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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探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正如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在他的国家和政治学说中,首先也按照自然法理论提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诸概念。从表面上看来,斯宾诺莎上述关于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理论与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很相似,甚至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不仅是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忠实追随者,而且他还直接从霍布斯那里借用了许多概念和术语以构造自己的社会政治理论。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探究

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

正如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在他的国家和政治学说中,首先也按照自然法理论提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诸概念。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斯宾诺莎在他的自然体系里曾提出一种“努力”(conatus)概念,即“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并把这种自我保持的努力规定为每一自在事物的现实本质。就有生命的人类而言,这种力求自我保存的努力就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权利(jus naturae)。在斯宾诺莎看来,无论智人、正常人,还是愚人、疯人,均有这种最高的自然权利。他写道:“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我们于此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自然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人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无论一个个体随其天性之律做些什么,他有最高之权这样做,因为他是依天然的规定而为,没有法子不这样做。”[18]这也就是说,理智的人有极大的权利以行理智之所命,或依理智的规律以生活;同样,无知的人也有极大的权利以行其欲望之所命,或依欲望的规律以生活,两者都有同样的自然权利。

正如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也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不是为理智所决定的,而是为欲望和激情所决定的,因此人类生来就有一种自以为是和为所欲为的倾向,欺骗、奸诈、怨恨、愤怒和争斗普遍存在。他说:“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皆得生存。因此,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所作所为皆出于他的本性的必然性。所以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各自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的或者恶的,每人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寻求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仇恨进行报复,并且各自努力以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19]这样在人们之间就必然形成一个相互反对和相互损害的自然状态(Statu naturali),“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服从任何别人”[20]。这可以说是一个自私、愚昧、残暴和野蛮的状态,既没有功和罪的观念,也没有公正和不公正的概念,每人都是他自己的裁判者,凡认为于自身有利的,就尽一切办法占为己有,或用武力,或用狡黠,或用吁求,或用其他方法;凡阻碍达到其目的者,他都视为他的敌人。斯宾诺莎又把这种自然状态称为奴隶状态,在此状态中,人人皆为情感和意见所支配,“其行为,无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做的是什么……因此我称之为奴隶”[21]

正如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也认为人的理智向人们指示了一条克服上述可悲的自然状态的出路。他写道:“人不互助或没有理智的帮助,必是极其可怜地生活着。想到这里我们就可明白,如果人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生活不应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是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若是欲望是他们的唯一的指导,他们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因为随着欲望的规律,每个人就被牵到一个不同的方向);所以他们必须断然确定凡事受理智的指导(每人不敢公然弃绝理智,怕人家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疯人),遏制有损于他人的欲望,凡愿人施于己者都施于人,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一样。”[22]按照斯宾诺莎的信念,“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东西的指示而生活要好得多,因为我们已经说过,这些理智的规律与指示的目的是为人类求真正的福利”[23]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其途径就是:人人必须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按照理性的规律组成国家,也就是从自然状态转变成社会状态(Statu civili)。他写道:“经验告诉我们,通过人与人的互相扶助,他们更易于各获所需,而且唯有通过人群联合的力量才可易于避免随时随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危难。”[24]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区别,斯宾诺莎做了这样的描述:

在自然的状态下,无所谓人人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只依照自己的意思,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去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除了服从自己外,并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服从任何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罪的观念的。相反,只有在社会状态下,善与恶皆为公共的契约所决定,每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相反,服从就是一个公民的功绩,因为,由于公民能服从国家的法令,他才被认为值得享受国家的权益。再则,在自然的状态里,没有一个人经过公共的承认对于某种物品有何主权,亦没有任何自然物品可以说是属于这人而非属于那人的,而乃是一切物属于一切人。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给己之所有以与人,或夺人之所有以归己的意志,皆无法想象。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下,即无所谓公正或不公正,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的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25]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社会就是一种“能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并由社会自身执行”[26]的权力结构,它能制定法律以维持秩序,并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使用刑罚。他把这样一种坚实地建筑在法律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称为“国家”,而把在这种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称为“公民”[27]

从表面上看来,斯宾诺莎上述关于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理论与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很相似,甚至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不仅是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忠实追随者,而且他还直接从霍布斯那里借用了许多概念和术语以构造自己的社会政治理论。但是,如果我们再深入考察一下斯宾诺莎的整个社会政治思想,这种表面上的与霍布斯的相似立即被他们之间的明显区别所代替。这一点斯宾诺莎自己是明确认识到的,在1674年当朋友耶勒斯问他的政治学说与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有何区别时,斯宾诺莎做了这样的答复:“关于您问的,我的政治学说和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有何差别,我可以回答如下:我永远要让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因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有与它超出臣民的力量相适应的权利,此外对臣民没有更多的权利。这就是自然状态里常有的情况。”[28]这里实际上已把为君主专制辩护的霍布斯政治理论和为民主制而歌颂的斯宾诺莎政治理论的根本差别表述出来了,我们有必要更仔细地考察这一差别。(www.xing528.com)

按照霍布斯的理论,自然法乃是上帝的命令。上帝在霍布斯体系里具有“法官”的意思,它有为人制定法律和命令的权力;相反,上帝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只是“自然”的另一名词,它不是立法者或国王,它无权为人制定法律。斯宾诺莎写道:“我们断定上帝之被说成是一个立法者或国君,称他是公正的、仁慈的等等,只是因为迁就一般人的理解力与一般人不完善的知识。保罗说,实在说来,上帝的施为与统理万物,只是由于他的性质与完善的必然性,他的命令与意志是永恒的真理、永远含有必然性。”[29]

正是基于这一点,斯宾诺莎在引进自然法概念时,首先把它说成是一条人性的普遍规律。他写道:“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条规律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30]这一人性普遍规律在他的《伦理学》里是这样说的:任何情感非借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感不能克制,一个人因为害怕一个较大的祸害,可以制止做损害他人的事。他把这个定律说成是“建筑社会的坚实基础”[31]

这样,我们就可明确看到斯宾诺莎在自然法的出发点上与霍布斯有明显的差别。按照霍布斯,自然法乃是一种违反人性的强制命令,是上帝的一条律令或意志;相反,对于斯宾诺莎来说,自然法乃是人性的普遍规律,是理性的命令,或用他自己的说法,乃是一种“德性”[32]。因为德性无非是“依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的意志”[33]。德性的基础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为了保持自我存在起见,我们绝不能对外界毫无所需,绝不能与外界事物完全断绝往来而孤立生存,因此“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由此可见,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为指针而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即是他们为别人而追求的东西,所以他们都公正、忠诚而高尚”[34]。因此,斯宾诺莎很乐观地把自然法说成是一种“绝对遵循德性而行”、“依照我们固有本性的法则而行”[35],因为“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36]

“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曾经被霍布斯看做是祸乱的根源,斯宾诺莎却从人性本身普遍规律上把它解释为“道德信义的基础”。他在《伦理学》中写道:“这就是我在没有按照严密的几何次序证明以前,想要简单陈述的一些理性的命令。这样我就或许可以赢得那些相信‘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为祸乱的根源而不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的人的注意。”[37]这里实际上就是为人力求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做辩护。斯宾诺莎写道:“理性的命令,只教我们为尊重自己的利益起见,应与他人结为友谊。……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皆得生存,因此,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所作所为皆出于他的本性的必然性。……假如人人皆能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这样每个人就都可以获得他的自然权利而不致丝毫损及别人。”[38]按照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要消除“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种自然状态,唯有靠每个人绝对地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对于斯宾诺莎来说,正如上面我们所援引的他的信中所说的,他所要捍卫的就是“永远要让自然权利不受侵犯”,这可以说是斯宾诺莎自然法政治理论最核心的一点。

《神学政治论》里有这样一段话显然是针对霍布斯而说的:“在上一章中关于统治权的无限制的权利以及交付给统治权的个人的天赋之权(即自然权利)所提出来的学说,虽然在许多方面与实际的实践相符,虽然实践可以做得越来越与这个学说相合,但是在许多方面必定永远纯乎是理想的。没人能完全把他的权能,也就是,他的权利,交付给另一个人,以致失其所以为人;也不能有一种权力其大足以使每个可能的愿望都能实现。命令一个国民恨他所认为于他有益的,或爱于他有损的,或受辱而处之泰然,或不愿意摆脱恐惧,或许多与此类似的事,那永远是枉然的,这些事密切地遵守人性的规律。我想这已由经验充分地证明了。因为人从来没有完全把权交给接受此权和权利的统治者而不受猜忌,从来统治权受其内部人民的威胁与受外部敌人的威胁是一样大的。果真人们的天赋之权能完全剥夺净尽,若不得到握有统治权的人的许可,对于事务不会再发生什么影响,那安然保持极暴虐的暴政就是可能的了。这一点我想是绝没人会承认的。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39]

霍布斯自然法理论要求人们绝对地放弃自身的全部自然权利,并把它们交付给一个人,从而为君主专制制度做辩护,而斯宾诺莎自然法理论只要求人们放弃自身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并把它们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从而为民主制度进行论证。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里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对民主政体这样歌颂道:“我想我已把一个民主政体的基础讲得十分清楚,我特别是立意在此,因为我相信,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40]

对于霍布斯来说,社会契约必须靠武力来强制执行,“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而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社会契约之有效完全在于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无效”[41]。契约的基础在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转让”实际上就是“维护”,如一法律或约定一旦失去了保障个人自然权利的作用,人们就有权免除对它们的服从。这样,在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政治理论里,国家就没有像霍布斯所说的那种与人民的自由极端对立的性质,相反他坚信:“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42]。他对此的论证是:“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则跟从最高统治之权并不使人变为奴隶于其无益,而是使他成为一个公民。因此之故,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就是说,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43]这也就是说,服从命令和遵守法律并不等于说丧失自由,尽管奴隶因必须服从主人的命令而丧失自由,但孩子听从父母的命令,和公民服从国家的命令却绝非丧失自由,因为“奴隶必须服从他的主人的命令,虽然命令是完全为主人的利益。儿子服从他父亲的命令,命令是为他的利益。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为公众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44]。因此斯宾诺莎坚定地写道:“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换言之,他越自由,他越始终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45]

尽管斯宾诺莎与霍布斯一样,主张国家是摆脱可悲自然状态的唯一好的形式,是人类和平和生命安全的保证,但霍布斯认为和平是国家的最高目的,为了和平甚至可以不惜使用战争,使人沦为奴隶,而斯宾诺莎则认为,和平如果使人沦为奴隶,让人不按理性生活,则和平是徒有虚名的。他在《政治论》里写道:“一个其臣民由于恐惧而不敢造反的国家与其说享有和平,不如说没有战争更恰当一些,因为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而且也是建立在精神力量之上的德行。……一个国家如果其和平依赖于它的臣民胆小怕事,使他们犹如绵羊一样,除了奴性外什么也不学,这与其称之为国家,不如称之为荒芜的沙漠更恰当些。”[46]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真正好的国家的标志就在于人们享受充分自由和完美幸福的生活。他写道:“当我说最好的国家是人们在其中和睦相处的国家时,是指这样的真正的人的存在状态,它不只是以血液循环和所有动物共有的其他生理过程为特征,而主要是以理性、真正的德行和精神生活为特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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