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的基础:努力
现在我们考察有限样态的必然,特别是人的自由问题。按照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最初给出的关于自由和必然的定义,似乎有限样态(其中包括人)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因为有限样态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因此它们的存在和动作不是由它们自身所决定的,而是以一定方式为他物所决定的。他说:“每个个体事物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16]按照这里的论述,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另一个在它们之外的有限样态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它们自身或它们自己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因此有限样态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斯宾诺莎就根本没有必要谈到人的自由了。因为在他的体系里,人是一种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其存在和动作是由在他之外的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决定的,因此人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奇怪的是斯宾诺莎并没有对这种自由保持沉默,而且经常谈到人的自由,并把指出一条“达到自由的方法或途径”[17]作为他的哲学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像上面考察神的自由一样,根据他所谓内在的必然和外在的必然的区分来仔细考察一下他所谓样态的必然,特别是人的必然。[18]
很显然,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有限样态正如神一样都是绝对必然的。他说:“万物皆循自然的绝对圆满性和永恒必然性而出。”[19]特别是在讲到人的自由的时候,他尤其反对那种认为人有自由意志、可以随心所欲做这事或不做这事的观点,他把这种所谓的自由斥之为“想象的自由”[20]。他嘲笑说:“所有人都夸耀他们有这种自由,可是这种自由仅在于人们意识到他的欲望,而对决定他们的原因却无知。所以婴儿吃奶时相信他自己是自由地要吃奶,男孩愤怒时相信他是自由地要报复,胆怯者相信他是自由地要逃避。同样,酒鬼也相信,由于他思想上的自由决定,他说了某些话,而这些话以后当他清醒时,他是宁愿要否认的。精神错乱的人、喋喋不休的人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人都相信,他们是按照他们心灵的自由决定在行事,而不相信他们是为一种动机所迫使。由于这种成见在所有人那里是根深蒂固的,所以他们很难加以摆脱。”[21]在斯宾诺莎看来,任何人不管他力量有多么大,他总不能违背自然的必然性而行动,他所做的就是他必然要做的,他所不做的就是他必然不做的,他不能做他实际上不做的事,他也不能不做他实际上做的事。斯宾诺莎坚决认为任何有限样态的行为都有其所以如此行为的原因,从而都受制于必然性。
但是,关键在于这种必然性是否只是外在的必然性,而没有内在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否只能由于某个在它之外的他物,而不能由于它们自己的本质;是否只能由某个外因所决定,而不能由它们自身所决定。如果不弄清这一问题,斯宾诺莎所谓人的自由是不易理解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伦理学》里关于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的有两种事物,一种就是神,另一种才是有限样态。斯宾诺莎说:“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态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和样态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22]虽然他认为有限之物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但他绝不因此而否定有限之物的存在和动作是由神所决定的。因此,斯宾诺莎实际上讲了有两种事物可以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一种是神,另一种是有限样态。例如,关于神决定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他说:“神不单是使万物开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万物继续存在的原因,也可以说(用一个经院哲学的名词)神是万物的‘存在因’”[23];“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24];“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25]。当然他也不否认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可以决定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而且他认为这里还存在一个由无限多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构成的因果序列。他说:“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递推,以至无穷。”[26]
如果说神和有限样态都能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都是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那么有限样态的必然性就可从这两种原因来分析了,即从这两种原因来判断有限样态的必然究竟是外在的必然,还是内在的必然。这里的确为我们研究斯宾诺莎体系内有限样态特别是人的自由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我们考察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决定另一个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和动作,这个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显然其存在和动作是按一定的方式为那个决定它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所决定的,而且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与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显然彼此都是分离的,一个在另一个之外,所以被决定的有限样态或个别事物的必然只能是外在的必然,而不能是内在的必然,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必然的,而不能是自由的,即使自由可以说成内在的必然。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有限样态和人的被动性,使他们必然地受制于自然的统治。斯宾诺莎说:“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别的事物而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27]“要一个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要他不被动地感受变化,相反,要他一切动作都可单独从他自己的本性去理解,且都以他自己为正确的原因,这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推知,人必然常常受制于感情,顺从并遵守自然的共同秩序,并且使他自己尽可能适应事物的本性的要求。”[28](www.xing528.com)
这样,人的自由的唯一可能性只能依据于神作为他们存在和动作的原因上了。显然,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必然由神所决定,这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一个确实的真理,因为在他的自然系统里,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现在问题就是神作为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对于有限样态来说,究竟是内在的原因,还是外在的原因?如果神只是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外在原因,那么有限样态是被一个外因所决定去存在和动作,当然它们也是没有自由的。但是,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编“自然系统”里所分析的,斯宾诺莎所谓神并不是离开有限样态而独立存在的他物,而是有限样态的内在根据、本质和整体。正如整体不能离开个体,一般不能离开个别,本质不能离开现象一样,神也不能离开有限样态,从本质上说,有限样态就是神,只不过是就神构成有限样态的本质而言。斯宾诺莎说:“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质,换言之,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所以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29]因此神作为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原因,对于有限样态来说,只能是内在的原因,而不能是外在的原因,斯宾诺莎一再强调“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30],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既然神是作为内因而不是作为外因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那么当我们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神所决定,就绝不意味着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是由一个外因所决定,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由这里推出有限样态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存在和动作。斯宾诺莎自己是很清楚这点的,他说:“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31]后一句话的意思实际上是说,如果某物被神所决定,它就能自己决定自己有某种动作,即上引文中所说的“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由此可见,说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必然由神所决定,并不意味着有限样态不能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说,有限样态的这种必然可能是内在的必然,而不是外在的必然,因而神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可能提供有限样态的自由的根据。
现在我们必须正面阐明人的自由的这种根据。要理解这一根据,我们必须注意斯宾诺莎哲学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努力”(conatus)。这个概念可以说构成了斯宾诺莎全部伦理学的基础。从前面所述可见,有限样态的本质或本性只是表现神的本质或本性,或者说,是神的本质或本性的一部分。但这只是一般的说法,有限样态究竟通过自己什么实际的本质来表现神的本质是不清楚的,因此斯宾诺莎在从认识论转向伦理学研究时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努力”。所谓努力,就是指事物自身内部的一种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在斯宾诺莎看来,在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内,每一个事物绝不能由于自身的本性而去寻求自身的毁灭,它们都有一种力求保存自己存在的自然趋向,他把这种自然趋向称为“努力”。他说:“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32]这种努力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事物的现实本质,他说:“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33]
斯宾诺莎之所以把这样一种努力规定为事物的现实本质,这是从他的本质概念得出的。我们知道,斯宾诺莎给事物的本质下的定义是:“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34]这个定义实际上就是说明事物的本质和事物的存在有一种同一的关系,有事物的本质,则必然有事物的存在,反之,有事物的存在,则必然有事物的本质,所以事物的本质就是绝对肯定事物自身的存在,如果没有外因,一物自身是绝不能消灭自身的。斯宾诺莎说:“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质,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绝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35]既然没有东西可以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的理由,那么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因此,这样一种力求维护和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事物自身的一种力量,或者说,就是事物自身的本质。他说:“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36]
这样,我们就清楚理解了有限样态的本质之所以表现神的本质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乃是力求保存自身存在的努力,因为这种努力不是来自有限样态自身,而是来自神,即是神自身的努力。斯宾诺莎说:“个体事物(人当然也在内)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就是神或自然的力量,不是就此力量是无限的而言,而是就此力量可以通过人的现实本质而得到说明而言。所以人的力量,就其可以通过他的现实本质得到说明而言,就是神或自然的无限力量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就是神或自然的本质的一部分。”[37]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斯宾诺莎曾把这种努力称为“神圣的天道”[38],或“自然之爱”[39],他说“天道无非是我们在自然整体和个体中所看到的维护和保存它们自身存在的那种努力”[40],更可见这种努力乃是神的本质的表现。因此,当斯宾诺莎说个体事物是以某种一定形式表现神的本质的样态,是以某种一定形式表现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时,这里所谓某种一定形式即指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也就是指这种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正是通过这种努力,有限样态的本质才表现了神的本质,或者说,成为神的本质的一部分。
由于有限样态的努力就是神的努力或神的力量,所以神通过它的努力或力量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也可以说成是神通过有限样态自身的努力或力量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而有限样态的努力乃是有限样态的现实本质,所以神通过它的努力决定有限样态的存在和动作,也可以说成是有限样态通过自己的现实本质决定自己的存在和动作。这里决定有限样态存在和动作的东西就不是一个外因了,而是有限样态自己的本质,因此这里有限样态的必然就不是一种外在的必然,而是一种内在的必然,即一种由于自身内在本性的必然。也就是说,有限样态可能有一种基于内在必然性的自由了。
现在我们就可以有理由讲到人的自由了。正如其他一切个别事物或有限样态一样,人的行动也必然为两种因素所决定,或者是由某个或某些外因所决定,即由某个或某些同样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个别事物所决定;或者是由他们自身的内在本性或本质所决定,即由作为他们现实本质的努力所决定。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决定人的行为的东西是外因,所以人的行为的必然性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因而这种行为不是自由的。例如我现在想出门,可是我的父母却坚决把我关在家里,我不出门这个行为就是为外因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外在的必然,我是不自由的。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决定人的行为的东西是人自身的内在本性或本质,即他自身的努力,所以人的行为的必然性就不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而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因而人的行为就是自由的。例如,我为了保持身体健康,每天进行体育锻炼,虽然我进行体育锻炼这一行为也是由一个原因所决定的,因而也是必然的,但因为这个原因不是外因,而是出于我自身的现实本质,即一种竭力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因此当我主动进行体育锻炼时,我就不是受制于强迫的或外在的必然,而是基于一种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因而我的行为就是自由的。
总起来说,决定人的行为的除外在的因素外,还可能有内在的因素,外在的因素指在他之外的另一个有限事物或个体,内在的因素指他自身的现实本质即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如果我们严格地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真正决定人的行为的只有神,不过有两种情况,或者就神是构成另一个个体事物的本质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由外在的因素所决定,或者就神是构成人自己的现实本质即努力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就是由内在的因素所决定。当人的行为是由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人的行为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相反,如果人的行为是由内在的因素所决定,即不是由某个外因所决定,而是出于他自身的努力,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被迫的或强制的,而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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