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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情况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问题在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的规定、赔偿标准和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当灾害真正发生时,由于该项规定缺乏操作性,灾害受损者力量微弱,政府又无确凿证据要求企业赔偿,最终只能采取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这就使得陕北能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灾害赔偿不能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陕北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情况分析

3.3.5 能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不完善

2003年我国才在陕北建立起能源化工基地,相关的政策倾斜也是从2003年开始的。但是,陕北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在产业发展初期就已经开始显现,尤其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时滞性等,更是加剧和导致了陕北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和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也进一步损害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法制建设,主要影响有以下三个方面。

3.3.5.1 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但往往注重于“谁污染、谁治理”的排污费征收措施,而对于“谁受益、谁补偿”的实践缺乏探讨。虽然有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但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补偿机制没有明文规定和量化运行的规则,使得矿区生态恢复没有形成强制性,加剧了由能源开采所导致的生态灾难。如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实行的是“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机制。但问题在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的规定、赔偿标准和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当灾害真正发生时,由于该项规定缺乏操作性,灾害受损者力量微弱,政府又无确凿证据要求企业赔偿,最终只能采取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这就使得陕北能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灾害赔偿不能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确定的生态补偿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也就明显缺乏约束性和相应的效力了。

3.3.5.2 资源税率太低,税收分配比例不合理(www.xing528.com)

资源税率低主要表现为能源矿产资源的开采者的使用成本太低,不足以进行生态修复。从税费征收来看,资源税率水平太低,目前执行每吨煤2.3元,每吨油12元,每千立方米天然气15元的政策。2004年7月份,国家对一些资源大省的资源税率普遍作了提高,山西、四川、新疆、河南、辽宁等省的资源税率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唯独没有陕西省。在资源税征收方式及分配比例上,中央所有和省级所有企业由省级地税局统一征收,给企业所在地返还70%;市县属企业由当地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上交省财政30%,70%分别留市、县两级政府。2004年陕西省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得陕北地方干部群众反应强烈,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地方发展的积极性,新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规定5项税种增值部分全部作为省级固定收入,6项税种在原有36亿基数的基础上,省地按3∶7分成。[57]

3.3.5.3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未能被全面适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能源开发行业不仅要进行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还要对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能源单个项目的环评日益规范,但矿区总体规划的环评却严重滞后。矿区若不做规划环评,对单个矿井的评价便缺乏整体概念,这将给土地复垦、移民集中安置、矿井水和煤矿石综合利用及其他相关产业的配置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整个矿区的无序开发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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