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一词的两种涵义
“观念”(idea)一词在西方哲学史上是一个涵义较为复杂的词,现今我们对这一词是按照英国经验论哲学家所赋予的涵义使用的,即把它当做心灵里的感性形象(image)或印象(impression)。但是,其本来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柏拉图在最早使用eidos、idea时,是根据动词idein而来的,eidos是中性形式的名词,idea是阴性形式的名词,动词idein的意思是“看”,所以eidos、idea是指“所看的东西”。“所看的东西”一般指形相,即一种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的东西,所以eidos或idea最早的意思应当是指一种不依赖人的心灵而独立存在的形相。不过,按照柏拉图的看法,这种独立存在的形相虽然是所看的东西,但本身却是不可为我们感官所认识的,它是思想的对象,而不是感觉的对象,它是永恒不变的存在,而不是变灭无常的存在,因此柏拉图认为,在我们这个倏忽即逝的现实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理念世界,这个理念世界不仅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而且还是现实世界的原型或摹本。后来亚里士多德所谓形式和质料的区分,就来源于柏拉图这种两个世界的理论,他所谓的“形式”(form)就包含着柏拉图的eidos或idea的意思。在他看来,任何事物都具有形式和质料,所谓“质料”(matter)就是一种无规定的东西,而“形式”就是一种给予质料以规定性的东西。他有时用可能性和现实性来区分质料和形式,也就是说,形式乃是使可能性的质料成为现实性的东西,他曾把形式定义为“事物的怎是与其原始本体”[1],或用逻辑的定义,形式即“陈述本质的定义以及它的种”[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心灵之所以能认识客观事物,就在于接受了事物的形式,他在《论灵魂》里说:“灵魂的这个思维的部分,虽然是不能感知的,却必定能够接纳一个对象的形式,这就是说,它在性质上必定潜在地与它自己的对象完全一致,虽然它不就是那个对象。”[3]在新柏拉图主义和奥古斯丁那里,柏拉图式的这种观念涵义很快就发展成为“上帝的思想”。他们认为观念就是存在于上帝心灵中的原型(archetype)、范式(paradigm)或模式(pattern),上帝正是凭借这些原型、范式或模式创造了万事万物,这些原型、范式或模式不仅可以离开人的心灵而独立存在,而且也可以离开具体的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后来的唯实论就是利用这种观点,认为共相是独立存在的,如“马”和“动物”这样的种和属不仅可以离开人的思想而独立存在,而且也可以离开个别的马和动物而独立存在,共相、种属被认为是特殊事物的范式、模式或原型。在中世纪后期,经院哲学家根据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和质料的区分以及新柏拉图主义关于原型(范式或模式)和事物的区分,把观念一词又进一步理解为事物的思想本质,以同事物的实在本质相区别,他们把前一种本质称为“客观本质”(essentia objectiva),后一种本质称为“形式本质”(essentia formalis)。客观本质指事物在思想中的本质或理智中的存在,形式本质指事物在现实世界里的本质或自然中的存在。在经院哲学家看来,任何事物都有这两种本质,至于客观本质或观念存在于什么地方,他们说是存在于上帝的心灵中,观念就是上帝理智中所认识的对象。
在近代,随着近代科学的产生,观念学说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就是观念从上帝心灵中的存在下降为人的心灵中的存在,也就是说,观念从在人的心灵之外的存在转为在人的心灵之内的存在,犹如我们在英国早期经验论哲学家那里所看到的。但即使这样,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17世纪大陆唯理论哲学家的思想,观念也不完全具有英国经验论所赋予的那种仅作为人的心灵中的感性形象或印象的心理学涵义。例如笛卡尔,他就曾经明确说过,我们在使用观念一词时“是有不同涵义的”,我们既可以把它实质地了解为人的理智的一种活动,又可以把它客观地了解为这种活动所代表的东西。他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这样写道:
观念这个词在这里是有不同涵义的。它或者本身是我的理智的一种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说观念比我完满;它或者可以客观地被当做这种活动所代表的东西,这个东西,虽然不能假定它存在于我的理智之外,可是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它却可以比我完满。在本书里我也将用更大的篇幅说明我怎么仅仅从我心里有比我完满的一个东西的观念这件事会引申出这个东西真实存在来。[4]
笛卡尔这里所谓观念的后一种涵义,即把观念客观地当做我们理智活动所代表的东西,显然是从经院哲学家所谓的客观本质发展而来的。笛卡尔所说的“客观地”一词正是经院哲学的术语,即表示“思想上地”或“精神上地”,他所谓观念的本质正是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客观本质。因此在笛卡尔看来,观念不应仅指我们心灵任意形成的概念,而应指存在于我们理智中的事物的客观本质。笛卡尔曾经用观念的客观实在性(realitate objectiva)这一概念来表示观念这一涵义:“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我是指用观念表象的东西的实存性或存在性说的,这个实存性是在观念里边而言。……因为凡是我们领会为在观念的对象里边的东西都是客观地或者通过表象存在于观念本身里。”[5]
笛卡尔这里对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解释显然是依据于经院哲学关于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的同一学说,即凡是具有客观本质的东西也一定具有形式本质,事物就其存在于自然中有形式的实在,而就事物存在于思想中则有客观的实在,形式的实在和客观的实在乃是同一事物的两种存在方式,例如三角形的观念就是三角形的客观本质,而自然界中的三角形就是三角形的形式存在,三角形的观念和自然界中的三角形只是三角形的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
笛卡尔在《对第一类反驳的答复》里,曾以太阳为例更明确地表述了观念这一性质:
我谈到观念,它绝不是在理智之外的,关于它,客观地存在只意味着它是以对象习惯在那里存在着的方式而在理智之中的。……这样一来,太阳的观念就是存在于理智之中的太阳本身,它不是形式地,就像太阳在天上那样,而是客观地,即以对象经常存在的方式存在于理智之中。[6]
太阳的形式存在就是存在于天空中的太阳,太阳的客观存在就是存在于理智中的太阳,由于形式存在和客观存在是统一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某物的客观存在即它的观念推出它的形式存在。笛卡尔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正是依据于经院哲学这一种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同一的理论。
正是基于观念这一根本性质,笛卡尔曾经强调我们应当把观念同我们的知觉表象区分出来。他把知觉表象称为形象,他说:“仅仅是任意描绘出来的形象,我不把它们称为观念,相反,这些形象,当它们是由肉体任意描绘出来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们是大脑的某些部分描绘出来的时候,我不把它们称为观念,而只有当它们通知到大脑的这一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时候,我才把它们称为观念。”[7]
“观念”一词究竟在斯宾诺莎认识论里是什么涵义呢?在《伦理学》里,斯宾诺莎给观念下的定义是:“观念,我理解为心灵所形成的概念,因为心灵是能思的东西。”[8]这个定义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没有疑义,即观念就是我们人的心灵所形成的概念。但是,如果我们通读《伦理学》和斯宾诺莎其他一些认识论著作,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定义包含着很大的歧义。问题在于心灵(mens)一词在这里指什么,是光指人的心灵呢,还是也包括其他东西的心灵,例如神的心灵?如果只是指人的心灵,那么观念一词可以用近代心理学的涵义加以理解,即观念是人的心灵中的一种感性表象。但是我们看到,斯宾诺莎所谓心灵似乎也包括神的心灵,只是他没有明确使用“神的心灵”这一词,而是用“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这一短语[9],并且他关于观念的论述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www.xing528.com)
例如,在斯宾诺莎早期著作《形而上学思想》里,当他把实体分为广延和思想两大类后,立即说道:“思想又分为被创造的,即人的心灵,和非创造的,即神。”[10]这里神显然就是指类似于神的心灵的东西,即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在后期《伦理学》里,斯宾诺莎不仅明确使用了“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且还明确讲到神能够形成它自己本质的观念以及从它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一切事物的观念。例如在第二部分命题三里他说:“在神之内,必然有神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从神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事物的观念。证明:因为神能够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思想无限多的事物,或者神能够形成它自己本质的观念以及从它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一切事物的观念。”[11]之后在命题五里,为了证明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以神为其原因,斯宾诺莎说:“神能够形成它自己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一切自其本质必然而出的东西的观念,只是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12]
显然,这里的观念就不是人的心灵所形成的概念,而是指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概念。当然,斯宾诺莎这里所谓的神正如我们在论述其自然系统时所指出的,并不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笛卡尔所说的那种在自然之外的拟人化的上帝,而是指自然本身。因此,这里所说的神作为一个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是与他的自然系统里的思想属性相关的。我们知道,在斯宾诺莎的自然系统里,神或实体有两个根本属性,即思想属性和广延属性,这两个属性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无限永恒样态而具有一种样态化(modification)的能动作用。斯宾诺莎主张,正如物体或有形的物质是神的广延属性的样态化产物一样,观念亦是神的思想属性的样态化的产物,因此他把观念简单地说成是神的思想属性的样态。他说:“观念的形式的存在乃是思想的一个样态,这就是说,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这是在一定方式下表示神的本性的一种样态。”[13]或者更明确地说:“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观念是思想的一个样态。”[14]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一切个别事物都是那唯一实体的广延属性的样态。对于所有这些个别事物,在神的思想属性里必有与其相关联和相对应的样态,即在神的无限理智中必有关于它们的观念,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凡是在形式上从神的无限本性而出的任何东西,客观上在神之内也是依同一次序和同一联系出于神的观念的”[15]。反之,对于神的思想属性的每一个样态,在神的广延属性里必有与其相关联和相对应的样态。也就是说,对于神的无限理智内的每一个观念,必有一个广延存在的事物作为它的对象,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凡客观地包含在理智中的东西,一定必然存在于自然中”[16]。
如果比较一下我们前面关于经院哲学的形式本质和客观本质同一学说所说的,那么我们不难看出斯宾诺莎这种所谓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很类似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笛卡尔所谓的客观本质的涵义,这一点我们也不难找到证据,例如在斯宾诺莎的早期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和《知性改进论》中,我们就看到斯宾诺莎直接用经院哲学的客观本质概念来解释观念,甚至有“观念即客观本质”、“事物的真观念即事物的客观本质”的说法。他说:“既然一个观念(或客观本质)的真实的存在仅只需要思想属性和对象(或形式本质),那么,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观念或客观本质就确实是思想属性的最直接的样态。”[17]“确定性不是别的,只是客观本质本身,换言之,我们认识形式本质的方式即是确定性本身。……除非对于一个东西具有正确的观念或客观本质外,没有人能够知道什么是最高的确定性,因为确定性与客观本质是同一的东西。”[18]“事物的客观本质或事物的真观念。”[19]“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20]而且我们还看到,即使在后期著作《伦理学》里,斯宾诺莎也还保留了这种经院哲学的术语,如他说“除非神的无限观念,否则个别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它们的观念也是不存在的”[21]。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在把观念定义为心灵所形成的概念时,他已经考虑到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他的自然系统里所说的神的思想属性的样态,这是一种很类似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笛卡尔所谓客观本质的涵义。这种观念因为是出自于神,所以它们不受任何有限的人的心灵的影响,它们乃是与事物的形式存在相一致的事物的思想本质,换言之,这种观念永远是客观的、不变的和真的。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里谈到人的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时,他说:“这一肯定就包含了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22]这里所谓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就是这样一种不受任何有限个体心灵影响的客观概念或“思想对象”(thought-object)。一般来说,这一类观念就是关于事物的本性或本质的观念,斯宾诺莎有时把它们称为“事物的心灵”[23]。
除了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外,当然也有人的心灵形成的观念,因为人的心灵也是能思想的东西。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人的心灵所形成的观念是人的心灵凭借身体情状所形成的观念,也就是说,是人的心灵关于外物激动身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例如我们关于太阳的观念,这并不是太阳本身的观念,太阳本身的观念是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我们关于太阳的观念是太阳作用于我们的身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斯宾诺莎曾用构成彼得的心灵的彼得观念和在别人譬如在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的区别来说明这两类观念的区别。他说:“因为前者直接表示彼得本人的身体本质,只有当彼得存在时,它才包含存在;相反,后者毋宁是表示保罗的身体状况,而不是表示彼得的本性;因此只要保罗的身体状态持续着,保罗的心灵即能认识彼得,以为即在面前,纵使彼得并不即在面前。”[24]彼得的观念(即彼得的心灵)是代表彼得的本质和存在的观念,只有当彼得本人存在时,它才能存在。相反,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却不是代表彼得的本质和存在的观念,而是代表保罗由于受彼得影响或激动而在保罗自己身体上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所以即使彼得现在不存在,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还可能存在。例如我们的一个亲属或朋友死了,我们心中可能还留有关于这位亲属或朋友的观念,而且不同的人可能关于这位亲属或朋友有不同的观念。显然这一种观念与前一种观念是不同的,它不代表事物的客观本质,而是表示思考的人自己的生理素质,不同的思考的人对同一事物可能形成不同的观念,为了便于区别起见,斯宾诺莎有时把这种观念称为“事物的形象”[25]。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的心灵只有凭借这种关于自己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自己的身体和外界物体。他说:“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的身体,而且人心除了凭借身体的情状的观念外,也不能认识外界物体。”[26]
从斯宾诺莎关于人的心灵所形成的观念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所用的观念一词已包含着近代经验论赋予观念一词的心理学意义,即指我们心灵对于外界物体的一种感性知觉形象。如果我们用洛克关于观念的论述来做一比较,这是很清楚的。洛克在他的《人类理智论》里说:“我们的感官熟识了个别的、可感觉的对象,就按照那些对象影响感官的那些不同的方式,把对于事物的一些清晰的知觉传达到心灵里面。这样,我们就获得了我们对于黄、白、热、冷、软、硬、苦、甜以及一切我们称为可感性质者的观念。当我说感官把这些观念传达到心中的时候,我的意思是说,感官把在心中产生那些知觉的东西从外物传进心中。我们所具有的大部分观念的这个巨大的源泉,是完完全全依靠我们的感官,并且通过感官而流到理智的,我把这个源泉称为感觉。”[27]洛克关于观念的这种论述,就是观念一词的近代心理学的基本涵义。斯宾诺莎所谓人的心灵关于外物激动身体所产生的情状的观念,实际上就是指洛克这种人心通过感官接受外物刺激而具有的关于可感事物性质的观念,只是他没有用“可感性质”这个词而用了“情状”一词。在他看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状的观念必定包含着人身的性质,同时必定包含着外界物体的性质”[28],而且“我们对于外界物体所有的观念与其说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还不如说更多地表示我们自己身体的情状”[29]。这里他所论述的情状的观念非常类似于洛克所说的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即“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则根本不与第二性的质相似。并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本身中。这些性质,在我们用它们来称呼的物体里面,只不过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感觉的能力,观念中的甜、蓝或温暖,只不过是我们称为甜、蓝或温暖的物体本身里面的不可见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状和运动而已”[30]。
从斯宾诺莎关于神作为能思想的东西所形成的观念和人的心灵所形成的观念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观念一词在斯宾诺莎认识论里基本有两种涵义:一是指事物的“客观本质”,即指我们现在所说的关于事物的本质或本性的观念,这是一种不受人的心灵任何影响的纯粹客观观念或自然观念。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有这种观念,如太阳本身的观念、人的身体的观念(即人的心灵)、三角形的观念等等。显然,观念的这一涵义是因袭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客观本质”发展而来的,观念的这一涵义构成了斯宾诺莎观念学说的基石。二是指人的心灵对于可感事物的知觉形象或印象,这是一种具有心理学特征的观念涵义,它不是指客观事物的本质或本性,而是指被感知的人由于受到外物的刺激或激动而在内心中具有的关于外物的形象或印象,这种形象或印象并不完全表现外物的性质,而是更多表现被感知的人自己身体的性质,如我心中的太阳观念,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观念的前一种涵义可以说是客观的涵义,观念的后一种涵义则是主观的涵义,在斯宾诺莎关于观念的广义用法[31]中既包含观念一词的客观涵义,又包含观念一词的主观涵义,只有全面了解了斯宾诺莎所用观念一词的这两种涵义,我们才能正确理解他的观念学说[32]。
国外一些斯宾诺莎研究者由于分不清“观念”一词在斯宾诺莎那里具有两种不同涵义,因而对斯宾诺莎认识论感到混淆不可理解。例如H.巴克尔在其《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评注》里批评斯宾诺莎“使用同一个词‘观念’既指概念(conceptus),又指心灵(mens)”[33]。A.E.泰洛在《斯宾诺莎主义的一些矛盾》里反对说:“斯宾诺莎主义的那种经常的并且显然不自觉的多义性使得‘彼得的观念’既可以指‘表示彼得大脑或神经系统的心理复杂物,即彼得的心灵’,又可以指‘保罗思考彼得时存在的心理复杂物,即保罗关于彼得的观念’”[34]。同样,C.苏里范在其《对斯宾诺莎〈伦理学〉的批评和历史的考察》中批评说:“斯宾诺莎用‘观念’一词既简单地指广延样态的形式或本性,同时又含糊地使这同一个词‘观念’表示人的意识中的因素。”[35]在这些批评家看来,观念一词的这种歧义性只能导致斯宾诺莎认识论的混淆,而我们的看法正相反。正如我们以后将会看见的,只有明确认识了观念一词在斯宾诺莎那里的两种涵义,才能正确理解他的认识论和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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