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知识论里斯宾诺莎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知识一样,斯宾诺莎在他的伦理学里也区分了三类不同的人性生活,即感性生活、理性生活和神性生活。感性生活来源于我们心灵的想象和不正确的观念,因而使我们受制于激情,顺从自然的共同秩序,这可以说是人类的奴隶阶段;理性生活来源于理性认识和正确观念,因而使我们摆脱了激情的控制,不受制于自然的共同秩序,而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这可以说是人类的理智阶段;神性生活来源于神的本质观念,因而使我们能摆脱一切秩序,直接与神合而为一,这可以说是人类的自由阶段。相对于这三类人性生活,人类生活形成三个状态: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宗教状态。
在意见或想象阶段,人的心灵是为外界事物或偶然机缘所决定以观认事物,观念的联系是依照人身情状的秩序,而不是依照理智的秩序,所以在这一阶段,“每一个人总是全凭他的情感来判断一物的善或不善,有用或无用”[47]。这种知识的结果是人们绝对地受激情的支配,人与人互相反对,彼此互相损害,从而形成了人类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48]这可以说是一个只有己律而无神律和人律的时代,每个人各自按自己的情感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或恶,每个人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寻求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仇恨进行报复,每个人各自努力以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斯宾诺莎把这一状态称为人类的可悲的奴隶状态。
在理性阶段,人的心灵为事物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故人的心灵能清楚明晰地认识事物。当人们看到自然状态非但不能保证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且还导致相互残杀,故感到需要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予他人,这样就形成了社会。由于社会能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故社会有权力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社会的秩序。这可以说是一个只有人律而无神律和己律的时代,一切善恶、功罪观念皆以公共的契约和国家的法律为准,每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绝对服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相反,“服从”则是一个公民的美德,而不是沦为奴隶。斯宾诺莎写道:“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实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则服从最高统治之权并不使人变为奴隶于其无益,而是使他成为一个公民。”[49]斯宾诺莎坚决认为“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50]。
在直观知识阶段,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也就是一种“就事物被包含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的知识,斯宾诺莎把这种认识称为“在永恒的形式下(sub specie aeternltails)观认事物”[51]。在他看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它自身以及它的身体,它就必然具有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他论证说:“永恒是神的本质,就这个本质包含着必然存在而言。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是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被认作真实存在去加以认识,或者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而包含存在去加以认识。所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自己及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52]这样,我们的心灵就必然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从而人类可以进入宗教状态。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宗教状态,无论就时间和性质而论,都是后于其他两种状态。他说:“没人由于天性就知道他应该服从上帝,这也不能由理智的作用获得,其获得只能由于经神迹证明了的启示。所以在启示之前,没人为神圣的律法与权利所束缚,他必是对于二者一无所知。”[53]正如社会状态是靠人与人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宗教状态,在斯宾诺莎看来,也是靠人与神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他写道:“我们必须完全承认,神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用明白的契约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听从上帝的时候发生的。并且用比喻来说,人把天赋的自由让出来,把他们的权利转付给上帝。”[54]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曾区分了两种律则,即人的法律(简称为人律)和神的法律(简称为神律)。他写道:“法律既是人为某种目的给自己或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就似乎可以分为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55]人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适用于人类的社会状态,相反,神律是内在的、非强制性的,运行于人类的宗教状态。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神律不同于人律,表现在如下四点:(1)神律是普遍的,也就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因为此律是从普遍的人性里绎出来的;(2)神律并不有赖于任何历史的叙述,因为这一天然的神律,若对于人性一加思考,就可以了然;(3)我们知道这种天然的神律并不要求举行仪式,即不要求自其本身而言无足轻重的行动;(4)最后,我们知道神律的最高的报酬就是这个律的自身,这就是说,对于上帝有所了解,和出自我们本愿专心去热爱上帝。神律的这四个特征充分说明神律乃是蕴涵在人类本性中的一种普遍道德律,一种内在的道德良知。斯宾诺莎说:“神律的主要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56]他对这话有他自己的解释,即我们爱上帝并不是因为害怕痛苦和惩罚或因爱一事物而得快乐,相反,“上帝这一观念立下一原则曰:上帝是我们的最高的善,换言之,即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此为准”[57]。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所谓宗教状态的神律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律,在他看来,最高的律则不是一种强制的外在的人为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由的内在的天赋的规律,即一种内心的道德良知,凭这种良知,才有最高的道德伦理要求,我们行公正讲博爱,就是为了爱上帝,爱上帝就是我们的最高满足。他说:“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58]这样一种精神境界当然与普通一般人的信念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普通多数人似乎相信,只要容许他们放纵他们的情欲,他们便是自由的了,并且认为他们拘束于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他们便丧失了权利,因此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精神力量的德性他们都看做是重负,因而他们希望回复到原始的肉欲生活、愿意让一切行为受他们的情欲的支配。斯宾诺莎说:“这种态度的无意识,就好像一个人相信他不能永远用良好的滋养品来培养他的身体,因而愿意用毒药或足以危害性命的药品以图果腹,或者就好像一个人见到他的心灵不是永恒不灭,因而愿意过一种不用心思、没有理性的生活——像这类毫无意识的行径,实在不值得多加评论。”[59]
斯宾诺莎认为,凡是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的善是人人共同的,并且人人皆可同等享有,而且他也将努力使人人都共同享受。斯宾诺莎曾以一个纯出于情感支配的人的努力和一个遵循理性指导的人的努力进行对比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纯出于感情的努力使别人爱他所爱的东西,使别人依照他自己的意思而生活,则他的行为只是基于冲动,因而他会使得别人恨他,特别是那些另有不同的嗜好的人,与那些基于同样的冲动也想要努力使别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思而生活的人会表示恨他。因为他们出于感情而追求的最高善,每每只是一个人可以单独占有之物,因此那些共同爱好此物的人,他们的内心并不一致,即当他们爱好一物并对那物赞美备至之时,他们心中又复害怕别人真正相信他们的话。相反,一个依据理性以领导他人的人,其行为不出于冲动,而基于仁爱与友好,并且他的内心也是完全一致的。”[60]
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我们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幸福,或者说:“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61]这种善和德性乃是人人共同的,而且人人可同等享有的。这里斯宾诺莎给我们指出了一个新的理想境界,即人人都按神的知识来理解一切和认识一切,都按照神圣的命令的规定而安排自己的生活。在他看来,只有达到这一理想境界,我们的心灵才真正享受到精神的满足。在斯宾诺莎看来,这是一种德性,而不是一种服从,“爱上帝不是一种服从的状态,而是一种德性”[62],因为服从是尊重一个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尊重必然性和真理。他写道:“一旦知道了神权的原因,神权就不是权力了。我们依从神权不再是以其为权力,而是以其为真理了;换言之,服从变成了对上帝的爱。对上帝的爱必然从真实的知识发出来,就像光从太阳发出来一样。所以理智引导我们爱上帝,但是不能引导我们服从他,因为只要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命令的原因,我们就不能以上帝的命令为神圣的而接受之,我们也不能合理地认为上帝是个君主,以一个君主的地位制定法律。”[63]
简言之,斯宾诺莎所理解的宗教状态只是一种对神的理智的爱,这里没有任何宗教的说教,而只有更深邃的理性知识。宗教和知识在斯宾诺莎这里永远是一个东西,换言之,哲学就是伦理学,而伦理学就是真正的宗教。
【注释】
[1]斯宾诺莎:《伦理学》,183页。
[2]帕洛克:《斯宾诺莎的生平及其哲学》,166页,伦敦,1880。
[3]罗宾逊:《斯宾诺莎伦理学释义》,47页,莱比锡,1908。
[4]斯苔士:《宗教和现代意识》,151页,伦敦,1953。
[5]鲁一士:《近代哲学的精神》,第三讲。
[6]斯宾诺莎:《伦理学》,247页。
[7]《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06页。
[8]《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54页。
[9] 同上书,255页。
[10] 同上书,255页。
[11]斯宾诺莎:《伦理学》,171页。
[12]《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55~256页。
[13]同上书,302页。
[14]同上书,335页。
[15]斯宾诺莎:《伦理学》,247页。
[16]同上书,248页。
[17]同上书,233页。
[18]同上书,240页。
[19]同上书,249页。
[20] 《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343页。
[21] 《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343页。
[22]同上书,344页。
[23]同上书,343页。
[24]同上书,347~348页。
[25]斯宾诺莎:《伦理学》,183页。
[26]同上书,175页。(www.xing528.com)
[27]同上书,120页。
[28]同上书,136页。
[29]同上书,170页。
[30]同上书,173页。
[31]斯宾诺莎:《伦理学》,248页。
[32] 同上书,233页。
[33] 同上书,233页。
[34]《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351页。
[35]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2页。
[36]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0页。
[37]斯宾诺莎:《伦理学》,35页。
[38]同上书,38页。
[39]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1页。
[40]同上书,267页。
[41]《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354页。
[42]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3页。
[43]《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355页。
[44]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09页。
[45]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201页。
[46]同上书,207页。
[47]斯宾诺莎:《伦理学》,184页。
[48]同上书,185页。
[49]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218页。
[50]斯宾诺莎:《伦理学》,209页。
[51]同上书,239页。
[52]同上书,240页。
[53]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222页。
[54]同上书,223页。
[55]同上书,67页。
[56]同上书,69页。
[57]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69页。
[58]斯宾诺莎:《伦理学》,243页。
[59]同上书,248页。
[60]斯宾诺莎:《伦理学》,183页。
[61]同上书,175页。
[62]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222页。
[63]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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