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见,对于斯宾诺莎来说,自由概念永远是现实的,即不是任意的。在他看来,无论是神还是人,都没有力量去做某种与他实际上所做的事不同的事情,他们都不能产生他们实际上不产生的事物。凡是不做的事情,他们不能做,凡是不产生的事物,他们不能产生。如果认为神或人的自由是指神或人能够做某种与他们实际做的不同的事情,或者能够以某种与他们实际所采取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去行动,那么斯宾诺莎就认为,这种神或人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对于他来说,永远是发自自身内在本性的一种现实的必然活动,或用他更为恰当的话来说,自由就是一种“自由的必然”。
按照这样一种自由概念,人类获得自由的途径并不在于摆脱自己行为的必然性和因果性,而只在于从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转变为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把自身行为的外在因果规定性转变成为内在因果规定性。也就是说,使自己的活动从外在因果的强制性中解放出来,变成自己自觉自愿和希望得以实现的行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从自然的奴隶变成自然的主人。斯宾诺莎认为,要实现这一转变,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意识的提升或理性的指导,他的《伦理学》第五部分标题就是“论理智的力量和人的自由”。
上面我们已经揭示了有限样态的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即它们的自由来源于那种作为它们现实本质的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如果它们的行动不是出于它们之外的原因,而是出于它们自身的这种努力,那么它们就可能有自由的行动,但这并不等于说,凡是出于努力的行动都是自由的。因为,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41]。只有当人的心灵具有清楚明晰或正确的观念时,他的出自努力的行动才是自由的,如果人的心灵具有混淆不清或不正确的观念,他的行动虽然出自他自身努力,这种行动也仍不是自由的。
他的这种看法的根据来源于他所谓正确的原因和不正确的原因,以及随之产生的我们的主动和被动的观点。在《伦理学》第三部分界说里,斯宾诺莎给出了两个基本界说:(1)“通过原因可以清楚明晰地认知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正确原因;反之,仅仅通过原因不能理解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不正确的或部分的原因。”(2)“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而我们就是这事的正确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主动,这就是说,所谓主动就是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乃出于我们的本性,单是通过我们的本性,对这事便可得到清楚明晰的理解。相反,假如有什么在我们内部发生,或者说,有什么事情出于我们的本性,而我们只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被动。”[42]
按照这两个界说,任何出自人的本性的行为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我们是这行为的正确原因,即单独通过我们自己的本性,就可以对此行为有清楚而且明晰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主动的;或者我们只是这行为的不正确原因或部分原因,即单独通过我们自己的本性,我们不可以对此行为有清楚而且明晰的理解,而只有混淆不清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是被动的。这里把清楚明晰的理解和我们行为的主动性相联系,把混淆不清的理解和我们行为的被动性相联系,而清楚明晰的理解和混淆不清的理解的区别,就是具有正确观念和具有不正确观念的区别,我们行为的主动性和我们行为的被动性的区别就是我们行为的自由和我们行为的必然的区别,这样得出的结论是:凡是我们对出于自己本性的行为具有正确观念,则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反之,凡是我们对出于自己本性的行为具有不正确观念,则我们的行为就是必然的或强制的,正确观念或不正确观念成了我们自由或必然的充分必要条件。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那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如果单独同人的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如果与人的心灵和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叫做冲动(appetite,或appetitus);而欲望(cupiditas)则是指人对他的冲动有了自觉,或者说叫做“意识着的冲动”[43]。因此,当我们说构成人的现实本质是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时,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因为)欲望是意识着的冲动,而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就这本质被决定而发出有利于保存自己的行为而言。”[44]这样,我们出自自身努力的行为也可看成出自我们的欲望的行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欲望有正确的理解,我们的行为则是主动的或自由的;相反,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欲望没有正确的理解,我们的行为则是被动的或强制的。斯宾诺莎写道:
我们所有的一切努力或欲望,都是出于我们本性的必然性,因此或则只需根据人的本性,当做这些努力或欲望的最近因,即可对它们加以理解,或则也可以根据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方面,去加以理解,但就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言,便不能离开别的个体而单从其自身得到正确的理解。
自我们的本性而出,可以单独从人的本性自身加以理解的欲望,即是与心灵相关联的欲望,就心灵被认作为正确的观念所构成而言。相反,其余的欲望则仅与未能正确理解事物的心灵相关联,因此这种欲望的力量及其增减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决定,而乃被外界事物的力量所决定。所以前一种欲望可以正当地称为主动的行为,而后一种欲望则只能称为被动的情感。因为前者总是表示人的力量,相反,后者仅表示人的软弱无力和不完备的知识。
主动的行为或者为人的力量或理性所决定的欲望永远是善的,其余的欲望则可善可恶。
因此,在生活中对于我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尽量使我们的知性或理性完善,而且人生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即在于知性或理性之完善中。因为幸福不外是由于对神有直观知识而起的心灵的满足,而所谓使知性完善也不外是理解神、理解神的属性,以及理解自神的本性之必然性而出的行为。所以遵循理性指导的人的最后目的,亦即他努力以节制他所有别的欲望的最高欲望,即是能指导他正确地理解他自己并理解一切能成为他的理智的对象的事物的欲望。[45]
这里我们清楚看到认识在斯宾诺莎的自由学说里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知识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转向自由王国的唯一途径。因为认识无非就是找寻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所谓因果关系就是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认识到事物的必然性,我们的行动就能摆脱盲目性,而得到理性的指导,因而我们就能获得自由,因为“遵循理性指导的行为不是别的,即是基于我们本性自身的必然性而出的行为”[46]。斯宾诺莎说:“心灵的力量既然仅仅为知识所决定,而心灵的薄弱或被动又仅仅为知识的缺乏所决定,或者换言之,为不正确的观念所赖以产生的能力所决定,由此可见,那大半为不正确的观念所充塞的心灵是最被动的。……相反,那大半为正确观念所构成的心灵则是最主动的。”[47]斯宾诺莎区分了两种人,即受情感或意见支配的人和受理性指导的人,“前者的行为,无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做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做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之事,亦即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48]。斯宾诺莎把前一种人称为“奴隶”,后一种人称为“自由人”(homo liber),自由人就是遵从理性指导的人,即按照客观必然性去行事的人。这也就是说,当客观世界的必然性未被人们认识时,人的行为只是盲目地受情欲或意见所支配,这就造成了对人的奴役,但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必然性,并遵循这种必然性而行动,利用这种必然性而为人类服务时,人们就不再是奴隶了,而是自由人。所以斯宾诺莎说:“只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是自由的。”[49]在斯宾诺莎看来,一个遵从理性指导的人,遵从自然的必然法则,遵守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堂吉诃德式地盲目同风车开战,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他劝告人们“要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50],要对神或自然永远保持“理智的爱”,这样我们人的决定和活动就能同宇宙的必然法则谐和一致,人就能在最真正的意义上成为“自由人”。
这种把知识同自由结合的思想是非常宝贵的。人的自由永远是与人类知识的进展过程相一致的。在人类历史的幼年时期,发现摩擦生火使人类最初支配自然力,从而使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人类文化史上的每一进步都是人类向自由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步骤。强调知识的力量是人类解放和获取自由的途径,高举理性和自由的旗帜,正是17世纪开创的特征。培根早就指出“知识就是力量”,斯宾诺莎强调知识是通往自由之路,正是这一时代精神的继续。特别是他认识到按照理性组织起来的合理社会是人的自由的最大保证,他要求人们遵循理性的指导、尊重公共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维持国家的公共利益,以此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这些都反映了他对人类进步和幸福的美好愿望。
【注释】
[1]斯宾诺莎:《伦理学》,4页。
[2]同上书,34页。
[3]同上书,25~26页。
[4]斯宾诺莎:《伦理学》,27页。
[5]斯宾诺莎:《笛卡尔哲学原理附形而上学思想》,170页。
[6]格布哈特编:《莱布尼兹哲学著作集》,第6卷,29页,柏林,1875—1890。
[7]斯宾诺莎:《伦理学》,30页。
[8]“自由的必然”和“强制的必然”这两个术语出自斯宾诺莎,见《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96页。
[9]《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94~295页。
[10] 斯宾诺莎:《伦理学》,19页。
[11] 斯宾诺莎:《伦理学》,19页。
[12]同上书,29页。
[13]同上书,19页。
[14]同上书,155页。
[15]同上书,18页。
[16]斯宾诺莎:《伦理学》,26页。
[17]同上书,220页。
[18]我们不能同意一些斯宾诺莎研究者认为斯宾诺莎主张两种不同意义的自由的观点。例如,卡萨普在他的《斯宾诺莎的思想和行动》一文中认为斯宾诺莎的“自由”有形而上学意义和道德意义。从形而上学意义上说,万物都是被决定的和必然的,但从道德意义上说,人却是自由的。他说:“我认为,当他(指斯宾诺莎)讨论或暗示后一种意义的自由时,他不是用那种只能正当应用于神的自由来讲话的。”(卡萨普编:《斯宾诺莎研究》,334页,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2)
[19]斯宾诺莎:《伦理学》,36页。(www.xing528.com)
[20]《斯宾诺莎书信集》,英译本,296页。
[21]斯宾诺莎:《伦理学》,295~296页。
[22]同上书,26页。
[23]斯宾诺莎:《伦理学》,24页。
[24] 同上书,25页。
[25] 同上书,25页。
[26]同上书,25~26页。
[27]同上书,160页。
[28]斯宾诺莎:《伦理学》,160~161页。
[29]同上书,33页。
[30]同上书,21页。
[31]同上书,25页。
[32]斯宾诺莎:《伦理学》,97页。
[33]同上书,98页。
[34]同上书,41页。
[35]同上书,97页。
[36]斯宾诺莎:《伦理学》,98页。
[37]同上书,161页。
[38]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166页。
[39]同上书,259页。
[40]同上书,166页。
[41]斯宾诺莎:《伦理学》,99页。
[42]斯宾诺莎:《伦理学》,90页。
[43]同上书,99页。
[44]同上书,139页。
[45]斯宾诺莎:《伦理学》,211页。译文有改动。
[46]斯宾诺莎:《伦理学》,199页。
[47]同上书,235页。
[48]同上书,205页。
[49]同上书,206页。
[50]同上书,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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