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
《政治论》(Tractatus Politicus)也是第一次发表在斯宾诺莎死后不久由他的朋友编辑出版的《遗著》中。这也不是一部完整的著作,作者写到第十一章就不幸去世。
关于《政治论》的主要内容、撰写时间和写作进度,《斯宾诺莎书信集》里保存了一封1676年斯宾诺莎从海牙写给一位不熟识的朋友的信,这封信被《遗著》编者作为序言放在《政治论》的前面:
亲爱的朋友,您那使人高兴的来信我昨天收到了,衷心感谢您对我的幸福所给予的亲切关怀。如果我不是忙于某种我认为更为有益的、我相信也会使您更为高兴的事情,即不久之前在您的敦促下我开始撰写《政治论》,那么我不会错过这个机会等等。这部论著有六章已经完成。第一章可以说是全书本身的导论,第二章论述自然权利,第三章论述最高统治权,第四章论述归最高政权管辖的政治事务,第五章论述一个社会所能考虑的最终和最高的目的,第六章论述一个君主制政府应以何种方式组织才不致陷于暴政。目前,我正在写第七章,在这一章里,我循序论证前六章中有关组织一个完善的君主政体的所有部分。之后,我将转而论述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论述法律和有关政治的其他专门问题。再见。[143]
斯宾诺莎这封写于1676年的信说他是在“不久之前”在朋友的敦促下开始撰写《政治论》的,但由于该信未注明月份,这“不久之前”究竟是指1676年还是指1675年,我们是搞不清楚的。但该信中说当时已写完六章,而《政治论》直至1677年2月斯宾诺莎逝世为止共完成了十一章,可见在写这封信后斯宾诺莎还有一段时间撰写之后的五章,如果我们以斯宾诺莎死前一个月还在撰写《政治论》计算,那么这最后的五章至少要在1676年6月或7月开始。如果我们这种推算正确,《政治论》前六章的撰写最早也只能是在1675年,即在他完成《伦理学》一书之后。我们这样说还有一个特别的旁证。现存《政治论》第一章第五节在论述人必然受制于情感,人生来就怜悯不幸之人而忌妒幸运之人,而且报复之心胜过同情之心时,斯宾诺莎加上一句:“在我的《伦理学》中也证明确是如此。”[144]《伦理学》的完成时间是1675年上半年,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宾诺莎大约是在1675年下半年,最迟也是1676年初开始撰写《政治论》,直至1677年初他去世之前,他一直埋头于《政治论》的撰写。
斯宾诺莎究竟何时开始感到有必要撰写一部纯政治论著,我们没有确切的证据,但有一点至少是可以肯定的,即这种想法一定始于《神学政治论》出版之后。因为在这以前,不管是在斯宾诺莎的著作里,还是在他的通信里,他从未提到过他在研究或著述单纯政治理论的著作。只是到1671年2月,此时《神学政治论》已出版,他在给耶勒斯的一封信中提到有位朋友送给他一本名为《政治人》的小册子,发现这本书是一本很有害的书,“写这本书的人的最高目的是金钱和荣誉。他使他的学说适应于这一目的,并且指出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他说:“当我读过这本书后,我就想写一本小册子来间接反驳它,其中我将首先探讨最高的目的,然后论述那些乞求金钱妄想荣誉的人的无穷的悲惨境况,最后用清晰论据和许多例证来指明由于这种不知足的渴求荣誉和金钱,国家势必会被毁灭或已经被毁灭。”[145]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斯宾诺莎这时想写一本关于政治的小册子,但它还不是纯粹政治理论性的。
在《斯宾诺莎书信集》里,最早提到霍布斯的地方是在1674年6月2日他给耶勒斯的信中。在那里他写道:“关于您问的,我的政治学说和霍布斯的政治学说有何差别,我可以回答如下:我永远要让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因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有与它超出臣民的力量相适应的权利,此外对臣民没有更多的权利。这就是自然状态里常有的情况。”[146]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主要著作《利维坦》拉丁文本虽然早在1651年就已出版,但荷兰文译本却是在1667年于阿姆斯特丹问世的。这本书无疑在荷兰知识界和政治界引起一场轰动,因为该书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学说对荷兰当时究竟建立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具有现实的意义。我们可以想象,斯宾诺莎在当时,特别是在《神学政治论》撰写和出版后,一定有一段时间研讨过霍布斯的《利维坦》。在荷兰斯宾诺莎档案馆保存的斯宾诺莎遗留图书里就有一本荷兰文本的《利维坦》,说明斯宾诺莎当时不仅拥有这本书,而且还仔细研究过。现存的《神学政治论》第16章还有一个注释——现在我们已知,《神学政治沦》里的注释乃是1676年斯宾诺莎为了反击神学家对该书的攻击而后增补的——明确提到霍布斯,而且还以“虽然霍布斯的想法不同”这句话来说明他与霍布斯关于人的理智是否有助于和平有不同的看法。[147]上面所引的1674年斯宾诺莎给耶勒斯的信同样也证明了当时他已对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做了深入的批判性研究,因而很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政治学说和霍布斯的政治学说的根本差别。而更重要的,在1675年完成的《伦理学》第四部分显然明确地增添了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内容。
1672年,德·维特兄弟在海牙被一些因加尔文教宣传而不明真相的民众在奥伦治党徒的直接纵容下杀死,这场政治悲剧不能不在我们的哲学家的思想里引起极大的震动。这场震动不仅使他不顾个人生命安危要出去张贴标语,伸张正义,而且有可能使我们的哲学家重新考虑荷兰究竟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特别是经过这场政治悲剧后,荷兰君主派势力占据了明显的优势,荷兰已出现了一种为君主制而背弃共和政体的明确倾向。这一段时间应该说是斯宾诺莎政治思想发展的最宝贵的时间,因为政治思想已不再是束之高阁的空洞理论思维,而是与当前政治形势密切相关。我们可以确信,正是荷兰当时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促使我们的哲学家要撰写一部纯粹政治理论的著作,以表明他对荷兰政治未来的发展和前途所持的立场。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虽然斯宾诺莎是在1675年下半年开始撰写《政治论》的,但他要撰写这样一本纯粹政治理论著作的想法却是在《神学政治论》出版之后,特别是1672年之后就产生了,这不仅是因为这一时期他深入研究了霍布斯的政治学说,需要表明他自己的政治学说与霍布斯的政治学说的差别,而且也因为1672年荷兰政治局势的急剧发展,使他有必要对荷兰政治的未来发展表明自己的立场。
正因为《政治论》是在荷兰君主派战胜共和派,并已经使荷兰处于应选择其政治去向的交叉路口之时撰写的,所以我们看到斯宾诺莎在《政治论》一书中主张的政治观点与他以前在《神学政治论》里主张的观点存在着一种明显的差别。在《神学政治论》里,斯宾诺莎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君主派和加尔文教,强调思想自由和政教分离,在国家政治学说上他向往的是共和制度,特别是民主制的政体。他说:(www.xing528.com)
我想我已把一个民主政体的基础讲得十分清楚,我特别是立意在此,因为我相信,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也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148]
对民主政体这种赞扬甚至使斯宾诺莎忘记了这种政体有可能出现的弊病,他甚至天真地相信“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不合理的命令更不要怕,因为一个民族的大多数,特别是如果这个民族很大,竟会对于一个不合理的策划加以首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有一层,民主政体的基础与目的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竭力使人受理智的控制,这样大家才能和睦协调相处。若是把这个基础撤除了,全部构造就要倒塌”[149]。相反,对于专制的君主政体,斯宾诺莎却表示了坚决的反对,他说:“一个君主的权力无论是多么没有限制,无论大家心中是多么信赖君主之权是法律与宗教的代表,此权却永远无法使人不依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断,或不为某种情绪所影响……我承认他有权极其暴戾地来统治,因极其无足重轻的缘故把人民处死,但是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是不会承认他能这样做的。”[150]
但是1672年发生的荷兰政治悲剧却使斯宾诺莎从这种政治美梦中清醒过来,当时荷兰不是典型的自由共和国家吗?德·维特不是民主共和制度的拥护者和领导者吗?怎么在民主共和制度下的民众会对民主共和制度的领导人做出那种残暴的行动呢?政治的现实不得不使我们的哲学家重新考察他的政治观点,因此我们在《政治论》里再也看不到那种对民主制度的热情鼓吹,我们所看到的乃是一种哲学家的冷静分析:
哲学家总是把折磨我们的激情看做是我们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陷入的邪恶。因此他们惯于嘲笑、哀叹、咒骂这些激情,或者他们为了显得比别人更虔诚,就以神的名义斥责它们。他们认为这样做就是神圣的行为,并且一旦他们学会赞美人类根本就没有的本性而奚落人类确实有的本性,他们就自认为已经达到了智慧的顶峰。实际上,他们没有按照人们本来的面目来看待人,而是按照他们所希望的样子来想象人。因此他们通常写的是讽刺作品,而不是伦理学著作,而且他们从来就没有设想出一个可以实际运用的政治体系,他们设想出的政治体系或者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幻想,或者是只能在乌托邦或诗人讴歌的黄金时代才能实行的模式,而在那样的时代就根本不需要它们。这样,由于在一切应用科学中,尤其在政治学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人们认为理论家和哲学家比任何人都更不适于治理国家。[151]
正是针对荷兰当时正在朝向君主制发展的政治趋势,《政治论》一书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一个专制国家,不管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如何不至于蜕变为暴政国家,正如该书扉页上所指出的:“本书欲证明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如何组建才不会蜕变为暴政,公民的和平和自由才不会受到损害。”[152]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一个最好的国家很容易从其政治状态的目标中发现,这个目标“只在于和平和生命安全,因而最好的国家是人民在其中和睦相处和法律不受破坏”[153]。相反,反叛、战争和蔑视法律只能看做最坏国家的标志。正是按照这一标准,斯宾诺莎论述了三种政治制度,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各自的优劣。
君主政体显然是一个不符合人类政治理想的政体,因为它把国家的权力完全移交给一个人,以使人民毫无任何权力。斯宾诺莎首先驳斥这样一种论调,即经验好像告诉我们,如果全部权力授予一个人,就会导致和平与和睦,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像土耳其国家那样天长地久而没有显著变化。斯宾诺莎指出,假如我们把奴役、野蛮和孤独也称为和平的话,那么和平就是人们所能遭受的最大的不幸,因为“把全部权力移交给一个人所助长的是奴隶状态,而不是和平,因为像我已经说过的,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而且是精神的统一或一致”[154]。另外,斯宾诺莎指出,相信一个人独自能够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不可能肩负如此重任的,结果常是国王寻找他的代理人如将军、参议或朋友来帮助他,把他自身的安全和所有人的安全都委托给他们,而自己成了一个虚君。由此斯宾诺莎得出结论说:“越是把国家的权利安全移交给一个人,国家就越是没有自己的权利,它的臣民的状况就越是可怜。因此,要真正建立一个君主政体,就必须把它建立在一个为国王保障安全、为人民提供和平的牢固基础上,这样就会确保国王在全力以赴致力于人民的幸福时,最充分地拥有自己的权利。”[155]按照斯宾诺莎的分析,君主政体最好采取立宪制,即制定一个宪章(根本法),组织一个参议会,以辅助国王执政。参议会应当有各个地区的人参加,而且不是终身任职。另外,为了伸张正义,还必须建立另外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它的任务是确保国王的统治是否按法律行事,并裁决诉讼和惩办罪犯。斯宾诺莎说,只有这样一种君主政体才是一个“由自由的人民建立的君主政体”,只有这种开明的民主政体才能产生出十分稳定的国家。
贵族政体,按照斯宾诺莎的定义,是“由较大数量的贵族组成,它是比君主政体更好或更绝对的政府形式,因此它更适合于维护自由”[156]。贵族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力不是由一个人来掌握,而是由从国民中选出的某一些人即贵族来掌握,而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差别则在于“在一个贵族政体里,统治的权利完全依赖于相互荐举,而在民主政体里,它主要依赖于一种天赋的权利,或者由于财产而取得的权利”[157]。为了保证贵族政体的稳定,斯宾诺莎认为,贵族的数量一定不要低于一定的限度,因此它同样需要组织参议会(包括最高参议会和元老院),以便可以确保统治权不会逐渐落入极少数几个贵族寡头手中;另外还要组织一个由监督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国家法律是否遭到侵犯。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贵族应当与平民有所区别,他们穿着不同的服装,平民要给他们让路,但是,如果有人证明某个贵族由于吃喝嫖赌而挥霍掉自己的钱财,或者债台高筑,那么就应剥夺他的贵族头衔,使他不再有资格接受任何官职或任命,“因为一个不能管理自己和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人是根本不配筹谋公务的”[158]。最后斯宾诺莎得出结论说,由于贵族政体把最高统治权授予足够大的参议会,那么“这类国家无论如何将像君主政体一样稳固。实际上,就这种国家政体比君主制更绝对而又不危及和平与自由而言,它是更加稳定的,其状况是更好的。因为主权者的权力越大,这种国家形式就越符合理性的命令,因此它就越适于维护和平与自由”[159]。
《政治论》第十一章是论民主政体,遗憾的是斯宾诺莎写至这章第四节就不幸去世了。斯宾诺莎首先说:“我终于达到第三种和完全绝对的国家,我们把它称为民主政体。这种国家与贵族政体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贵族政体里,使个别人成为贵族仅取决于最高参议会的意志和自由选择,因此表决权和从事国务的权利绝对不是世袭的所有权,而且也没有人根据法律为自己要求那种权利。但是在我现在讨论的国家里,相反的情形则确实存在,因为在这里所有那些出身于公民血统的,或者诞生于本国领土上的,或者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或者那些根据法律所承认的其他理由取得公民权的人,都可以合法地要求在最高参议会中的表决权和从事国务的权利。除非他们是罪犯或名声不好的人,否则是不能把他们拒之门外的。”[160]
从这个关于民主政体的非形式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仍与他在《神学政治论》里的观点一样,把民主政体看成是最高和最绝对的政体,因为正如他在论述贵族政体时所说的:“授予足够大的参议会的最高统治权是绝对的,或者近乎绝对的,因为如果有任何绝对的统治权的话,那么它就是真正由全体国民掌握的统治权。”[161]斯宾诺莎以参议会选举为例,在民主政体里,选举是通过法律而任命,不像贵族政体那样选举最好的人,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民主政体不如贵族政体;但是,斯宾诺莎说,因为贵族没有对手,他们的意志完全不受法律的束缚,所以有可能采取各种防范手段阻止最好的人进入参议会,反而把那些唯命是听的人选作他们的同僚,这样一来,“这类国家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比民主政体还更坏的状态,因为贵族的选择取决于少数人的任意挑选,也就是取决于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志”[162]。另外,斯宾诺莎也谈及民主政体能保障和平,他说:“的确,如果最高统治权为了纯粹军事的目的转让给一个人,在那个国家就绝不会有任何和平,因为只有在战争中,那个人才能最好地表露他的本领,显示出他唯一是他们所有人的宝贵,而民主政体最显著的特征则是它为和平的功绩远大于为战争的功绩。”[163]
不过,尽管斯宾诺莎在《政治论》里对民主政体还是持赞成的态度,但我们也看到他还有一种客观的冷静的分析态度,只是由于这部分未写完,我们不能全面了解他的观点。在现存的《政治论》中至少有两个地方斯宾诺莎指出了民主制度的缺陷:首先,当他说到经验好像告诉我们,如果全部权力授予一个人,对和平与和睦有利,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像土耳其人的国家那样没有任何显著变化地存在那么长久时,他立即加了一句:“相反地,没有一个国家像平民的或民主的国家那样短命和容易发生公民之间的持续不断的争斗。”[164]这虽然是指像威尼斯、热那亚共和国那样的短暂国家,但我们也不难想到斯宾诺莎在这里是影射不久之前尼德兰共和国的失败。其次,当斯宾诺莎谈到人的天性就是敌人时说:“因此,当他们联合起来并受法律的制约时,仍然保持了自己的天性。我认为,这正是民主政体转化为贵族政体,贵族政体最后又转化为君主政体的原因。我深信:多数贵族政体原来曾是民主政体。”[165]这些论述在《神学政治论》里是找不到的,这显然是1672年以后荷兰政治现实给予斯宾诺莎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