国家电影局实现资料库的数字化改造与管理。

文化保护的第三种途径是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世纪70年代,根据参议院的“大众传媒调查特别委员会”的建议,议会在法案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加拿大人拥有80%产权的电视台做广告,才能享受退税待遇。后来,加拿大税务署为支持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加拿大电影及录像产品免税规定”和“电影及录像产品服务免税规定”,旨在鼓励加拿大人制作更多、更好的本国影视产品。

文化保护的第四种途径是鼓励文化产品的出口。加拿大一直动用国家力量帮助本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政府经常为文化产品出口商提供国际市场的信息服务,在市场准入、市场机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已开展出口业务的公司扩大市场规模。实际上政府是在充当文化产业的“中介”,而且是免费服务的“中介”。据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0年加拿大影视产品的出口额达到19亿加元,比上一年增长17%。2002年,加拿大向美国出口了22亿加元的文化产品,比2001年增加了4.7%。(www.xing528.com)

文化保护的第五种途径是在国际交往中捍卫文化主权。加拿大一直在各种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和其他国际交往中捍卫自身的文化主权。加拿大领导人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奉行“文化例外”(文化豁免)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针对一般商品的国际贸易协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文化产品;文化产品贸易不能只考虑商业利益;国际贸易协定不能干涉各国的文化产业保护政策。在加拿大政府的努力下,“文化例外”原则在许多国际贸易条约中得到体现。1989年美加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加拿大文化产品及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关贸总协定》允许加拿大建立“影视配额”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为加拿大内容在国内主流渠道的流通提供保障,为限制外国影视内容在国内市场的大量流通提供有效办法。此外,《贸易与服务总协定》也同意加拿大不将文化服务业列入协定的做法。

2001年,在加拿大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共同宣言》,加拿大于2005年率先签署了《联合国文化多样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一个签约国。到目前为止,在WTO框架内,加拿大一直没有做出开放国内广电市场及视听服务贸易的承诺。

2.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加拿大的文化产业已具有相当规模。据加拿大联邦统计局的调查,2001年度文化产业的直接收入为220亿加元,从业人员达到64万人,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5%。该统计局预测,未来几年加拿大文化产业将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在出口方面,文化产业出口总额在2002年创下36亿加元的新高,比1996年增加了12亿加元。其中,广播电视节目出口增加了1400万加元,增幅达70%。另外,在2004年12月到2005年12月中,文化信息产业增长了将近3%,明显超出制造业和农业增长速度

加拿大虽然在文化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和困惑。在国际方面,加拿大的文化保护政策引起美国的强烈不满。加拿大是美国文化产品最大的出口国,美国自然不肯轻易放弃这个市场。目前,美加两国在“自由贸易”原则与“文化例外”原则的较量中互有输赢。“文化例外”原则在一些场合下并不是绝对有效的挡箭牌。加拿大在保护本国文化产业时一旦损害到美国的利益,往往会遭到美国对其农业或其他产业的报复。在国内,对现行的文化保护政策也存在着分歧。有些人认为政府的补贴政策只会让少数文化产品生产商受益,而公众对世界文化产品的选择权将会受到损害,也可能削弱国内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拿大政府一方面认为文化活动和文化表达具有非经济属性,对于加拿大人的身份认同和民族自豪感具有独特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一个产业,导致在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时,往往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平衡。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对政府提倡的“加拿大文化个性”还缺乏深入的理解,公众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补贴上,他们认为医疗、教育等行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

【注释】

[1]在模拟时代,电波和频谱是一种社会共有的稀缺资源,这决定了广播电视媒体的数量要受到控制,而数量有限的广播电视媒体应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但曲于广播电视服务同时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提供这种服务的广电媒体无法像物质产品生产商那样直接从供求过程中获得价值的补偿,只能选择广告服务、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实现价值的补偿。然而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以广告收入为补偿方式的商业广电媒体曲于“市场失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缺陷,无法保证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均衡化的节目服务。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实现价值补偿的广电媒体又容易受到政府的控制,无法承担起西方国家广播电视服务应具有的公共服务功能,也无法有效维护自主编播的权利。因此,西方民主社会选择了既非广告亦非政府补贴的第三种补偿方式——直接从受众那里收取等额费用的视听接收费方式,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弥补商业媒体缺陷的公共广电媒体的基本财源。公共广电媒体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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