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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第二种知识与理性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而第二种知识则是真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不同于第一种知识里的人身情状的观念和共相观念,因为后两种观念不是依照理智的秩序,而是依照人身的情状的秩序,所以带有主观性、片面性。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第二种知识与理性

第二种知识:理性

理性(ratio)是一种从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进行理性推导而来的科学知识。第一种知识是不依理智秩序而纯从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引起的知识,它的观念的联系乃是依照人身中情状或情感的次序和联系。相反,第二种知识乃是一种基于事物本身性质并为心灵内在本质所决定而产生的知识,它的观念的联系是依照理智的次序。“所谓理智是人人相同的,依照理智的次序足以使人心借事物的第一原因以认识事物。”[24]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而第二种知识则是真知识。他说:“只有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只有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而不是第一种知识,才教导我们辨别真理与错误。”[25]

作为这种知识推理基础的不是人身情状的观念,而是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所谓共同概念(notiones communes),是指那些表示所有事物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质的概念。关于这种概念,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七里曾做了这样的论述:“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26]这就是说,共同概念与那些表示个别事物特殊本质的概念不同,它们是一种表示所有事物共同具有的普遍的一般的性质的概念。不过,在斯宾诺莎的认识论里,共同概念与他所谓的共相概念(notiones universales)完全不同。“共相概念”是人们由于不能分辨各个事物彼此之间的区别而形成的一种混淆的抽象的并带有主观性的概念,而“共同概念”则是指那些表示一切事物共同具有的,既为人体所具有,又为外界物体所具有,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之间的普遍性质的具有客观性的概念,如广延属性的概念、运动和静止的概念,即类似于洛克所谓第一性质的那些概念。按照17世纪的用法,共同概念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公理,例如斯宾诺莎的朋友梅耶尔在为斯宾诺莎的《笛卡尔哲学原理》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就把公设、公理与心灵的共同概念等同使用。[27]这种用法来源于欧几里德,因为在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里,公理被称为共同概念。

所谓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是指那种表示人体和经常作用于人体的外物所共同具有的某种特质的概念,也就是说,是指那些表示“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28]的概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与上述的共同概念有一个区别,即它们不是关于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的概念,而是关于其中一部分经常作用人体的事物和人体所共同具有的性质的概念。共同概念可以说是具有绝对普遍应用的一般公理或规则,而事物特质的正确观念则是具有有限应用范围的特殊公理或规则。例如,数学物理学里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或原理,就可以说是共同概念,而像生理学里那样一些并不绝对应用于一切物理事物的特殊概念或原理,则只可以说是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后一种观念虽然也是一种可应用的概念或原理,但它们应用的范围则是有限的领域,远不及前一种概念那样绝对普遍适用。正是因为这一点,斯宾诺莎把它们称为“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

在斯宾诺莎看来,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不同于第一种知识里的人身情状的观念和共相观念,因为后两种观念不是依照理智的秩序,而是依照人身的情状的秩序,所以带有主观性、片面性。相反,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则是事物共同具有的东西的概念,它们不仅是为人体自身所具有,而且为一切物体(至少是为经常激动人体的物体)所具有,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可以作为我们对于世界的科学系统知识的基础。

这里有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按照我们前面所论述的,斯宾诺莎认为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它自己的身体和外界物体,而只要人心具有这种身体情状的观念,则它对于它自己、它的身体和外界物体都没有正确知识。那么,为什么人心对于一切事物的共同东西能具有正确的共同概念并对事物的特质能具有正确观念呢?斯宾诺莎对此是有具体论证的,《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就是论述共同概念的正确性:“只有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及全体内的东西才可以正确地被认识。证明:试假设A为一切物体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我认为,唯有A才可以正确地被认识。因为A的观念将必然正确地在神之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兼就神具有人的身体情状的观念而言。而这种情状的观念包含的人的身体的性质且又部分地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这就是说,这种观念将必然在神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而言,或就神具有在人的心灵中的观念而言。所以人的心灵就其认识其自身,并认识其身体和外界物体而言,必然正确地认识A,此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认识A。此证。”[29]如果用我们前面所谓神内的观念和人心内的观念的区别来说,人心对于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东西的观念,也可以看成是神内的观念,因而是正确的观念。(www.xing528.com)

命题三十九则论证事物特质的正确观念的真理性:“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观念。证明: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此证。”[30]这里同样论证了人心关于外物和人身所共有的东西的情状的观念也是神内的观念,因而也是正确的观念。

由上述两个命题,斯宾诺莎推出:(1)“有些观念或概念,为人人所共同具有的,因为一切物体有其相同之处,而此相同之处必为人人正确地,换言之,清楚明晰地知觉着”[31];(2)“人的身体具有与其他物体共同的东西愈多,则人的心灵能认识的事物也将愈多”[32]。既然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都是真观念,那么由它们逻辑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见命题四十),所以第二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

相对于第一种知识来说,第二种知识有几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必然性。第二种知识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是关于事物必然性的知识,而不是像第一种知识那样只是关于事物偶然性的知识。这一点,斯宾诺莎是从理性的本性来考察的。在他看来,“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33],因为“理性的本性在于真正地认知事物或在于认知事物自身,换言之,不在于认事物为偶然的,而在于认事物为必然的”[34]。就他所举的四比例数的例子来说,商人虽然能算出第四个比例数,但那是凭借经验得来的偶然知识,而数学家算出这个数,却不是这种偶然的经验知识,而是根据欧几里德几何学定律,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互相成比例的,按照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第一数与第四数相乘之积必与第二数与第三数相乘之积相等,通过这种理性演算求出第四数。第二,普遍性。与第一种知识的个别性不同,第二种知识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来自这类知识乃是关于一切事物共同具有的东西和特质的知识。由于这种共同的东西和特质不是单独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而是为所有事物所共同具有,因而关于它们的观念就具有普遍性。例如,当我们明白了视力的性质,我们知道人的视力有一种共同的特质,即能使同一物体从远处看则小,从近处看则大,由此推知,太阳要比我们眼睛看见的大得多,这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观念。所以,理性知识是一种基于事物共同特质而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普遍知识。第三,客观性。相对于第一种知识的主观性,第二种知识的优点显然是客观性,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谓依照理智的秩序而不依照人身情状的秩序的特征。由于共同特质是人身和激动人身的外物共同具有的东西,因此关于它们的人身情状的观念,就不纯粹只是人身情状的主观观念,而且也是关于激动人身的外物的客观观念,因而它是一种关于外界物体的客观知识。所以我们可以说,从第一种知识到第二种知识是从逻辑上毫不相关的印象和混淆的观念到逻辑上相关的清楚的命题和正确的观念,是从依人身情状的秩序的认识方式到依理智秩序的认识方式,是从个别的主观的偶然的知识到普遍的客观的必然的知识。第二种知识相对于第一种知识来说,当然是高一级的知识。

不过,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第二种知识尽管有上述优点,但仍有两个基本的局限性:第一,这种知识是抽象的、一般的。在斯宾诺莎看来,作为第二种知识推理基础的是表示一切事物最一般性质的共同概念和表示事物共同特质的正确观念。这种概念和观念因为是表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一般性质和特质,因而它们不能构成个别事物的本质,所以我们关于事物最普遍性质的共同概念并不是表示个别事物特有本质的概念。斯宾诺莎说:“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35],“理性的基础是表示事物的共同特质的概念,而这些概念并不表示个体事物的本质”[36]。例如,运动和静止虽然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但它们却不能构成任何一个个体事物的本质,否则一切事物都没有质的差别了。斯宾诺莎之所以称其为共同特质(common propria),就是为了有别于事物的本质(essence)。由于第二类知识是关于事物的共同特质,而不是关于个别事物本质的知识,所以这种知识只能是抽象的和一般的。这种性质正如我们在普通数学、物理学和其他科学里所看到的,这些科学通常都是研究有关广延、运动或数的一般性质,而不具体研究某个个别物体或某个数,这些科学排除了感性知觉和想象的生动具体性。在斯宾诺莎看来,这种抽象的一般的研究就不能完全揭示出个别事物的真正本质。其次,斯宾诺莎认为第二种知识由于取消了个别性而不能感动人,因而它的论证不是那样“亲切有力”。他说:“我想我们值得在这里提到这一点,以便借这个例子表明,对个体事物的直观知识或者所谓第三种知识有什么力量,并且较之那种一般性的知识或我所谓第二种知识是如何地更强而有力。因为虽然在第一部分里,我曾经概括地证明一切的一切,其本质和存在都依存于神,那种证明,虽然正确无可置疑,但是究竟不能感动我们的心灵,不像我们从依存于神的个体事物的本质自身直接推论出来那样亲切有力。”[37]由于上述两个缺点,斯宾诺莎认为第二种知识虽然是真知识,然而不是最高的知识,最高的知识应该是第三种知识,即对个体事物的本质进行直观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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