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身内和在他物内
从西方哲学史上看,把存在物分为“在自身内”和“在他物内”两类东西,是一个很古老的传统。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所谓实体和偶性的划分,他说:“有些事物可以单独存在,有些事物不可以单独存在,前一种单独存在的事物就是实体。”[3]按照他的十范畴表,实体与其他如性质、数量、关系等九个范畴的根本区别,在于实体是“既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4],而他所谓“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就是指它无需别的主体,自己本身就能独立存在,也即在自身内而存在。相反,偶性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东西,它是“属于事物的东西”[5],也就是说,它是在他物内存在的东西。例如,个别的花就是一个在自身内的实体,它无需别的实体而能单独存在;相反,红就是一种在他物内的偶性,它不能独立地存在,它只能存在于其他的实体(如花)之中。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最初是按照亚里士多德这种关于实体和偶性的划分原则来区分存在物的,他们把一切存在物区分为“居住于寓所内的东西”和“不居住于寓所内的东西”。但是以后他们感到亚里士多德这一原则只是在事物和事物的性质之间做了区分,而未在事物和事物之间做出区分,因此他们又进一步区分了两类事物:一类是在自身内的事物,另一类是在他物内的事物。例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尔波(Josoph Albo)就说过:“凡存在的事物首先分为两类,即存在于自身内的事物和存在于他物内的事物。”[6]
在近代,笛卡尔按照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观点,在其《哲学原理》里对存在物也做了类似的划分。他说:“所谓实体,我们只能看做是能自己存在而其存在并不需要别的事物的一种东西。真正说来,除了上帝没有什么别的能相应于这种作为绝对自我保持的存在物的描述,因为我们觉察到没有其他的被创造的事物能够无需他的能力的保持而存在。”[7]这里他显然把上帝和被创造事物做了区分,上帝是绝对自我保持而无需别的事物的东西,相反,被创造事物则是需要别的事物(上帝)才能保持的东西。他使用实体一词相当广,他把上帝称为真正的绝对的实体,而把被创造事物称为相对的有限的实体。斯宾诺莎在其早期著作《形而上学思想》里就有过这种把存在物分为两类的说法,他说:“存在物应当分两种:一种是按其本性必然存在的存在物,即其本质包含存在的存在物;另一种是它的本质只包含可能存在的存在物。”[8]所谓本质包含必然存在的存在物,就是其存在原因在自身内的存在物;所谓本质只包含可能存在的存在物,当然就是其存在的原因不在自身内而在他物内的存在物。最明确地做出这两类划分的,是《伦理学》一书,在该书一开始所提出的公则里,第一条公则就是“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第二条公则是“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9]。第一条公则可以说是本体论方面的公则,第二条公则可以说是认识论方面的公则。正是根据这两条公则,斯宾诺莎给他的实体和样态分别下了定义。
定义采取本体论—认识论综合的形式,从本体论和认识论这两方面来揭示实体和样态的性质和意义。首先是本体论的意义,实体是“在自身内”的东西,即实体是独立自存的东西,它的存在无须依赖于他物,实体自身即是自己存在的原因或根据,而样态是“在他物内”的东西,即样态不是独立自存的东西,它的存在需要依赖于他物,自身没有存在的原因或根据。其次是认识论的意义,实体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即认识实体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或者说,实体的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观念,而样态是“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即认识样态必须借助他物的概念,或者说,样态的观念包含其他事物的观念。这里存在和认识有一种平行的同一关系。(www.xing528.com)
从斯宾诺莎下的定义可以看出,他所谓实体和样态的对立,并不同于后来康德的物自体和现象的对立。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样态并不是我们关于实在所认识的现象,实体也不是我们只可思之而不能认识的本体。虽然斯宾诺莎主张有完全的知识和部分的知识的区别,但他并不认为存在的东西和被认识的东西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他的本体论—认识论综合形式的定义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不仅样态可以“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是实体自身也是可以“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另外,实体和样态的对立也不是事物和性质的对立,这一点他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英国著名的斯宾诺莎注释者约金姆(H.H.Joachim)曾在其《斯宾诺莎伦理学研究》一书中说:“实体和它的状态或情状的对立是事物和性质这个一般对立的更精确的表达,是主词和谓词这种逻辑对立的形而上学相关物。”[10]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性质并不是一种存在物,虽然在最早的时候即1661年时斯宾诺莎还沿用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和偶性的划分,把偶性与他的样态混同使用[11],然而斯宾诺莎在1663年出版的《笛卡尔哲学原理附形而上学思想》里就已明确把样态和偶性分开,他说:“我只想指出一点,我已经明白地说过,存在物分为实体和样态,而不是分为实体和偶性,因为偶性只是思想的样式,因而它只表明一种关系。”[12]可见,对于斯宾诺莎来说,实体和样态的区分不是事物和性质的区分,而是两种存在物的区分,一种存在物是其存在的原因在自身内并且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另一种存在物是其存在的原因不在自身内而在他物内,而且不是通过自身而是通过他物才被认识。
斯宾诺莎与亚里士多德更为重要的一个差别是,实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多数,而在斯宾诺莎这里是单数,即只有唯一的一个实体。按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实体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是“那既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也就是指那些只可以作为主词而不能作为别的主词的谓词的东西,事实上就是指所有那些能独立存在的个别事物,如某个个别的人或某个个别的马。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体只能是个别的,而不是普遍的。[13]即使在他后来认为形式也是实体时,他也是强调形式的个别性和分离性的原则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是多数,表示所有那些有一定性质和状态的个别事物。而斯宾诺莎的看法正相反,他不把个别事物看成独立自存的实体,他认为个别事物如果离开了实体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他说:“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14]因此,他用了“样态”一词来代替个别事物。所谓样态就是那些“实体的特殊状态(affectiones),亦即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15],换言之,就是指那些离开了神或实体就不能存在或被认识的东西。他的实体是一种普遍的实体,万有的本源、支持和整体,因此,对于他来说,实体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多个,实体只能是单数。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在斯宾诺莎的体系里,样态就是指世界上个别存在的具体事物,按照他对广延样态和思想样态的划分,这些具体事物既包括自然界的个别物体,又包括人类精神里的个别观念、个别情感和个别意志等,而实体就是指这些个别存在的事物的普遍始基和唯一本源。实体自身就有自己存在的原因,即自因,其本质包含必然存在,无须依赖于他物而独立存在,而样态自身没有存在的原因和根据,它们只是实体的表现或状态,它们需依赖于实体而存在。
在斯宾诺莎哲学体系里,实体和样态的区分也可以表述为神和万物的区分,因为神按照斯宾诺莎的定义是绝对无限的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只能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而世界万物存在的原因不在自身内而在他物内,要认识它们需借助他物的概念。但实体和样态更为专门的表述是“产生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16]。这对术语是斯宾诺莎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布鲁诺那里借来的一对富有辩证意义的名词。所谓产生自然的自然,按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给出的定义,是指“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就是指作为自由因的神而言”;所谓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态,就样态被看做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东西而言”[17]。显然,“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的区别,也就是在自身内的东西和在他物内的东西、神和世界万物、实体和样态的区别,这些都是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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