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想象的产物
斯宾诺莎确实对语言作过精湛的研究。从他的传记中我们得知,他曾相当熟练地掌握了希伯来文、拉丁文、荷兰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意大利文、法文,而且据说他还学过德文,他曾经用荷兰文翻译过《旧约圣经》,并写过一本《希伯来简明语法》。他也曾经试图用各种各样的表达形式来说明他的思想,例如他使用过对话体、真传体、格言、历史的《圣经》批判、书信等方式,并最后选取了几何学证明方式作为他的代表作《伦理学》的最好表达方式。正是基于这种研究,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知性改进论》等著作里相当明确地论述了他关于语词和语言的观点。
在《知性改进论》中论想象一节里,斯宾诺莎曾讲了这样一段话:“至于名词即是想象的一部分,换言之,我们所以能虚构许多观念,皆由于我们因身体的特种状态,模糊地在记忆中连缀名词所致。所以,无疑地,名词和想象一样,如果我们稍不注意,即可以引起许多重大的错误。不仅如此,文字的排列既是任意地依照民众的了解力的程度为准的,那么它们只是表示事物在想象中的情况的符号,而不表示事物在理智中的实质。”[2]
很清楚,斯宾诺莎在这里把语言看成想象的一部分,由于想象是依据于身体的特种情状,而非完全表示事物的性质,所以语言只能表示事物在想象中的情况,而不表示事物在理智中的实质。这里如果不加分析,很可能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斯宾诺莎竭尽全力想仿效几何学家的榜样,把他所认识的哲学真理清楚而且明晰地向人们讲述出来,但他对于语言的看法却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逻辑结果,即语言对于表达或直接表达哲学真理,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即使语言表达了这些真理,那也是不正确的表达。这种结论在西方斯宾诺莎研究者中是存在的,例如美国《哲学评论》在1958年第67卷里发表过D.沙万(Saran)的一篇文章《斯宾诺莎和语言》。在该文中,沙万认为斯宾诺莎关于语词和语言的观点使他认为“语言和数学对于表述或直接表达哲学真理,从根本上说,是不正确的”[3]。而且沙万还进一步认为斯宾诺莎本人已看到了他的语言观点有这种结果,从而他不把他在《伦理学》中所使用的语言认为是对真哲学的一种精确而正当的文字说明。他写道:“斯宾诺莎知道这种困难,最明显的证据可以从他的《伦理学》以及他的其他著作中出现的众多矛盾看出来。如果斯宾诺莎试图用天生是模糊的一般的语言的网来捕捉真哲学的清楚的明晰的和唯一的观念,那么他将期望在他的说明中出现矛盾的陈述句。许多这样的陈述句出现在《伦理学》中,这些句子彼此常常靠得这样近,以致我们简直不敢相信像斯宾诺莎这样谨慎的作者竟会不知道它们。既然他允许出现矛盾,那么我们就可推测他并不把《伦理学》认为是对真理的简单说明。”[4]
这种结论是相当令人吃惊的,对于像斯宾诺莎这样终身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的人,最后竟得出了他的语言不能正确表达他所认识的真理这一可悲的结论。因此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斯宾诺莎著作中有可能支持沙万这一看法的论据,即斯宾诺莎关于语词或语言是想象产物的论述。
第一,斯宾诺莎在论述第一种知识即想象或意见的时候,曾区分了两类知识,第一类是由对个别事物的感觉经验而来的知识,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即“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5];第二类是从名号或传闻而来的知识,在《知性改进论》里他称之为“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6]。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这两类知识都是不正确的和混淆的知识,因为第一类知识所得到的个体事物的观念是通过我们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而第二类知识是当我们读到或听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经常相联系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相应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他说,例如“苹果”这个词,“从对于‘苹果’二字的思想,一个罗马人便立刻转到鲜果的思想,而真实的鲜果与‘苹果’二字的声音并无相似之处,且除了那人的身体常常为苹果的实物与‘苹果’的声音所感触外,换言之,除了当他看见真实苹果时他又常听见‘苹果’二字的声音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7]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真实的苹果与“苹果”二字的声音毫无共同之处,我们之所以把它们两者联系起来,是通过一种回忆,即观念的联想。他认为这种观念的联想是没有必然性的,因为,首先这种联想是没有任何解释作用的观念的联想,名称只是指示事物,而不解释事物的性质,我们之所以称某些东西为苹果,是因为当我们常常听到“苹果”二字的时候总见到有这些东西,其实“苹果”二字并不告诉我们有关苹果的什么事。其次,这种观念的联系是按照“人身中的情状的次序和联系”出现的,而不是依照理智的次序出现的,理智是人人相同的,而情状是因人而异的。斯宾诺莎也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联系的非恰当性,例如一个士兵看见了沙土上有马蹄痕迹,通过他自身的情状联系的次序,他立刻想到了骑马和战争,相反,一个农民由于另一种情状的联系而从马蹄痕迹想到了犁具和田地。可见这种联系并不表现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更多地表现了我们自身的经验、欲望和兴趣。因此斯宾诺莎认为,这种由名称或符号而得来的知识只能是混淆的和不正确的知识。
第二,斯宾诺莎关于像“存在”、“事物”、“某物”这样的先验名词和像人、马、狗这样的共相概念的观点。这些名词和概念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都起源于人心无法分辨外界事物的差别而进行的一种极端混淆的抽象,而其内涵不是由于混淆得极端以致毫无内容外,就是按照各人自己身体的情状产生歧异。(www.xing528.com)
在前面我们已经讲过,斯宾诺莎认为,我们知觉一个外界物体,是由于我们的身体被这个外界物体所激动,当这种现象重复发生时,外界物体就在人体内留下一种痕迹,以致当这些物体不在面前时,我们也可以设想这些物体犹如它们在面前一样。这样一种痕迹,斯宾诺莎称为“形象”。所以,在一定的时间里,人体只能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如果逾越了这个数目,这些形象就开始混淆起来;如果大大超过了所允许的数目,则这些形象就会完全混同在一起。“存在”、“事物”等先验名词就是起源于这种极端的混同,以致“心灵将混淆地想象着一切的物体而不能分辨彼此,且将用一个属性,如存在或事物之类,以概括全体”[8]。同样,像人、马、狗这样的共相概念也起源于人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或马或狗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每个人或每匹马或每条狗彼此间的细微的区别(如颜色、形体)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它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它们所激动的那方面,从而用一个“人”字或“马”字或“狗”字去表示它们,借以概括无数的人或马或狗。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这些概念的内涵并不是人人相同的,而是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程度,和各人的心理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的。“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人的别的共同形象,认人为,譬如,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9]。斯宾诺莎从而得出结论说:“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10]
简言之,斯宾诺莎所谓先验名词是指那些最一般的语词,如“存在”、“事物”,它们所代表的一般形象混淆性最高,以致毫无具体内容,从而对思想是无用的;而他所谓的共相概念是指那些次一级的一般语词,虽然这些概念所代表的一般形象比先验名词所代表的混淆程度要少,但由于它们的内涵因人而异,从而也是不恰当的。
第三,正如我们前几章里所论述的,斯宾诺莎特别强调心灵的观念与由想象而形成的事物的形象以及与用来表示事物的名词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他看来,观念只是思想的一个样态,而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11]。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形象和名词是呆板的东西,犹如壁上的一张图画,它们本身不包含任何肯定,它们只是起了指称事物的单一作用,例如“三角形”一词只是表示三角形的东西,并未对三角形的本质有任何肯定。相反,“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必然包含这个事物的本质和存在”[12],因而观念就是一种判断,它本身就包含肯定和否定,例如三角形的观念,就不仅包含着三角形的意义,而且也肯定了它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因此,相对于形象和名词来说,观念绝不是“壁上死板的图片……观念之为观念本身即包含肯定与否定”[13]。一般来说,观念是具体的,而语词是抽象的,观念是确定的,而语词是不确定的,因而语词是不能正确表达观念的。
语词和观念或思想的这种区别最明显地表现在斯宾诺莎经常所举的两个例子中。第一个例子是所谓神的理智与意志和人的理智与意志,虽然它们都是“理智”和“意志”,但“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像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14];另一个例子是所谓两本同一笔迹的书,假设某人看见面前有两本用同一笔迹写成的书(其中一本是卓越的哲学家写的,另一本是某个不入流的作者写的),又假设此人不注意文字的思想和意义,而只注意字母的写法和顺序,那么这个人是绝不会看出这两本书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他将错误地认为它们是出于同一个作者的手笔。[15]可见语言和文字是一回事,而意义和思想是另一回事,只从语言和文字是不可能得到意义和思想的。
第四,在斯宾诺莎看来,语言和文字似乎不仅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和意义,而且还是思想和意义的阻碍。他似乎坚持认为,我们只有去掉了符号和文字,才能对事物有正确的理解。例如,在《神学政治论》中,他讲到神的直接的启示和借文字与符号的启示的差别时说:“不借文字与符号,只由心领会一件事,才算对于这件事理解了。”[16]同样的思想也表现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当他讲到我们是否能通过语言使自己认识神时,他说:“通过语言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是可能的,那么人在把这些话说给他听之前,就必须先知道这些话的意义。譬如,如果神对以色列人说‘我是你们的神耶和华’,那么以色列人在他们确信它是耶和华之前,就必须首先先于这句话知道它是神。因为他们当时完全知道声音、雷鸣和闪电都不是神,尽管声音宣称它是神。我们在这里对语言所说的这些话,我们认为也同样适合于所有外在的名号。因此,我们认为神是不可能通过外在的名号让人们认识他自身的。”[17]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我们对神的认识,只能直接地通过神自身,任何外在的工具,无论是语言还是奇迹,都不能使我们真正认识神。
第五,与现代的塔斯基的真理语义学理论相反,斯宾诺莎在他的著作中主张,即使彼得存在,而只要我不知道彼得存在,那么我说“彼得存在”时,那么我的断言也不是真的。他说:“譬如有人说彼得存在,但他又不知道彼得存在,则这个断言,就说这话的人而言,便是错误的,也可以说,即使事实上彼得真正存在,这话也不是真的。‘彼得存在’这话是真的,唯有说这话的人确实知道彼得存在。”[18]按照当代的真理语义学定义,“彼得存在”这句话如果是真的,只要彼得确实存在;“‘雪是白的’真,当雪是白的”。斯宾诺莎肯定不会同意这种理论。在他看来,语句的真只应当与语句所表现的观念相联系,而与语句所表现的事实是否存在无关。一个建筑师形成一个正确的建筑物的观念,即使这个建筑物从来没有存在过,甚至将来也绝不会存在,他的思想仍是真的。[19]
上述就是我们在斯宾诺莎著作中所能收集到的有关语言是想象产物的观点。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语言的确有一部分在斯宾诺莎看来是属于想象的内容,它们只是表示事物在我们想象中的情况的符号,而不表示事物在实在中和理智中的实质。如果我们不注意语言这一特征,我们就很容易把我们想象的东西当成真实的东西,斯宾诺莎似乎竭尽全力要我们区分理智和想象,以防它们的混淆。但是从这些观点中,我们是否能得出斯宾诺莎认为所有语言都是想象的一部分,一切语言都不是真观念或真思想的正确表达这一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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