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
从上面关于斯宾诺莎所谓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观念和它的对象的关系,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并不是指我们所谓心灵的观念和心灵所知觉的外界事物的关系,而是指观念和与它相结合的东西的关系,因此观念和它的对象的符合关系并不是指我们心内的观念和外界事物的符合关系,而是指观念和与它相结合的东西的同一关系。就神内的观念(即我们一般所谓自然观念)来说,每一观念必定与它在广延属性里的对应物——广延样态相同一,如太阳观念(指神内的太阳观念,不是指我们人心内的太阳观念)与太阳本身、彼得心灵与彼得身体,都是神内的观念与它的对象相同一的例子。就人心内的观念(即我们一般所谓认知观念)来说,我们每一观念必定与我们身体上相应的生理情状(同样也是广延样态)相同一,如我的太阳观念和我身体上关于太阳的生理情状、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和保罗身体关于彼得的生理情状,都是人心内的观念与它的对象相同一的例子。简言之,斯宾诺莎讲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他只是就他的本体论而言的,即在他的体系里,任何作为思想样态的观念都必定有一个相应的广延样态作为它的对象,而不是就他的认识论而言的,即不是讲我们人类的观念都必定与该观念所表象的外界事物相符合。这也就是他为什么要把这一条公则放在《伦理学》第一部分即他的本体论部分,而不放在第二部分即他的认识论部分的理由。
既然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是属于斯宾诺莎本体论的一条公则,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斯宾诺莎认识论里的真理定义。如果我们把它看成是斯宾诺莎认识论里的真理定义,我们将碰到一个极大的困难,因为在斯宾诺莎的自然系统里,任何一个思想样态在广延属性里必然有它的对应物,即某个与它相同一的广延样态;相反,任何一个广延样态在思想属性里也必然有它的对应物,即某个与它相同一的思想样态。观念离不开它的对象,对象也离不开它的观念,观念和它的对象总是相同一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观念都必定符合它的对象,也就是说,任何观念都是真的。斯宾诺莎的确是有这种看法,他说:“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它们都是真观念。”[51]“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52]“一切观念都在神内,而且就它们与神相关联而言,它们都是真观念和正确观念。”[53]但是,这样一来就很奇怪了,斯宾诺莎怎么会讲到错误观念或虚假观念呢?既然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怎么会有假观念的存在呢?而且,既然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我们有什么必要讲到观念的真或假的标准呢?也就是说,我们有什么必要讲到真理论呢?[54]因此,在我们研究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时,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根据这一条本体论意义的公则把他的真理论说成是符合论,即使我们确实认为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符合论,我们也应当从别的方面找寻根据。
我们一般所谓真理论都是研究我们的观念的真理的标准,即研究我们的观念究竟应当具有一些什么性质才能说是真的。符合论一般是把观念真的性质同观念如实地表象了它所表象的东西联系起来,认为凡是如实地表象了它所表象的东西的观念就是真的,凡是不如实地表象它所表象的东西的观念就是假的。因此,我们要确定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符合论,我们就需研究他所谓观念与该观念所表象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只有确定了他的真观念与该观念所表象的事物是一种如实的表象关系,我们才能确定他的真理论是符合论。斯宾诺莎真理论之所以复杂,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区分他所谓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从一般情况看来,似乎这两个术语是同义词,即指同一个东西,但实际上在斯宾诺莎那里它们不是同义词,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是指同一个东西,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涉及人的心灵对外物的认识的情况下——它们不是指同一个东西。只有当我们对他所谓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做了明确的区分,我们才能理解他的真理论。
在本编第一章里,我们曾对斯宾诺莎使用的“观念”一词区分了两种涵义,一是指在永恒形式下表现事物本质或本性的观念,这就是神内的观念,一是指人的心灵对于可感事物的知觉形象或印象,这就是人的心灵形成的观念。我们也曾经把神内的观念和人的心灵形成的观念的区别说成是以自然事物为对象的观念和以人体情状为对象的观念的区别,因为神所形成的观念,其对象是自然事物,它们是关于自然事物的观念;而人的心灵所形成的观念,其对象不是自然事物,而是人体为自然事物激动所产生的生理情状,它们是关于人体情状的观念。例如神内的太阳观念(也可称为太阳的心灵)是一个以自然界里的太阳为对象的观念,而人的心灵中的太阳观念就不是以自然界里的太阳为其对象,而是以这个太阳作用于人体所产生的生理情状为其对象,所以它不是直接关于自然界里的太阳的观念,而是关于人体自身情状的观念。
斯宾诺莎之所以要区分这两类观念,是源于他的心物同一两面论,即思想和广延既是同一个东西,又是互不相干的,一个不能决定另一个。每一个观念必有一个物体作为它的对象并共同构成同一个东西,每一个物体也必有一个观念作为它的观念并共同构成同一个东西。但观念只能作用于观念,而不能作用于物体,同样,物体只能作用于物体,而不能作用于观念。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虽然与自然界的太阳作用于我们的身体有关,但是它的原因绝不能是自然界里的太阳,因为自然界里的太阳是广延样态或物体,而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是思想样态或观念,它们是不能相互决定和相互作用的。斯宾诺莎说:“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以神为其原因,但只就神被认作能思想者而言,而不是就神为别的属性所说明而言。这就是说,神的各种属性的观念以及个别事物的观念都不承认观念的对象或被知的事物为其致动因,而只承认作为能思想者的神本身为其致动因。”[55]所以自然界里的太阳只能作用于我们的身体,并在我们身体里产生关于太阳的生理情状,生理情状也是广延样态,自然界里的太阳只能是我们人体情状的原因。但是,因为每一个广延样态必有一个观念作为它在思想属性里的对应物并与之共同构成同一个东西,因此我们人体关于太阳的情状也必有一个关于这种情状的观念,并与这个观念共同构成同一个东西,这个观念就是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按照斯宾诺莎关于心灵是身体的观念、身体是心灵的对象的说法,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它的对象就不能是自然界的太阳本身,而只能是我们身体为自然界的太阳激动所产生的生理情状。因为在斯宾诺莎看来,观念和对象,正如心灵和身体一样,必是共同结合在一起的同一个东西。显然自然界里的太阳并不是与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结合成同一个东西的,所以自然界里的太阳不能是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的对象。那么,自然界里的太阳与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斯宾诺莎认为,既然我们心灵内的观念不是别的事物的观念,而是关于太阳的观念,所以自然界里的太阳虽然不是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的对象,却可以看成是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所表象的事物,它们两者之间具有一种表象关系。
这样,在斯宾诺莎的认识论里就出现了一种极为复杂的情况,即我们应当在认识论中区分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就拿上面的太阳例子来说,我们心灵里的太阳观念,一方面有我们身体关于太阳的情状作为它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有自然界里的太阳作为它所表象的事物。这与通常认识论的论述是不同的。通常的看法是,我们有一个关于太阳的观念,它的对象就是自然界里的太阳,认识只涉及这两个因素的关系,但在斯宾诺莎这里,认识涉及了三个因素,一个是我们的太阳观念,另一个是我们身体关于太阳的生理情状,再一个是自然界里的太阳本身。而且问题可能还更复杂,因为自然界里的太阳作为广延样态,在神内也必然有它的思想样态,即神内的太阳观念,这样我们的认识就涉及四个因素:(1)神内的太阳观念;(2)我们心灵内的太阳观念;(3)我们人体关于太阳的情状;(4)自然界里的太阳。其中(1)和(4)是同一个东西,只是以不同属性表现出来,它们构成一对神内的观念和对象关系;(2)和(3)也是同一个东西,只是以不同属性表现出来,它们构成另一对人心内的观念和对象关系。相对于(2)来说,(3)是它的对象,(4)是它所表象的事物。在斯宾诺莎看来,当我们谈到观念和对象的关系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区分观念所表象的事物和观念的对象,绝不能把观念所表象的事物误认为观念的对象。例如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它的对象绝不能是彼得本人,而只能是保罗身体为彼得激动所产生的情状,彼得本人只能是保罗心中彼得观念所表象的事物。当然,相对于神内的彼得观念即彼得的心灵来说,彼得本人既是它的对象,又是它所表象的事物。其次,我们也应当区分表象外物给我们的观念和以外物为对象的观念,绝不能把表象外物给我们的观念误认为以外物为对象的观念,例如我们心内的太阳观念就是一个表象外物太阳给我们的观念,它与神内的太阳观念——这是一个以太阳本身为对象的观念——是不同的。我们在认识论中谈到观念的真或假时,一般是涉及我们心内的表象外物给我们的观念。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以外物为对象的观念和它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本体论的关系,即所谓客观的实在(思想实在)和形式的实在(自然实在)之间的同一关系,而表象外物给我们的观念和它所表象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则是认识论的关系。从本体论来说,一切观念,包括神内的自然观念以及人心内的身体情状的观念,都有它们的对象,并与之相同一或相结合,因而无所谓它们是否符合它们的对象的真理论问题。但就认识论来说,并非一切观念都与它们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因此,我们的观念(即人心所形成的观念)虽然都有与其对象相符合的本体论的真关系,但却有与其所表象的事物是否如实表象的认识论的正确或错误关系。这也就是说,我们的观念虽然没有它们是否符合其对象的真理论问题,但却有它们是否符合其所表象事物的真理论问题。就此而言,“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认识论里的真理定义,而是一条本体论的心物同一论公则,但是由于斯宾诺莎区分了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这一本体论公则可以变形为认识论里的真理定义,这就是:“真观念必定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这也就是说,斯宾诺莎的真理论仍可以被我们称为符合论,即凡是如实地表现了它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就是真的,凡是不如实地表现它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则是假的。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斯宾诺莎对于想象这种认识方式的分析看出来。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想象是一种凭借形象即人体情状的观念而对外物的认识。在想象中,我们一般可以区分三个因素:外界事物、认识者的身体情状和认识者关于外界事物的观念。例如,在保罗关于彼得的想象过程中,既有彼得本人和保罗受彼得激动而产生的身体情状,又有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既包含彼得本人的性质,又包含保罗自身情状的性质,而且包含自身情状的性质更多于彼得本人的性质,因而它只能是彼得的“形象”,而不是真正复现彼得的形式。他说:
譬如说构成彼得的心灵的“彼得”观念,与在别人,譬如说在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间有什么区别?因为前者直接表示彼得本人的身体本质,只有当彼得存在时,它才包含存在;相反,后者毋宁是表示保罗的身体状况,而不是表示彼得的本性,因此只要保罗的身体状态持续着,保罗的心灵即能认识彼得,以为即在目前,纵使彼得并不即在目前。……凡是属于人的身体的情状,假如它的观念供给我们以外界事物,正如即在目前,则我们便称之为“事物的形象”,虽然它们并不真正复现事物的形式。[56](www.xing528.com)
显然,斯宾诺莎在这里认为,通过想象而得到的关于外界事物的观念并不真正复现事物的形式,也就是并不如实地表现它所表象的事物。这就说明,在他看来,观念的正确或错误是以它们是否符合它们所表象的事物这一符合论真理定义为根据的。正是基于这一定义,斯宾诺莎紧接着得出结论说:
由此推知,当人心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认识事物(即我们现在所谓感性认识),则人心对于它自己、它自己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皆无正确知识,但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因为人心除知觉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其自身,而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的身体,而且人心除了凭借身体的情状的观念外,也不能认识外界物体。所以只要人心具有这种身体情状的观念,则它对于它自身,对于它的身体,以及对于外界物体,都没有正确知识,而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57]
这就是说,由于人心是通过自己身体情状的观念去认识外界事物的,而这种观念包含着人体情状的性质,因而不能是如实表象外界事物的正确观念。对于斯宾诺莎来说,正确观念就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58],具有正确观念的人,就是“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59]。
现在我们可以对斯宾诺莎为什么一方面主张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另一方面又承认虚假或错误观念存在的问题做出回答了。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这是就他的本体论而言的,即一切观念都符合它们的对象,即与它们的对象相同一,即使就我们人心内的观念(包含想象的观念在内)来说,它们也是符合它们的对象——人体的生理情状,即与它们的对象相同一。这一点,斯宾诺莎在分析错误观念时讲得很清楚,他说:“错误不能是知识的绝对缺乏(因为我们仅说心灵犯错误或起幻觉,而不说身体犯错误或起幻觉),也不能是绝对的无知,因为无知与错误完全是两回事。”[60]他的意思是说,只要是观念,必定有与它相同一的对象,没有对象的观念是不存在的,即使是错误的想象观念也必定符合它的对象即人体自身的生理情状。例如我们望着太阳,想象太阳与我们相距约有二百呎,如果我们只就这种想象观念本身来说,它是符合它的对象的,因为它虽然不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即太阳与我们的实际的距离,但却符合我们的生理感触情状,所以斯宾诺莎说:“心灵的想象,就其自身看来,并不包含错误,而心灵也并不由于想象而陷于错误,只是由于缺乏一个足以排除对于许多事物虽不存在而想象为如在面前的观念。”[61]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一切观念都是真观念。但是,如果我们就认识论而言,我们却不能说一切观念都是正确观念,因为认识论里观念的正确或错误不在于与它的对象是否符合,而在于与它所表象的事物是否符合,正确观念是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而错误观念是不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的观念。例如,上述想象太阳的错误观念,虽然它符合我们人体的生理情状,即符合它的对象,但它却不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即不符合太阳与我们的实际距离,因此它不是正确观念,而是错误观念。在斯宾诺莎看来,认识论中观念的正确或错误仅在于观念与它所表象的事物是否一致,而不在于观念与它的对象是否一致,认识论的真理定义只能是正确观念必定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
根据这种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区分,我们来看一下神内的观念(即直接以外物为对象的自然观念)和人心内的观念(即以人体情状为对象的观念)的差别。神内的观念都是真观念,同时也是正确观念,因为与它们相符合的对象也是它们所表象的事物。在这里,观念的对象和观念所表象的事物是同一个东西。但是人心内的观念,虽然都可以说是真观念,即有它们的对象(身体的情状)与之相同一,但并不一定都是正确观念,因为它们所表象的事物并不就是它们的对象,因此与其对象相符合,并不一定与其所表象的事物相符合。这一点,斯宾诺莎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第二篇第二十章注释里讲得最清楚。当他讲到观念和对象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结合,一个不能离开另一个,因而它们必然存在一种符合关系时,接着写道:“然而,应当注意,我们在这里所讲的观念是这样的一种观念,它们是由事物的存在连同它们存在于神之中的本质所必然地产生的,而不是现在实际上显示于我们的那些事物的观念,或由我们自己产生的那些观念。这两类观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存在于神之中的观念并不像存在于我们心中的观念那样,是由某种感觉或者几种感觉产生的,因而几乎始终只是不圆满地为它们所影响。存在于神之中的观念是由它们的存在以及它们的本质而产生的,正如它们现在所存在的那样。”[62]这就是说,虽然一切在神内的观念都是基于事物存在和本质的正确观念,但是人心内的观念却可能是不表现事物存在和本质的错误观念。因此,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说:“一切观念都在神内,而且就它们与神相关联而言,它们都是真观念和正确观念。只有就它们与某人的个体心灵相关联而言,才会有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所以一切观念,无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63]
人的心灵中是否有如实表象外界事物的正确观念呢?既然人心具有的观念都是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这种观念与其说表示外物的性质,不如说更多表示人体自身的性质,那么人的心灵不是就没有如实表象外界事物的正确观念了吗?情况并不是这样。斯宾诺莎认为,人的心灵虽然具有不正确的观念,但是它也可以具有正确观念。他说:“在每个人的心灵中,有些观念是正确的,也有些观念是歪曲的、混淆的。”[64]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人的心灵具有的正确观念乃是那些关于一切事物共同具有的东西的观念,以及关于“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观念”。他说:“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的观念。”[65]“人的心灵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66]
我们自己身体情状的观念如何能正确地表象它所表象的外物呢?斯宾诺莎的答复是:既然外物是我们情状的原因,所以我们的情状与外物必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因而我们身体情状的观念包含着外物的性质。这个答复的根据是基于中世纪以来一条广被接受的原则:结果里的东西没有不是先存在于原因之中的。凡是在结果里的东西一定曾经出现在原因中,否则“结果里的东西就会从无而来”[67]。所以,如果我们知道结果有性质P,我们就可以推知原因也有性质P。在《伦理学》里,斯宾诺莎是这样表述这条原则的:“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点的事物,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68]现在如果有一种东西为人体和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同具有和特有,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里,那么人心关于自身情状的观念就一定能正确地表象激动人体的外界事物,因而对于它们的观念就是正确观念。斯宾诺莎的论证是这样:“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69]正是基于这种根据,斯宾诺莎认为,我们才能具有不同于感性想象认识的理性认识,才能有区别于依照想象次序而依照理智次序去产生观念的正确联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身体情状的观念之所以正确地表象了外物,在斯宾诺莎那里,并不是因为它们直接作为外物的心理图画或形象,犹如一般经验论者所认为的。这些观念之所以表象外物给我们,乃是因为它们客观地包含着某种外物(作为情状的原因)形式地包含的东西。例如,假定我有一个向我表象太阳的观念,这个观念并不是太阳的直接的心理图画,而是我们身体情状的“客观”实在,这种情状是太阳激动我们身体所产生的。既然太阳是这种身体情状的原因,既然原因和结果一定有某种共同的东西,那么太阳和我的身体情状就有某种共同的东西。我的观念之所以能向我表象太阳,是因为我的观念的对象是与太阳有某种共同东西的情状这个事实。所以我们不说我们的观念和太阳之间有什么反映或图像的关系,我们的观念之所以是外界太阳的正确表象,乃是因为我们的观念的对象即我们身体的情状与外界太阳具有共同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里。为了便于理解,请看下面示意图:
太阳本身的观念是以自然中的太阳为对象的观念,它与对象的关系即客观存在和形式存在的同一关系,因而必然是真观念。我们心中关于太阳的观念是以我们身体受太阳激动所产生的情状为其对象的观念,而不是直接以自然中的太阳为其对象的观念,因此它只与我们身体的情状有客观存在和形式存在的同一关系,而不与自然界中的太阳有客观存在和形式存在的同一关系。因此,自然界中的太阳只能作为它所表象的东西,而不能作为它的对象。我们关于太阳的观念之所以正确表象了自然界中的太阳,并不是因为它和自然界中的太阳之间有什么直接的反映或图像的关系,而是因为它的对象即太阳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与自然界中的太阳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而且这种共同的东西同等地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由于它是这种与自然界中的太阳有某种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里的共同东西的人体情状的观念,所以它客观地包含了自然界中的太阳形式地包含的东西,因而它向我们正确地表象了自然界中的太阳,从而使我们通过它认识了自然界中的太阳。我们心内观念的真理性并不在于它符合它的对象,而在于它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而它之所以符合它所表象的事物,并不因为它是它所表象的事物的直接的反映或图像,而是因为它与它的对象即人体为它所表象的事物激动所产生的情状具有同一关系。由于这种情状和它所表象的事物具有某种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里的共同东西,所以它才能正确如实地表象它所表象的事物。因此,如果说斯宾诺莎的真理论是一种符合论,那么这是一种很特殊的符合论,它是通过观念和它的对象的同一来说明观念和它所表象的事物的符合,这可以说是一种唯理论的真理符合论,而不是经验论的真理符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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