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1672年,共和派领导人德·维特兄弟被暗杀,君主派领袖奥伦治重新获得政权,尼德兰共和国实际上已崩溃,共和制度即将转变成君主制度。在此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关头,作为哲学家的斯宾诺莎已深感到只对政治做抽象的哲学思考已无济于事,他需要对荷兰当前政治出路做一些富有实践意义的冷静的现实思考,这种思考的结晶就是他死前尚未完成的《政治论》一书。
哲学家总是把折磨我们的激情看做是我们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陷入的邪恶。因此他们惯于嘲笑、哀叹、咒骂这些激情,或者他们为了显得比别人更虔诚,就以神的名义斥责它们。他们认为这样做就是神圣的行为,而且,一旦他们学会赞美人类根本就没有的本性而奚落人类确实有的本性,他们就自认为已经达到了智慧的顶峰。实际上,他们没有按照人们本来的面目来看待人,而是按照他们所希望的样子来想象人。因此他们通常写的是讽刺作品,而不是伦理学著作,而且他们从来没有设想出一个可以实际运用的政治体系,他们设想出的政治体系或者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幻想,或者是只能在乌托邦或诗人讴歌的黄金时代才能实行的模式,而在那样的时代就根本不需要它们。这样,由于在一切应用科学中,尤其在政治学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人们认为理论家和哲学家比任何人都更不适于治理国家……毋庸置疑,政治家们在政治著述方面比哲学家们更加卓有成就,因为他们以经验为向导,所以他们的教导没有一点是不能付诸实施的。[48]
这里,作为现实政治家的斯宾诺莎明确地把他著述《政治论》的目的和方法放在现实经验的基础上,他并不想追随以往的政治哲学家那样,只设想出一些不能付诸实践的政治体系,而是要像真正的实践政治家那样,只对现有的各种政治制度做经验的考察。他写道:“事实上,我完全相信,凡是可能设想到的用以维护人类和睦生活的一切国家形式,以及用来管理人民或把他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均已被经验所揭示,因此我不认为,在这方面我们能够设想出完全不与实践经验冲突,而经验却尚未发现和试验过的任何东西。人类的本性就在于,没有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人就不能生活,现在最精明的人已经建立起这样的体系,并且管理着公共事务,因此很难相信我们能为整个社会利益设想出任何一件事情,而它还没有被偶尔地提出过,没有为热衷于公共事务和关心自身安全的人们所发现。”[49]为此,斯宾诺莎把他致力于研究政治学的目的确立在“不是为了提出新的或前所未闻的建议,而是通过可靠和无可争辩的推理,并且从人的真正本性去确立和推论最符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50]。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由一个民族的力量所决定的共同权力,通常叫做最高权力,它完全被授予这样一些人,这些人根据国民全体一致的意见管理国家事务,诸如制定、解释和废除法律,保护城市,决定战争和和平等等。如果这些职能属于由人民组成的大会,那么这个国家就叫做民主政体;如果属于仅仅由选定的某些人组成的会议,这个国家就叫做贵族政体;如果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随之而来的最高权力被授予一个人,那么这个国家就是君主政体。因此,斯宾诺莎的《政治论》一书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国家形式各自的优劣以及指出对其各自缺陷的克制办法。
为了表明斯宾诺莎这种政治探讨的现实意义,我们下面将不按一般理论研究的方法分析斯宾诺莎对这三种政体的论述,而是根据当时荷兰实际政治局势的发展指出斯宾诺莎所考虑的一些实际的政治方案。
首先我们应当指出,当时德·维特在荷兰建立的共和国,实质上是自由的贵族制共和国,因为它是由少数一些资产阶级商人掌握的。在斯宾诺莎看来,贵族政体尽管是封建主义统治的形式,但也可变为一种由少数资产阶级商人掌权的统治形式。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贵族政体(Aristokratie)应当是由较大数量的贵族组成,它是一种比君主政体更好和更绝对的政府形式,因此它更适合于维护自由。他说,贵族政体就是“这样一种统治形式,在这种形式里,权力不是由一个人,而是由从国民中选择出的某一些人来掌握,这些人我称之为贵族”[51]。因此,贵族政体就是“由某些被选择出来的贵族来掌握权力”的政府形式。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区别在于:“在一个贵族政体里,统治的权力完全依赖于相互荐举,而在民主政体里,它主要依赖于一种天赋的权力,或者由于幸运而取得的权力。”[52]从上述可看出,首先,斯宾诺莎所谓贵族不能是世袭的,只有被选择出来的人才能是贵族,“因为除了被特别选出来的人以外,再没人有权加入贵族行列”[53];其次,贵族的数目要有一定限度,因为“一个贵族政体要成为稳定的,贵族的数量一定不能低于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必须参考国家的大小来确定”[54]。斯宾诺莎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堵塞通往君主专制之路。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贵族政体优于君主政体。他说,我们只要看一下由一人的统治和由一个足够大的参议会的统治之间的区别,就可以明了这一点。他一共举出四种区别:(1)一人的统治容易犯错误,而集体的统治犯错误的可能性很少;(2)国王总是要死的,而参议会则永久,主权因而有保障;(3)一人的统治往往因为国王年幼、不健康、年迈或其他原因而不稳定,而参议会则不会受这些因素的影响;(4)一人的意志是多变的,而参议会的意志则不是多变的。因此斯宾诺莎得出结论说:“授予足够大的会议的最高统治权是绝对的,或者近乎绝对的,因为如果有任何绝对的统治权的话,那么它就是真正由全体国民掌握的统治权。”[55]
斯宾诺莎研究了两种贵族政体,一种是以一个城市或首都命名的贵族政体,一种是几个城市分掌主权的贵族政体。在斯宾诺莎看来,荷兰共和国就是前一种贵族政体,其先驱还有古代的罗马共和国,以及当时意大利出现的威尼斯共和国、热那亚共和国。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贵族政体要稳定,需有如下必要条件:(1)首先要保证主权不会落入少数几个人手中,贵族的数量要有一定的规模,按照斯宾诺莎的想法,贵族和平民的比例一般应保持在1/50范围内,即50个平民中应有1个贵族;(2)贵族不能是世袭的,而是要经过选举的;(3)为杜绝少数家族垄断统治权,青年人不能担任官职,只有达到30岁的人才能进行候选人登记;(4)所有贵族定期举行会议,使之重视公务;(5)从贵族中选出参议会,参议会的职责是制定或废除法律、增选贵族,任命政府官员,主权始终保持在参议会手上,不能转让给任何人;(6)参议会的议长不能终身任职(如威尼斯共和国),也不能定期任职(如热那亚共和国),否则就有导致君主专制的危险;(7)参议会中成立“监察会”,以便按照法律监督政府首脑官员的行为,监察会的成员必须是60或60岁以上的前任元老议员,监察官与贵族的比例正如贵族与平民的比例一样,即1/50;(8)无记名的选举制,斯宾诺莎援引威尼斯共和国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确保了所有贵族在做出决定时有平等的权威,而且还确保了每个贵族投票的绝对自由而不冒招致任何敌意的危险;(9)由参议会再产生元老院,职责是发布国家法律,决定战争与和平,元老院议员与贵族的比例应是1/12,年龄一般应满50岁;(10)贵族要受监督,斯宾诺莎主张贵族要有与众不同的特别服装,借以与其他人民区别开来,如果有人证明某贵族荒淫腐败,就剥夺他的贵族头衔。
不过,我们更感兴趣的,乃是斯宾诺莎根据荷兰共和国的失败经验而指出的贵族政体应当注意的几个根本性问题。这首先就是“贵族政体的主权绝不应回归到国民,国民无论如何也不能参政”[56]。鉴于德·维特领导的荷兰共和国曾经允许国民更多的参政自由,以致最后被奥伦治亲王和加尔文教所利用,从而使荷兰共和国处于崩溃的惨痛经验,斯宾诺莎在《政治论》里强调了贵族政体必须以参议会的意志和判断为一切法律的基础,而“国民是被禁止发表政见和没有表决权的”[57],并认为“使这种统治实际上并非绝对的唯一可能的理由在于,国民是其统治者惧怕的一个对象,因而保持对自身的一定程度的自由,如果不是通过明文规定的法律,至少也是通过默许来实施和维护这种自由”[58]。斯宾诺莎特别以德国的工匠联合会的例子来说明:“如果这类国家组建得最近似于绝对的,也就是尽可能不使国民成为害怕的对象,仅仅在国家的法律本身必然容许的条件下才保持自由……因为我们不能怀疑,国民为自身辩护的权利越多,在贵族手中的主权就越少。”[59]
那么,这种国民不享有主权的贵族政体是否沦为奴隶制呢?斯宾诺莎并不这样认为。他写道:“普通的国民没有必要由于主权被完全授予这个参议会这一事实而害怕奴隶制和受压迫的任何危险。因为一个那么大的参议会的意志必定取决于理性,而不是取决于任意性。”[60]为了证明这一点,斯宾诺莎考察了某些为君主政体所独有而不适用于贵族政体的有关公民和平的根本法,并指出,假如我们取代那些适用于贵族政体的、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根本法,而使其余的法律一贯如初,那么国内纷争的全部原因将被消除,换言之,这类国家无论如何将像君主政体一样稳固,“因为主权者的权利越大,这种国家形式就越符合理性的命令,因此它就越适于维护和平与自由”[61]。
其次,德·维特失败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允许奥伦治亲王掌握军权。斯宾诺莎说:“贵族自己的统帅奴役贵族,并给公共的福利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也是时常发生的……在贵族政体中,转交主权必然意味着国家的被推翻及其最优秀分子的覆灭。”[62]为此,斯宾诺莎在论述贵族政体时特别强调它需要制定一条法律,“规定军队或全部武装力量的统帅只应在战时从贵族中任命,而且掌握兵权最多一年,毫无延长期限或连任的可能”[63]。
再次,斯宾诺莎认为荷兰共和国的办事员制度不力。他写道:“由于各种会议秘书之类的办事员不拥有表决权,所以他们应该从普通民众中选用。但是,因为长期的办事经验使这些人对事务了如指掌,所以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即过分重视他们的建议,整个国家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指导。这种局面是荷兰的致命危险,因为这定会在许多贵族中引起极大的嫉妒,而且实际上我们也不能怀疑,假如元老院是从它的办事员的建议中获取才智,那么在参议员中就不存在什么能力了。在那种情况下,国家的状况就会与那种靠国王的几个参议统治的君主制的局面相差无几了。”[64]为了克服这一缺点,斯宾诺莎重申贵族政体国家的两条主要规则,即拒不给予民众以提出建议和参加表决的权利,主权应由全体贵族掌握,权力为监察会和元老院的议员所有,并再加上这样一条规则,“即元老院或任何其他会议的秘书任期最多四到五年,并配备一个任期相同的助手来分担他的一部分工作,或者应该给元老院委派几个而不是一个秘书,而且让他们各自从事不同的工作,那么,办事员的权力就永远不会造成后患”[65]。
最后,斯宾诺莎把荷兰共和国的失败归于制度不健全和统治者的人数不足。他写道:“如果有人反驳说,荷兰这个国家没有一个首脑或一个将军按职行事,它就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那么我的回答是,荷兰的民众认为要获得他们的自由,他们必须抛开他们的首脑,丢掉他们国家的主宰,但他们从未想改建他们的国家,而是听任这个国家的其他组成部分处于原来的样子,这样一来,荷兰这个国家就成了一个没有首脑的国家,成了一个名存而实亡的国家。因此毫不奇怪,荷兰多数臣民是不知道统治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即使情况不是这样,那些实际掌握统治权的人也会由于人数太少而不能管辖人民,不能镇压他们强有力的敌对分子,而敌对分子则能够图谋反对他们,并常常逍遥法外,最后推翻他们。所以,这个所谓共和国的突然崩溃,并不是由于把时间浪费在争吵上,而是由于这个所谓国家的不健全状况以及统治者的人数不足。”[66](www.xing528.com)
鉴于荷兰在1672年以后已实际由贵族共和国蜕变为君主政体的国家,斯宾诺莎在他的《政治论》中也试图面对这一现实而指出一条较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君主制道路,这也就是说,既然荷兰已趋于君主政体,那么它应当是怎样一种君主制呢?它应是绝对的君主制,还是有限制的君主制?在什么样的君主制下自由人的价值才最少受到威胁?这些就是摆在我们的政治哲学家面前的现实问题。
斯宾诺莎对君主政体(Monarchie)总的看法是:“越是把国家的权利完全移交给一个人,国家就越是没有自己的权利,它的臣民的状况就越是可怜。因此,要真正建立一个君主政体,就必须把它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之上,这些基础要保障国王的安全,为人民提供和平,这样就会确保国王在全力以赴致力于人民的幸福时,最充分地拥有自己的权利。”[67]从斯宾诺莎这里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他与霍布斯不同,他不主张建立一个绝对的君主制,而是主张建立一个使人民的幸福、自由和和平不受到威胁的君主制,也就是一种有限制的或立宪的君主制。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一个好的君主政体,首先,不仅臣民要服从法律,而且国王也要服从法律。斯宾诺莎举了《奥德赛》的神话故事:当奥德赛被海妖塞壬(Siren)的歌声迷住的时候,他的同伴不管他的一切命令和威胁,拒绝把他从船的桅杆上解下来,这正是执行了他的命令。当他后来恢复了理智,他便感谢他的同伴非常忠实地贯彻了他本来的意图。斯宾诺莎说:“国王也应当效法奥德赛,他们总是训导他们的法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即使国王自己偶尔发布了某种在法官看来是违反现行法律的命令,法官们对国王也不应徇私情,因为国王不是神,而是人,他们常常被塞壬的歌声所迷住。假如任何事情都依赖于一个人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就不会有任何稳定的事情,所以,要使君主政体长治久安,这个政体就应组织得当,即一切均按国王的法令行事,这就是说,每一条法律都是国王的公之于众的意志。”[68]
其次,为限制国王滥用权力,君主政体应建立参议会,以辅助国王商讨国务。参议的数目愈多愈好,而且只能从公民中选任。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的根本法,并对公务的处理提出建议,以便使国王知道应该为公众的幸福颁布什么样的法令。国王在听取参议会的意见之前,无权就任何问题做出决定。按照斯宾诺莎的想法,除非通过参议会,公民不应该与国王接触,给国王的所有请愿书都必须通过参议会转呈上去;同样,除了向这个参议会提出申请,不应允许其他国家的大使与国王会见,外国递交给国王的书信也必须由这个参议会转交。参议会与国王的关系犹如感官和灵魂的关系一样。斯宾诺莎写道:“简而言之,必须把国王当做国家的灵魂,这个参议会被当做外部感官或躯体,通过它们,灵魂知觉国家的状况并做灵魂确认对自身是最好的事情。”[69]
再次,为了伸张正义,参议会内必须有另外一个完全由法律家组成的会议,它的任务是裁决诉讼和惩办罪犯,保证国家一切事务都能按法律程序办事。斯宾诺莎写道:“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再没有别的法律程序与一个良好的国家统治相一致了。”[70]
总之,斯宾诺莎所论述的,正如他所说,乃是“一个由自由的人民建立的君主政体”[71],也就是说,乃是一个有宪章的君主政体。他写道:“就我所知,虽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采纳了上述有关宪章的条款,但是,通过考察各个文明国家及其兴衰的原因,我们可以根据实际经验确定,这一形式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72]斯宾诺莎援引了《圣经》里的一个故事,阿拉贡人在推翻摩尔人统治之后,遵照教皇的指令,制定了一个适合于他们种族特点的公正的宪章,特别是建立起一个像斯达巴的“五长官团”那样可以制约国王的最高参议会,使之有充分的权利裁决国王与公民的争端,从而使公民有自由,国王也受到监督,君主国也可以稳定。斯宾诺莎说:“因此我的结论是,只要民众能确信国王的力量仅仅取决于民众的力量,仅仅靠民众的力量来维系,他们就能保持恰如其分的自由。这就是我在阐述君主政体的基础时所得出的唯一法则。”[73]
从上述斯宾诺莎关于君主政体的论述可看出,他为荷兰所设想的是一种有着最低限度专制主义特点,而保持了最大限度共和制度优越性和自由的君主政体,也就是说,是一种君主立宪制。因此,他与霍布斯关于君主制的区别,至少在下面两点是明显的:首先,霍布斯说政府的基础是恐惧,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契约本身(因为最易破坏的莫过于人们的言词),而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的后果;相反,斯宾诺莎认为国家的基础在于希望,他写道:“我所谈的,是自由的人民建立起来的国家,而不是由战争的权利加到人民头上的暴政。自由的人民主要是被希望而不是被恐惧所指引,而被征服的人民却主要是由恐惧而不是由希望所引导,因为前者追求的是改善他们的生活,而后者仅仅企求避免死亡。我说,前者为他们自身追求生活,而后者则被迫从属于他们的征服者,所以我说后者是被奴役的人,而称前者为自由人。”[74]其次,霍布斯说国家的和平和安全只有通过把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人才能保证,相反,斯宾诺莎却说,建立在恐惧基础之上的政府,其人民没有真正的和平:“一个其臣民由于恐惧而不敢造反的国家,与其说享有和平,毋宁说没有战争,因为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而是由精神力量而来的德行。……一个国家如其和平依赖于它的臣民的胆小怕事,使他们犹如绵羊一样,除了奴性外什么也不懂,这与其称为国家,不如称为荒芜的沙漠更恰当些。”[75]
民主政体(Demokratie)是斯宾诺莎论述的第三种国家形式。尽管斯宾诺莎写至这一部分刚开头几节就不幸去世,《政治论》终为一个残篇著作,但斯宾诺莎关于这种政体的一般观点还是可以清楚看见的。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民主政体乃是这样一种“完全绝对的国家”,这种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由人民组成的大会”[76],因此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贵族政体里,使个别人成为贵族仅取决于最高参议会的意志和自由选择,因此表决权和从事国务的权利绝对不是世袭的所有权,而且也没有人根据法律为自己要求那种权利。但是在我现在将要讨论的国家里,相反的情形则确实存在,因为在这里所有那些出身于公民血统的、或者诞生在本国领土上的、或者对国家做出有益贡献的、或者那些根据法律所承认的其他理由取得公民权的人,都可以合法地要求在最高参议会中的表决权和从事国务的权利,除非他们是罪犯或名声不好,否则是不能把他们拒之门外的。”[77]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尽管贵族政体的最高参议会比民主政体的参议会要大,而且是由挑选出来的最好的人组成的,但现实的经验却充分表明,在贵族政体里,贵族没有对手,他们的意志完全不受法律的束缚,“因为在那里,他们采取各种防范手段阻止最好的人进入参议会,而把那些唯命是听的人选作他们的同僚。这样一来,这类国家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比民主政体更坏的状态,因为贵族的选择取决于少数人的任意挑选,也就是取决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意志”[78]。
这样一种关于民主政体的观念与《神学政治论》里的看法是一致的。在那里,斯宾诺莎说:“若是每一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也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这样的一个政体就是民主政体。因此民主政体可以定义为一个社会,这一社会拥有做它所能做的任何事的最高权利。”[79]这里所谓拥有做它所能做的任何事的最高权利,就是说,统治的人只有在他们有能力完全行使他们的意志的时候,他们才有把他们的意志加之于人之权,如果这种能力丧失了,他们的命令之权也就丧失了。因此,在一个民主政体里,我们不要害怕不合理的命令,因为一个民族的绝大多数竟会对于一个不合理的策划加以首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民主政体的基本目的就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竭力使人受理智的指导,这样大家才能和睦相处。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民主政体乃是一种最自然的与个人自由最相符合的国家形式。他说:“我相信,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体中,没人把他的自然权利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自然权利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80]
同样,在《政治论》里,斯宾诺莎通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国象形式的相互比较,认为民主政体乃是其中最好和最绝对的统治形式。君主政体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把全部权力授予一个人,由一个人独断专横地掌握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稳定的基础,因为权力仅仅取决于力量,一个人的力量能肩负如此大的重任,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斯宾诺莎认为,君主政体充其量只是一种具有最少绝对统治的国家形式。与之相比,贵族政体乃是一种更好的和更绝对的统治形式,因为在这种统治形式下,权力不是一个人,而是由从国民中选择出来的某一些人即贵族掌握,因而贵族政体比君主政体更稳定,更符合理性的命令。但是,贵族政体由于是一少数人掌握权力的国家形式,其中绝大多数国民没有选举权、表决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因而它还不是最好的和最绝对的统治形式。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最好和最绝对的国家形式只能是民主政体,因为在这一政体里,所有那些出身于公民血统的、或诞生在本国领土上的、或对国家做出有益贡献的、或那些根据法律所承认的其他理由取得公民权的人,都可以合法地要求在最高参议会中的表决权和从事国务的权利。斯宾诺莎写道:“如果有任何绝对的统治权的话,那么它就是真正由全体国民掌握的统治权。”[81]
不过,鉴于荷兰共和国的崩溃和德·维特的惨死,斯宾诺莎在《政治论》里也表露了他对民主政体的某些担忧,这些担忧使他在把民主政体与君主政体做比较时,认为君主政体似乎更稳固而长久,民主政体反而短命而暂时。他写道:“经验好像告诉我们,如果全部权力授予一个人,对和平与和睦有利,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像土耳其人的国家那样没有任何显著变化地存在那么长久,相反,没有一个国家像平民的或民主的国家那样短命和容易发生公民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斗争。”[82]另外,这些担忧也使他在把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相比较时,认为人的天性往往使得民主政体转化为贵族政体,而贵族政体最后又转化为君主政体。他写道:“因为如我所说过的,人们天性就是敌人。因此,当他们联合起来并受法律的制约时,仍然保持了自己的天性。我认为,这正是民主政体转化为贵族政体,贵族政体最后又转化为君主政体的原因。我深信:多数贵族政体,原来曾是民主政体。”[83]
哲学家的这些担忧使我们清楚看到,斯宾诺莎一方面作为民主主义思想的代言人,要求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认为只有自由的人民建立起来的国家才是最绝对和最好的统治形式,另一方面作为1672年荷兰政治惨痛命运的目击者,他又担忧:如果大众的民主和自由已达到没有恐惧的地步,是否会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呢?德·维特领导的荷兰共和国的命运使他对大众参与政治产生敌对情绪,但是君主制暴君的恐怖又使他的民主思想重新被唤醒。在我们哲学家生命的最后时期,他的心情是矛盾和冲突的。当他作为思考人与宇宙普遍关系的哲学家时,他感到自己是统一的人,但当他作为现实的政治思想家时,他发现自己被分裂为两种灵魂,而这两种灵魂的分裂不是能用几何学方式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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