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广播电视体制是在公共服务的框架下设计并逐渐完善的,随着全球传播的到来,数字多媒体化和广播电视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英国的公共媒体与商业媒体并存的二元体制也正在出现新的变化。长期以来,“以公民为本”的思想渗透了英国广播电视体制的各个方面,这种思想在新时代正在拓展出新的内涵,这些新内涵是揭示英国广播电视体制特征的重要线索。
1.确保全体公民的视听权益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深植于英国的民主社会理念、公民社会理念在广播电视领域体现为保证公民在信息获取、信息享有方面具有平等权利。这一理念所强调的是广播电视必须满足所有公民的信息、文化和娱乐需求,不能仅以收视率为导向,不能一味追求多数受众的需求而置少数群体的需求于不顾。
在走向“数字英国”的过程中,防止出现数字鸿沟、信息鸿沟已成为英国公共广播电视媒体的重要职责。商业广播电视媒体提供的服务,主要满足受众对大众化、娱乐化节目的普遍需求;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第四频道按照商业模式来运营,它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满足少数群体的特殊需求。英国正是通过多种类型的广播电视媒体所提供的服务,从整体上保障公民对多种节目的选择权,实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宗旨。在数字化转换阶段,英国政府同样强调所有公民应享受到平等的信息获取权,不因个人经济能力、接收技能的高低等因素被抛之于信息社会、数字社会之外。政府要求,英国广播公司作为公共广播电视的代表,在社会迈向数字化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引导作用。
2.承担社会责任
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英国广播电视媒体应该完成的根本任务,因此,广播电视必须为维护社会公平而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迄今为止,英国公共广播电视与商业广播电视在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广播电视来看,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节目标准和公正原则两个方面,这种责任的履行通常是靠法律法规、契约的方式来提供保障的。在节目标准方面,所有广播电视机构都必须遵守通信办公室在保护未成年人、尊重公民隐私、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不同宗教、保证多元文化和多样性观点、注重节目格调与品位等方面设定相应的节目标准,每年必须向通信办公室和公众做出有关节目的目标和义务的公开承诺;在公正原则方面,所有广播电视机构都必须遵守新闻独立、表达自由和平衡报道的原则,必须反映所有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声音,必须提供多方观点和不同意见,并且应明确区分事实与观点,广播电视媒体不得在节目中表露自己的观点。通过这些规定,使所有广播电视机构在维护国家、民族的统一与安全、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与风气、提高公众教育水平、加强社会凝聚力、给予儿童和青少年正确的引导、保护文化多样性、维护英语语言的正确使用等方面,都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在过去几年以及今后的改革中,英国已经并将继续放松对商业广播电视的各种规制,然而商业广播电视媒体仍必须遵守上述原则[12],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也就是承担其公共责任。
3.提供多种选择
英国的广播电视体制变革过程还反映出这样一种思想,即广播电视媒体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公众提供充分的选择各类广播电视服务和视听方式的机会,保证公民享有信息的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通过引进竞争来增加受众选择机会的改革模式并不等于广播电视的全盘市场化,也不等于用市场逻辑和商业模式来建构广播电视体制。这一变革的真正意义在于,过去是通过公商二元体制基础上的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来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的多样性和受众选择的多样化,今后随着数字化、融合化的发展,将更多地通过放松规制、在多个领域和层面引入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多样性和多样化的目标。
4.体现公民参与
近年英国公共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鼓励公民参与。这种参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广播电视服务信息的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凡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和条例、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签署的各种协议、广播电视媒体对社会和公众所做的各种承诺、媒体的经营目标和内部运营方针、节目守则、编辑方针以及年度绩效、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受众的投诉及处理等方面的信息,都要通过适当渠道向全社会公开。二是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策划、提供到传播效果评估的整个过程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以确保公民的参与权。政府机构或独立规制机构在对广播电视政策或体制进行重大调整之前,一般都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任何公民都可通过网络、来信等方式随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近两年在对公共广播电视进行评估时,围绕英国广播公司的未来,英国数字广播电视的发展等问题,通信办公室和英国广播公司都要将向公众咨询的问题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以便于公众浏览和查阅,随时征求公众的意见。又如英国广播公司将每年的受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纳入业绩评估体系,这说明公众在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社会评价体系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5.实施公众监督
英国涉及广播电视的投诉及处理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面向全国的专门受理公众投诉的独立机构。这类独立机构在英国历史上一直存在,英国于1981年6月成立了广播电视投诉委员会,审议和裁定广播电视受众有关广播电视的各类投诉;1988年成立了广播电视标准理事会,受理公众对节目内容的各类投诉;1996年根据新广播电视法案,将广播电视投诉委员会和广播电视标准理事会合并为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负责受理广播电视受众的所有投诉。第二层面是由公营的英国广播公司、商业广播电视的独立规制机构设立的受众投诉部门。英国广播公司内设节目投诉处,负责处理受众有关英国广播公司节目的投诉,并在其第一频道办有一个名叫《观点》的节目,每周三播出,专门播出观众对英国广播公司电视节目的投诉和评论;另一个受众平台是Biteback,专门播出受众对英国广播公司的有关评论和意见,每月播出一次。过去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和广播管理局也负责受理公众对商业电视和商业广播的投诉。2003年新通信法出台后,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和广播管理局并入通信办公室,接受和处理受众投诉的职能统一归入通信办公室的职责范畴。通信办公室同时也受理公众对英国广播公司及其节目的投诉。通信办公室在其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网页,供公众随时阅览或投诉。
6.加强政府引导
英国在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对商业媒体开放市场、坚持“公民为本”观念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强。这种引导作用在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政治制度以及立法规制、独立规制的环境下,多数情况下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以“服务于公众”的方式渗透到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获知、受众参与、公共规制的过程中。在政府监管部门、广播电视媒体以及公众之间,形成了“法律规范——信息传播——信息反馈——政策回应”的机制,这一机制的上端是法律体系,该体系不仅为公共媒体、商业媒体传播行为、市场行为以及投诉受理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为独立规制、行业自律提供依据和保障。法律规范下的媒体传播过程始终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反馈,并作用于政策形成系统,继续推动政策的完善与更新。政府对这一过程的各个环节始终发挥着监控、引导的作用,使这一过程保持畅通,达到优化整个广播电视系统的目的。与此同时,政府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不断强化公众对政府和公共广播电视媒体的信任感,而这种信任感会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社会的动员能力和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控制能力,引导广播电视媒体更加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功能。(www.xing528.com)
【注释】
[1]据Ofcom网站:The Communications Market 2006 Overview中所列数据统计。
[2]温飚:《里思与英国广播公司》,载《世界广播电视参考》1990年第3期。
[3]所谓“交费准入”模式,即目前的交纳收视费或电视执照费,即可收看电视节目;“超市购买”模式指随着广播电视向数字化转变,提供的频道以数百套计,如同超市里的商品般琳琅满目,消费者必须挑选自己所需要的,然后付钱购买观看。
[4]引自庞井君、张志、李岚:《英国、瑞士两国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和独立监管机构的特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调研报告,2006年8月)
[5]英国广播公司和商业广播电视公司,为得到有关经营和节目编排制作等方面的帮助,都设有顾问机构,其中有的是皇家特许证书和广播电视法要求设立的法定机构,有的是根据传统和需要自行设立的,如它们都设有总顾问委员会、地区顾问委员会。此外还有音乐顾问委员会、医学顾问委员会、教育顾问委员会、宗教顾问委员会、农村和农业事务顾问委员会等。
[6]三个委员会职能前文已述,此处不再重复。
[7]据英国广播公司2005年10月发布的对外广播五年规划,世界电台将把对外广播语种削减为33种。
[8]本部分所列数表均采自英国广播公司2004/2005年度报告。
[9]此数字仅统计英国广播公司公共广播电视频道,另外56.9%的市场份额既包括所有商业广播电视,也包括英国广播公司以商业运营方式开办的电视服务,及第四频道等其他公共频道。
[10]据统计,英国广播公司对节目内容的投入达总经费的88%。
[11]据英国《卫报》2006年11月16日报道,独立电视网董事会自8月以来总经理缺位,目前是9名成员。
[12]《Television Across Europe》,edited by Jan Wieten,Graham Murdock,Peter Dahlgren,Published by Saga Publication In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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