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想象、理性和直观知识
在《伦理学》里,斯宾诺莎将人类知识分为三种:第一种知识是指下面两类知识:(1)“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个体事物得来的观念。因此我常称这样的知识为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2)“从记号得来的观念。例如,当我们听到或读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相应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类似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按照斯宾诺莎的说法,这两种考察事物的方式,就是“第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1]。
第二种知识是指“从共同概念和关于事物的特质的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这类知识他称为“理性或第二种知识”[2]。
第三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他把这类知识称为“直观知识”或“第三种知识”[3]。
这三种知识的划分大体上和《知性改进论》、《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两书中的划分是一致的,只是在《知性改进论》中,他把第一种知识分为两种知识,即所谓“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和“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亦即由未为理智所规定的经验得来的知识”[4],因而成了四种知识;而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他有时分为四种知识,有时又把它们概括为三种,即他所谓“意见”、“信仰”和“清晰的知识”。[5](www.xing528.com)
在所有这三部著作里,斯宾诺莎都举了一个同样的例子来说明他这三种知识的区别:设有三个数,求第四个数,使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他说人们可能通过三种方式算出这个数:第一种方式是根据从学校老师那里听来而未经证明的公式或根据自己常常计算简单数目的经验算出这个数;第二种方式是根据欧几里德几何学定理,即如四数互成比例,则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之积必与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之积相等,这是一种根据比例的共同特性,通过具体演算而得出的知识;第三种方式是不借具体演算而单凭直观,如有1、2、3这三个简单数,我们就无须经过演算过程而凭直观就可直接得出第四个数是6。斯宾诺莎说,这是一种“无需任何传闻或经验或推理的技术”,仅“通过直观径直地窥察到在一切计算之中的比例”而获得的知识。[6]
从斯宾诺莎所举的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他所谓第一种知识,即意见或想象,就是指一种不依理智的秩序而由直接经验和间接传闻而得到的感性知识;他所谓第二种知识,即理性,是一种按照已经证明了的公理或概念进行演算和推理的科学知识;而他所谓第三种知识,即直观,则是一种不假演算、单凭直观而直接洞察事物本质的哲学知识。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这三种知识不仅在知识的真实性上各有差别,而且在知识的效用和价值方面也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知识既没有确定性又没有必然性,它通常是属于错误的知识,它是我们犯错误的原因,从而只能产生与善的理性相对立的激情。第二种知识和第三种知识虽然都是真知识,使我们能辨别真理和错误,然而它们在程度上却是有差别的。第二种知识只能产生一般的抽象的知识,虽然使我们具有善的欲望,但不能帮助我们达到所企求的完善。相反,第三种知识却是强而有力的知识,它能使我们产生真正的笃实的对神的理智的爱,从而使我们达到真正的幸福和自由,只有通过第三种知识,我们才能达到真和善的最高统一。
三种知识理论可以说是斯宾诺莎认识论的最后结晶,正是通过这三种知识理论,斯宾诺莎从他的认识论过渡到伦理学,最后建立了他的“理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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