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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研究:观念和知觉形象的区别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观念和知觉形象前面我们把斯宾诺莎的观念区分为以自然事物为对象的观念,即神内的观念,和以人体情状为对象的观念,即人的心灵关于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例如,当时英国哲学家大都把观念和形象混同使用,霍布斯在他对笛卡尔《沉思集》的反驳中,观念和形象几乎成了同义词。在国外最近关于斯宾诺莎认识论的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斯宾诺莎关于观念和形象的区别,但有的解释似乎是成问题的。

斯宾诺莎哲学研究:观念和知觉形象的区别

观念和知觉形象

前面我们把斯宾诺莎的观念区分为以自然事物为对象的观念,即神内的观念,和以人体情状为对象的观念,即人的心灵关于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这只是斯宾诺莎关于观念一词的广义用法,严格来说,斯宾诺莎所谈的观念只指前一种观念,即神内的以自然事物为对象的观念,至于后一种人的心灵关于自己身体情状的观念,他一般不称为观念,而称为“事物的形象”(imagines rerum)[1],因为它们与其说表现了外物的性质,还不如说更多地表现了人体自身的性质。

我们知道,在17世纪,观念(idea)和形象(image)的区别对于大多数哲学家来说并不是明确的。例如,当时英国哲学家大都把观念和形象混同使用,霍布斯在他对笛卡尔《沉思集》的反驳中,观念和形象几乎成了同义词。他说:“当我思维到一个人时,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由颜色、形状组成的形象,对于这个观念或形象我可以怀疑它是否和一个人相称,或者是否不相称。当我思维天的时候也一样。当我思维一个怪物的时候,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形象,对于这个观念或形象我可以怀疑它是什么动物的肖像。”[2]甚至在笛卡尔那里,我们发现他往往也是不清楚区分的,例如他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一方面想把观念同形象区别出来,另一方面又往往把观念与形象混同使用。他说:“仅仅是任意描绘出来的形象,我不把它们称为观念,相反,这些形象,当它们是由肉体任意描绘出来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们是大脑的某些部分描绘出来的时候,我不把它们称为观念,而只有当它们通知到大脑的这一个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时候,我才把它们称为观念。”[3]并且有时他还把这两个名词像英国哲学家那样混同起来使用,如“观念或形象”[4],并且说:“既然观念就像形象一样,没有任何一个观念似乎不给我们表象什么东西……我当然没有必要把它们的作者归于别人而不归于我自己。”[5]

在《伦理学》第二部分中,斯宾诺莎特别强调观念和形象的区别,他在命题四十九附释里说:“我首先要劝告读者,必须仔细注意观念或心灵的概念与由想象形成的事物的形象二者之区别。……所有那些人们认为观念是形象所构成,形象是起于身体与外界物体的接触,大都相信某些东西的观念,如果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相似的形象,便不是观念,而只是任意虚构的幻象。”[6]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观念即是思想的一个样态,就绝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7];“我们所谓观念并非指眼睛底里或脑髓中间的形象,而是指思想的概念”[8]

在国外最近关于斯宾诺莎认识论的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斯宾诺莎关于观念和形象的区别,但有的解释似乎是成问题的。例如马克(T.Mark)在其《斯宾诺莎的真理论》中,一方面主张形象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指身体的感触,或者说,“物理的和生理的产物”,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些产物“能够提供某种关于其他物体的信息,不过我们一定要仔细地把它们与心灵形成的观念相区别,它们提供的信息一定要与真正的知识区别开”[9]。这里似乎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因为如果形象严格地指身体的感触或分殊,是物理的和生理的东西,也就是说,指斯宾诺莎所谓的广延属性的样态,那么形象就绝不能提供任何知识或信息,即使是不正确的混淆的知识或信息也不行。因为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思想和广延是绝对不同类的,知识和信息只是观念的结果或性质,也就是说,只是由思想属性的样态提供的,而不是由广延属性的样态提供的。因此,如果只是把斯宾诺莎所谈的形象严格地限制在身体的感触或分殊上,是很难解释斯宾诺莎何以要在其认识论里明确区分观念和形象的。

我们认为,在斯宾诺莎谈到形象的地方,应当区分开形象(image)和形象的观念(idea of image)。形象是身体的感触或人体的情状,它们是广延属性的样态,这种形象当然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关于外界物体的知识或信息,但是形象的观念则是身体感触或人体情状的观念,它们是思想属性的样态,因此它们能给我们提供关于外界物体的知识或信息,即使这种知识只是表示人体的感触或情状,因而是不正确的混淆的知识。按照斯宾诺莎自己严格的用法,形象只是指身体的感触或人体的情状,即广延属性的样态,但是他有时“为了保持通常的用语起见”[10],也即像当时的哲学家如霍布斯和笛卡尔那样,把形象用来指形象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形象”一词,即指形象的观念,显然是能够给我们提供知识或信息的;它所提供的知识或信息,是可以与观念所提供的知识或信息加以比较的。

斯宾诺莎自己严格用形象一词来指身体的感触或人体的情状,这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可以找到大量证据的。例如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证明中说:“事物的形象乃是人体内的感触,而这些感触的观念表示被当做即在目前的外在物体。”命题三十二附释中又说:“事物的形象即是人体自身的感触,或者因为人体受外界原因的激动而渐倾向于做这事或做那事的状态。”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一里,斯宾诺莎在谈到先验名词如“存在”、“事物”和“某物”的起源时说:“这些名词的起源乃因人的身体,即是有限,只能够同时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如果逾越这个限度,则这些形象便会混淆起来。”(这里斯宾诺莎把形象看成是人的身体所形成的,因而也是生理的东西或广延的样态。)另外,在我们上面所引的命题四十九附释中,他也明确以形象不是思想的样态来论证观念和形象的区别:“只需注意思想的性质并不丝毫包含广延的概念就够了,这样就可以明白见到观念即是思想的一个样态,就绝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因为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

在斯宾诺莎用形象来严格指身体感触或人体情状时,他常常是明确地以“身体感触的观念”或“人体情状的观念”来作为这种广延样态在思想属性里的对应物,如他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里说“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命题二十六中说“人心除凭借其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知觉外界物体,当做现实存在”,并且在其绎理的证明里又说“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的观念以考虑外界物体时,我便称它是在想象着那物体”。同样,在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证明里他说:“事物的形象乃是人体内的感触,而这些感触的观念表示被当做即在目前的外在物体。”(www.xing528.com)

但是,正如上面我们所说的,由于当时大多数哲学家都把形象理解为观念,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把形象理解为“映象”,斯宾诺莎在讨论他的认识论时也采用了这种通行的用法,用“形象”一词来指形象的观念,即身体感触或人体情状的观念。他说:“为了保持通常的用语起见,凡是属于人的身体的情状,假如它的观念供给我们以外界物体,正如即在面前,我们便称为‘事物的形象’,虽然它们并不真正复现事物的形式,当人心在这种方式下认识物体,便称为想象。”[11]很显然,这里他是用形象来指称人体情状的观念,即指他严格用法里的形象的观念。最后他说当人心用事物的形象来认识物体时便称为想象,与刚才我们所引的那句话是一个意思,即“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的观念以考虑外界物体时,我便称它是在想象着那物体”。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一中他明确说:“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12]这里的形象也显然是指身体情状的观念,单指身体的情状。有时他甚至还更清楚地采用当时英国哲学家的词汇把形象说成印象,例如他说“人心想象一个物体是由于人身为一个外界物体的印象(corporis externi vestigiis)所激动、所影响,其被激动的情况与其某一部分感受外界物体的刺激时相应”[13]

我们在下面讨论观念和形象的区别时,将采用这种用法,即所谓形象是指形象的观念,而不是指作为身体的感触或人体的情状的形象。形象是身体感触或人体情状的观念,形象的对象是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这种情状的观念则是形象。人体的情状是物理的和生理的产物,即广延的样态,但作为人体情状的观念的形象,则是思维的和心理的产物,即思想的样态。当然,只是人体的情状或身体的感触,不能提供任何知识或信息,因为它们是完全不同类的两种东西,但人体情状或身体感触的观念,即形象,则能够提供知识或信息,虽然这种知识或信息只是表示外界物体如人体所感触的那样。在这种意义下,形象和观念同属于思想属性的样态,它们可以加以比较和区别,构成我们人类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

形象(即形象的观念)在斯宾诺莎认识论里是指人体情状或身体感触的观念,即我们在上一章里所说的“人的心灵关于外物激动人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它与神内的以自然事物本身为对象,而不是以人体为外物所激动而产生的情状为对象的观念,即斯宾诺莎所说的“心灵所形成的概念”不同。这种不同,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首先,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形象起源于我们身体与外物的接触,或者说我们身体为外物所激动,而观念不起源于身体与外物的接触,纯粹是心灵自身而形成的。形象起源于人体情状,而人体情状是广延的样态,因此形象的性质包含广延的概念,相反,观念则是思想的样态,它们只被心灵和理智所产生,因此观念的性质只包含思想的概念,而不包含任何广延或形体的概念。理智与形象的形成无关,同样,知觉与观念的出现无关。斯宾诺莎说:“观念即是思想的一个样态,就绝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因为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14];“我们所谓观念并非指眼睛底里或脑髓中间的形象,而是指思想的概念”[15]

其次,观念和形象本身的性质不同。由于形象起源于身体的运动,不同的身体对同一个事物可以形成不同的形象,因而这些形象是因人而异的。斯宾诺莎举例说,一个军人看见沙土上的马蹄痕迹,他将立刻由马的思想转到骑兵的思想,因而转到战事的思想;相反,乡下农夫由马的思想将转到他的犁具、田地等,因此“各人都各按照他习于联结或贯穿他心中事物的形象的方式,由一个思想转到这个或那个思想”[16]。相反,观念由于起源于心灵的活动,并且都按照人人皆相同的理智次序而产生观念联系,因而观念不是因人而异的,所有的人对同一事物都可以形成同一的概念。斯宾诺莎写道:“我说这种观念联系(指记忆、想象的观念联系)之发生是依照人身中情况或情感的次序和联系,如此便可以有别于依照理智次序而产生的观念联系。所谓理智是人人相同的,依照理智的次序足以使人心借事物的第一原因以认识事物。”[17]

在斯宾诺莎看来,观念和形象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形象由于起源于身体的运动,它的对象不是激动人体的外物,而是人体受外物激动或刺激所产生的情状,因此它不可能包含关于外界事物的正确知识,最多只能是一种片断的、混淆的和不正确的知识。斯宾诺莎说:“我们对于外界物体所有的观念与其说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还不如说表示我们自己身体的情状。”[18]所以“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以考察外界物体时……则人心便对它们没有正确知识”[19]。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斯宾诺莎关于一些抽象概念的分析看出来:“譬如说,人的身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人们确定的数目和每个人彼此间细微的区别(如颜色、身材等)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人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人们所激动的那方面。正因为身体主要地是被人们亦即不断被每一个人所激动,于是心灵使用一‘人’字去表示它,并借以赅括无数的个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之形成,并不是人人相同的,乃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程度,和各人的心灵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人的别的共同形象,认人为,譬如,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20]

相反,观念的产生不是起源于身体的运动,它是纯粹由神主动形成的概念,即人的心灵作为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而具有的神内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必然包含事物的本质和存在,因而观念永远是真的,“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21]。而且,因为观念是神内的观念,所以它必然自身包含着肯定或否定,而不受人的心灵的任意意愿所影响。我不能因为自己意欲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三角形的观念就不包含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性质。进而言之,人的心灵本身也没有这种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可以拒绝观念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或否定,因为人的心灵是一个有限的样态,它不能是自己的行为的原因,它所有的意愿只能是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斯宾诺莎说:“心灵中没有志愿这样或不志愿那样的绝对能力,只有个别的意愿,即这个肯定和那个肯定,这个否定和那个否定。让我们试设想一个个别意愿,亦即思想的一个样态,借此意愿或思想的样态,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这一个肯定包含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因为说A必定包含B的概念,与说没有B则A不能设想,完全是相同的说法。并且,如果没有三角形的观念,这一个肯定就不能存在,因此,没有三角形的观念,则这一个肯定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再则,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反过来说,三角形的观念没有这一肯定也不能存在或被设想。所以这一肯定属于三角形的观念的本质,除此以外,并没有别的。”[22]因此,“在心灵中除了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或肯定否定以外,没有意愿或肯定与否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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