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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改进论》的著述时间及关键观点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性改进论》《知性改进论》在1677年出版的《遗著》里作为斯宾诺莎第三篇著作第一次公开问世。如果我们这种推测是正确的,《知性改进论》一书的著述时间只能是1661年,最晚也不能超过1662年春。这种看法的根据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就所表述的论点来说,《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比《知性改进论》更接近于《伦理学》。另外,《知性改进论》关于意志和理智的

《知性改进论》的著述时间及关键观点

《知性改进论》

《知性改进论》(Tractatus de intellectus emendatione)在1677年出版的《遗著》里作为斯宾诺莎第三篇著作第一次公开问世。《遗著》的编者在序言中说,这篇著作无论在格式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我们的哲学家的一部早期著作,是“著者在许多年以前就已经写下的”,并且编者还指出这里只是一个残篇,“虽然著者常常想要完成这部著作,但是他为许多别的工作所阻挠,而后来他就死了,以致他一直未能如愿完成他的著作。我们考虑到这部未完成的著作包含着很多很好的和有益的思想,这些思想无疑地对于每个认真追求真理的人都有不少的用处,我们不愿意剥夺读者阅读这书的机会。也是由于这些原因,书中还包含着许多困难费解、缺乏充分发挥和加工整理的地方,我们愿意把这些情况预先告诉读者,还望读者谅解”[35]

在《斯宾诺莎书信集》中,最早提到这部著作的就是斯宾诺莎在1662年春写给奥尔登堡的那封信,在那里他说他正忙于抄写和修改一部“完整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论述“事物是怎样开始存在的,以及它们是怎样依赖于第一原因的”,以及“知性的改进”[36]。正如我们前面考证的,这部完整的小册子是指《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但是这部著作显然并没有论述知性的改进这一部分内容,所以很可能斯宾诺莎当时想把《知性改进论》和《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加以合并,以使《知性改进论》作为《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的方法论导论。[37]可是由于他在《知性改进论》里提出的问题相当困难,以及不久后他放弃了出版《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的计划,这部著作一直未能完成。如果我们这种推测是正确的,《知性改进论》一书的著述时间只能是1661年,最晚也不能超过1662年春。[38]

我们这种推测是可以找到旁证的,因为在斯宾诺莎和奥尔登堡于1661年的书信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斯宾诺莎当时正从事于认识论的研究,特别是对培根笛卡尔的认识论的研究。斯宾诺莎在1661年9月给奥尔登堡的信中写道:“您问我,在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里,我发现了哪些错误。虽然我是不习惯于揭露别人的短处,然而我仍准备满足您的要求。第一个和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他们两人对于一切事物的第一原因和根源的认识迷途太远;第二,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心灵的真正本性;第三,他们根本没有认识错误的真正原因。……关于培根,我不想多说什么,因为他关于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混乱,并且不加任何证明,只一味地下判断。首先他假定,除感官的欺骗外,人的理智按其固有的本性也是易于受骗的,因为人的理智都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尺度,而不是按照宇宙的尺度来想象一切事物的,它仿佛一面凹凸不平的镜子,在反射事物的光线的时候,把它自己的本性和事物的本性混杂在一起了,等等。其次他又假定,人的理智按其本性天生倾向于抽象思考,并把飘忽不定的事物想象为固定的,等等。再次,他假定人的理智是不安静的,它既不能停顿,也不能栖息。至于他所假定的其他原因,完全可以容易地归到笛卡尔说的那个原因上去,也就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比起理智更广阔,或者用费罗拉姆先生(即培根——引者注)自己更为混乱的话来说(《新工具》箴言49),就是理智并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灌输在里面。”[39]这样一种全面而又深刻地对培根和笛卡尔认识论的批判,特别是对培根关于理智本性看法的批判,不难使我们推测当时斯宾诺莎已做了深入的关于认识论问题,特别是知性本性问题的研究,而这种研究的结晶就是《知性改进论》。事实上,《知性改进论》这一书名也来源于培根的《新工具》,培根在那里常常提到“校正知性”、“净化知性”或“医治和净化知性的方式”。但与培根不同,斯宾诺莎不认为知性本身有病,须加医治或校正,而是认为知性是自然之光,本身无病,只需改进和扩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知性改进论》是斯宾诺莎在1661年研究的成果,也就是说,它是斯宾诺莎紧接《神、人及其幸福简论》这样一部简明完整地论述整个哲学体系的著作之后专门论述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的专著。[40]

最近荷兰学者米格尼尼(F.Mignini)和美国学者柯莱(E.Curley)关于《知性改进论》的著述时间提出了另一种新的看法。他们认为斯宾诺莎于1662年春写的那封信所提到的那部小册子不应包括《知性改进论》,因为《知性改进论》当时并不是一部已经撰写好的完整著作。他们认为,无论从撰写的形式上说,还是从它所表现的斯宾诺莎思想发展上说,《知性改进论》是一部还比《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更早的著作,因此他们认为《知性改进论》应当写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之前,或者是与它同时写成的。[41]按照这种看法,《知性改进论》的撰写时间应当是1660年之前,最晚也只能是1660年。

这种看法的根据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就所表述的论点来说,《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比《知性改进论》更接近于《伦理学》。按照米格尼尼的看法,《知性改进论》在关于知性的性质和方法的学说、知识种类理论方面,以及在虚构的性质、意志和知性的区别等方面的论述,不仅与《伦理学》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也有一段距离,因此它不能是介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和《伦理学》之间的产物,而只能是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之前的作品。我们不能同意这种看法。我们认为,虽然《知性改进论》作为一部早期著作是与他后期代表作《伦理学》有区别的,但这并不一定说明它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有距离,非要把它划在比《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更早的阶段。就拿米格尼尼所举的知识种类理论来说,《知性改进论》的确提出了四种知识的划分,与《伦理学》的三种知识划分的说法不同,但我们只要仔细阅读一下《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我们也可看见在那里并不是只有三种知识的划分,它有时也有四种知识的划分。例如在该书第二篇第二十二章论真知识、再生中,他说:“我们仍须探究能否通过第四种知识,即最后的一种知识去达到我们的幸福。”[42]可见《知性改进论》的四种知识划分并非一定是《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以前的观点,《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同样也有四种知识理论。另外,《知性改进论》关于意志和理智的区别问题的确与《伦理学》不同,这表明他当时深受笛卡尔的影响,但《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同样也保留了笛卡尔的很多思想影响。即使我们说《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已有了对笛卡尔学说的批判,难道《知性改进论》里就没有对笛卡尔学说的批判吗?《知性改进论》第78节中,斯宾诺莎实际批评了笛卡尔关于感觉判断的学说,他在这里论述的感觉错误理论实际上是与《伦理学》一致的。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知性改进论》一定是《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以前的作品。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些证据,我们可以知道斯宾诺莎即使在他思想成熟时期也并未完全抛弃《知性改进论》一书里的认识论方法论观点,它的一些主要论点即使在许多年之后斯宾诺莎似乎还是满意的。例如,在1666年,当时斯宾诺莎已完成了《伦理学》三个部分,他在写给鲍麦斯特(Bouwmeester)的信中说道:“必然有一种我们可借以指导和联结我们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的方法,并且知性与身体不同,它不受制于偶然性。这的确可以单独从下面这一点看出来,即一个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或几个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可以绝对是另一个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的原因。或者更正确地说,我们形成的所有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只出自于我们自身所有的其他清楚而且清晰的概念,它们绝不承认我们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从这里可推知,凡是我们形成的任何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只依赖于我们的本性以及它的确实固定的规律,也就是说,它们只依赖于我们绝对的力量,而不依赖于偶然性,即不依赖于那些我们所不知道的和对我们本性和力量来说是陌生的原因。……因此,很清楚,真方法……仅在于纯粹知性的知识,以及它的本性和规律的知识。为了获得这种知识,我们必须首先区分知性和想象,或区分真观念和其余观念,即虚构观念、错误观念、可疑观念以及所有那些只绝对依赖于记忆的观念。为了理解这一点,至少就方法论的要求而言,我们不需要通过心灵的第一原因来知道心灵的本性。”[43]如果我们把这里的观点与《知性改进论》里的观点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是非常一致的。例如在《知性改进论》里,斯宾诺莎也主张很好的方法就是心灵“以一个真观念作为规范,依照一定的次序”[44]去进行推导的方法,真思想的形式“必定在思想自身内而不依赖别的东西,并且不承认所知的对象为原因,而必须依靠知性自身的力量和性质”[45],而且真方法在于“将真观念与别的表象加以区别或分开,保持心灵不致将错误的、虚构的和可疑的观念与真观念混淆起来”[46],并且作为方法论的研究也“无须根据表象的最近因来解释每个表象的本质,因为这种工作属于哲学范围”[47]。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在后期仍保留了《知性改进论》里的观点,甚至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在他临死前一两年内也并未忘记他早期这部方法论著作,在1675年与萨克森伯爵谢恩豪斯的书信和交往中,斯宾诺莎仍回忆起他以前所熟悉的东西,并给谢恩豪斯以理由期望他能出版他的方法论著作。谢恩豪斯写道:“我们何时才能得到您的那种正确指导理性去获得未知真理的方法呢?……当我们在一起时,您向我指出过您在探究未知真理时所使用的方法。我从经验发现,这种方法是极其卓越的,而且就我所理解的而言,它还是很容易的。我可以说,靠了您的这一方法的帮助,我在数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因此我希望您能给我关于正确观念、真观念、假观念、虚构观念和可疑观念的真正界说。”[48]斯宾诺莎在回信中解答了谢恩豪斯的一些疑问,但对于另外一些问题,他说他“尚未用适当的次序写出”[49],显然这是指未完成的《知性改进论》。另外,在《伦理学》里,斯宾诺莎也曾提到过《知性改进论》这本书,希望读者同时加以参阅,如在讲到什么概念更为有用,什么概念全无用处,什么概念是共同的,什么概念仅对于未为成见所囿的人们才是清楚明晰的,什么概念是根据薄弱的,以及第二级概念和公则是如何起源的。斯宾诺莎说:“但是我既然已经划出这些问题归于我的另外一种著作中去讨论,不欲过于冗长致惹厌烦,所以决意在这里不加论述。”[50]也可能还是因为这些原因,《遗著》的编者才说《知性改进论》这部未完成的著作“包含着很多很好的和有益的思想,这些思想无疑地对于每个认真追求真理的人都有不少的用处”,而且斯宾诺莎生前“常常想要完成这部著作,但是他为许多别的工作所阻挠,而后来他就死了,以致他一直未能如愿完成他的著作”。

长期以来,《知性改进论》被认为是一部导论性的著作,但究竟是斯宾诺莎一部什么著作的导论,在斯宾诺莎研究者中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知性改进论》是斯宾诺莎主要代表作《伦理学》的导论,例如格布哈特在其《知性改进论》德译本导言中说:“《伦理学》预先以《知性改进论》作为它的导论,如果说斯宾诺莎在他的主要代表作中是如此直截了当地和不加证明地提出他的学说的基本概念,那么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认为他的读者已通过这篇导论性的论文做了充分的准备。”[51]但是也有些学者认为《知性改进论》就是《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的导论,因为斯宾诺莎在1662年春写的那封信明确把《知性改进论》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放在一起准备出版,而《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又可看做是斯宾诺莎阐述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一部早期主要著作。[52]

首先,我们必须研究一下为什么《知性改进论》要被认为是一部导论性的著作,这主要来自斯宾诺莎自己在《知性改进论》里的看法。根据我们的考证,在该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有十六处地方斯宾诺莎暗示了此书是他的一部哲学著作的导论,其中正文有八处,注释有八处[53]:(1)在第4节里,当斯宾诺莎讲到把荣誉与财富当做目的追求时,他注释说:“这点可更加详细地解释。可以将财富认作本身目的而追求,与将财富认作增进荣誉、满足肉欲或补助健康、促进科学艺术而追求加以区别。俟于适当的地方再加以讨论,这里可无须探究。”(2)在第7节,当讲到占有财富、荣誉和肉体快乐会招致毁灭时,斯宾诺莎注释说:“此点将做更详细的证明。”(3)在第11节,当斯宾诺莎讲到如果认财富、荣誉和快乐只为手段而非目的,则对我们非但没有妨害,而且还有很大帮助时,他说:“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4)在第13节,当斯宾诺莎讲到至善乃是人人都可分享的品格时说:“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的地方指出,简单说来,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5)在同节下他又注释说:“关于这点,别处我另有详细解释。”(6)在第31节里,当斯宾诺莎讲到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时,他注释说:“天赋的力量是指非由外因所支配的力量而言,以后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7)在同一节中讲到知性凭借天赋力量自己制造理智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作品时,斯宾诺莎又注释说:“这里我称之为作品,至于这些作品是什么,我将于我的哲学中说明之。”(8)在第34节里讲到客观本质时,斯宾诺莎注释说:“注意,我们在这里并没有研究这最初的客观本质如何天赋给我们,因为这个问题属于自然研究的范围。在自然研究里,更当充分解释这一点,同时并当指出,假如没有观念,则不可能有肯定、否定或意志。”(9)在第36节里,当斯宾诺莎讲到真的方法乃是教人依适当次序去寻求真理或真观念的一种途径时,他注释说:“至于什么是‘在心中寻求’,我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10)在第45节里,当斯宾诺莎讲到人们囿于成见故不能循适当次序研究自然时说:“至于成见的起因,以后在我的哲学中再加以说明。”(11)在第51节中斯宾诺莎说:“同时我必须声明,我将不在这里根据表象的最近因来解释每个表象的本质,因为这种工作属于哲学范围。”(12)在第76节中,当斯宾诺莎讲到自然的本源乃是唯一无限的存在时注释说:“这种存在并不是表示神的本质的属性,我将于我的哲学中指出。”(13)在第83节中,斯宾诺莎说:“但究竟观念本身是不是会由于记忆而受到歪曲,在我的哲学中将可看见。”(14)在第87节中,斯宾诺莎讲到对于理智和想象不加精确区别的人是如何容易陷入极大的错误时说:“我将于适当的地方另加阐明。”(15)在第102节里,斯宾诺莎在讲到认识永恒之物及其法则时说:“我们必须另外寻找别的辅助方法。”(16)在第103节里,当斯宾诺莎讲到辅助方法可以有助于我们规定事物生存的规律以及了解事物的最内在的本质时,他说:“所有这些我将于适当的地方加以说明。”

按这十六处的暗示或说明,有七处明确提到“我的哲学”,一处提到“自然研究”,可见斯宾诺莎的确把《知性改进论》看成是他的一部哲学著作的导论,但这部哲学著作至少应当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它必须是当时未完成的著作,因为斯宾诺莎屡次说“我于适当地方指出”、“我于我的哲学中说明”和“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另一是该著作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1)形而上学本体论问题,即有关神的存在和属性的问题(如12);(2)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即有关知性的天赋力量、理智作品、客观本质、心中寻求、成见的起源、理智和想象的区分以及正确完善的认识方法等的问题(如6、7、8、9、10、11、13、14、15、16);(3)伦理学问题,即有关财富的两种使用、财富、荣誉和肉体快乐的价值和恶果,以及人的至善的理想诸问题(如1、2、3、4、5)。这部哲学著作是否就是指《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呢?看来似乎不是。因为,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所考证的,《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在他撰写《知性改进论》之前就已完成了。如果斯宾诺莎是指这部著作,他就无须说“我将怎么怎么”,而可以明确告诉我们“请参阅该书第几篇第几章第几节”。其次,就《知性改进论》这些说明要详尽解释的内容来说,虽然有些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里有了论述,但大部分特别是有关伦理学、认识论的内容在该书里是没有论述的,因此《知性改进论》暗示的哲学著作绝不可能是指《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那么,这部哲学著作是否就是指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伦理学》呢?看来似乎也不是。我们知道,《伦理学》作为书名第一次是出现在1665年3月13日斯宾诺莎致布林堡的书信中。如果是指《伦理学》,那么至少在1665年3月以后斯宾诺莎应当把《知性改进论》与《伦理学》加以合并,可是直到1675年与谢恩豪斯的通信中,斯宾诺莎从未说明《知性改进论》是《伦理学》的导论。而且,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现存的《伦理学》一书的形式和内容,我们也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因为一方面《伦理学》是用几何学形式写的,它怎么可以用一篇不是用几何学形式写的著作作为它的导论呢?另一方面在《伦理学》里也并没完全解释《知性改进论》所提出要进一步加以解释的东西,如什么是知性的天赋力量、理智作品和心中寻求。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知性改进论》的暗示不能是指现存的《伦理学》。

既然《知性改进论》作者向读者所许诺要详加解释他的一些观点的哲学著作既不是指《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又不是指现存的《伦理学》,那么它究竟是指什么著作呢?在《遗著》编者的序言里有一句话值得我们注意,就是“我们的作者在完成了《伦理学》之后还计划撰写一部包括他的全部哲学的著作”[54]。《遗著》编者之所以有这种推测,可能主要是根据《知性改进论》里的暗示,因为既然《伦理学》不是《知性改进论》里所暗示的那部哲学著作,那么作者一定还有另一个撰写全部哲学的大计划。不过,《遗著》编者的这种认为斯宾诺莎在完成《伦理学》之后还有一个撰写另一部哲学著作的计划的推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想象斯宾诺莎在写完《伦理学》之后还会有另一个计划,即撰写一部不是用几何学形式表述的哲学著作。而且《遗著》编者甚至还犯了时间的错误,即斯宾诺莎在写《知性改进论》时,他还没有开始撰写《伦理学》,因此《知性改进论》里暗示要写的哲学著作的计划绝不可能一直延续到完成《伦理学》之后。事实上斯宾诺莎在写完《伦理学》之后已经感到他的哲学工作完成了,进而只计划写《政治论》等一般应用学科的著作,所以斯宾诺莎计划要写一部以《知性改进论》作为其导论的哲学著作的计划只能在写《伦理学》之前出现。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推测:斯宾诺莎在写《知性改进论》时可能有一个打算,即撰写一部表现他的全部哲学观点的著作,但这部著作既不是已经写就的《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也不是当时根本还未开始的《伦理学》,而是另一部哲学著作。这部著作不采用几何学方式,而是与《知性改进论》一样采用普通论述形式,这部著作至少要包括上述形而上学、认识论和伦理学等全部内容。如果我们这种推测是正确的,那么斯宾诺莎在1660年底至1661年前半年——当时正在写《知性改进论》——有一个打算,就是在已有的《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的基础上重新写一部系统性的哲学著作,并以《知性改进论》作为它的导论。可是一方面由于《知性改进论》未能完成,另一方面由于他在撰写《知性改进论》的过程中已经深感普通论述的方法不适用于表达他的哲学,因而在1661年7月或8月他断然放弃了这一计划,而决定采用几何学证明方式重新阐述他的哲学,这样,不久后他就开始了《伦理学》的撰写。1661年9月寄给奥尔登堡的几何学命题可能就是这种新决定的第一次尝试。

《知性改进论》一书的副标题是“论最足以指导人达到对事物的真知识的途径”,这就揭示了这部著作的中心内容是认识论和方法论,而不是一般的形而上学。可是,正如斯宾诺莎哲学体系所揭示的,认识论只是他的整个体系的中介环节,其最终的目的需落脚在人的至善上,因此这部著作的第一章导论是论哲学的目的,中心的问题是何为人的至善。斯宾诺莎以他个人的深切经验首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我亲受经验的教训之后,我才深悟到日常生活中所习见的一切东西,乃是虚幻的、无谓的,因为我的确见到,凡是令我担忧或眩骇的东西,本身既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只不过觉得心灵为它所动罢了。因此最后我就决意探究世界上是否有人人都可以分享的真正的善,可以摈绝其他的东西而单独地支配心灵。这就是说,我要探究世界上究竟有没有一种东西,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便可以永远享受连续无上的快乐。”[55]这可能就是斯宾诺莎从事哲学探究的真正目的,即探讨那种我们可以永远享有连续的无上的快乐的“至善”。什么是至善呢?斯宾诺莎说:“至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之后,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个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的地方指出,简单说来,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56]因此,哲学,对于斯宾诺莎来说,就是寻求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哲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一种人和自然相统一的人性理想状态,达到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天人合一”境界。斯宾诺莎说,我们的一切努力,包括一切科学,都应集中于这个最终目的,都应达到这种“人的最高的完善境界”[57]。(www.xing528.com)

认识论和方法论就是培养或改进人的知性,以使人获得这种完善知识,达到这种完善境界。斯宾诺莎说:我们“必须尽力寻求一种方法来医治知性,并且尽可能于开始时纯化知性,以便知性可以成功地、无误地,并尽可能完善地认识事物”[58]

柏拉图曾经在他的《曼诺篇》里对求知问题提出了这样一种悖论:“我们既不能研究我们知道的东西,又不能研究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因为如果我们知道,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去研究;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我们就不能去研究,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所要研究的东西。”[59]对于这种求知悖论,斯宾诺莎以他的有名的炼铁和铁锤的事例,说明求知过程绝不是从无知到有知,而是从简单知识到复杂知识,从较少知识到较多知识的渐进过程,他说:正如“由最简单的动作进而为工具的制造,由工具的制造进而为比较复杂的工具、比较新颖的器具的制造,一直达到费最少的劳动完成大量复杂的器具,同样,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以获得新的力量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又获得新的工具或新的力量向前探究,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直到达到智慧的顶峰为止”[60]

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求知方法乃是一种知识的扩充或知识的反思,他说:“方法不是别的,只是反思的知识或观念的观念。因为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就不会有观念的观念,所以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也就会没有方法而言。所以好的方法在于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依照一个真观念的规范去进行认识。”[61]不过真观念和真观念之间存在差别,有些真观念是表示最完善存在即自因、自决的存在第一因,有些真观念则表示从最完善存在而来的附属存在,我们应当从那些真观念出发呢?斯宾诺莎说:“为了使心灵能够充分反映自然的原样起见,心灵的一切观念都必须从那个能够表示自然全体的根源和源泉的观念推绎出来,因而这个观念本身也可作为其他观念的源泉。”[62]因此我们需要以最完善存在的真观念为规范去进行反思,从而才能获得对自然的全面认识。所以斯宾诺莎在谈到方法是观念、反思知识时继续说:“能表示最完善存在的观念的反思知识要比表示其他事物的观念的反思知识更为完善。换言之,凡是能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依照一个最完善存在的观念为规范去进行认识的方法,就是最完善的方法。”[63]因此,真正的自然知识乃是一个从最初、最全面、最根本的真观念开始的观念演绎系统。

知识是由真观念组成的观念演绎系统,因此知识的真理性就在于真观念本身的真理性以及观念演绎或推导关系的真理性。对于知识真理性的这两个必要条件,斯宾诺莎毫无疑问地加以肯定。首先,他利用中世纪关于客观本质和形式本质相同一的学说,认为真观念“必定完全与它的形式的本质符合”[64]。因为某物的真观念并非其他的东西,乃是该物的客观本质,而客观本质既然必然与其形式本质相符合,所以真观念本身的真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例如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本身即是真的东西。斯宾诺莎说:“确定性不是别的,只是客观本质本身,换言之,我们认识形式本质的方式即是确定性本身……因为确定性与客观本质是同一的东西”[65],因此“要达到真理的确定性,除了我们具有真观念外,更无需别的标记”[66]。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真理本身、事物的客观本质和事物的真观念乃是同一个东西。[67]

知识真理性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观念的演绎或推导关系的真理性。在斯宾诺莎看来,观念的演绎系统和逻辑推导关系是与实在世界的自然生成系统和事物的因果必然关系一致的。他说:“观念之客观地在思想世界与它的对象之在实在世界的关系是一样的。假如自然界中有一件事物与其他事物绝无交涉或关联,则它的客观本质——即完全与它的形式本质相符合的客观本质,将与任何别的观念无丝毫交涉或关联,换言之,我们将不能从它做出任何推论。相反,凡是与他物有关系的东西——因为自然万物没有不是互相关联的——都是可以认识的,而这些事物的客观本质之间也都具有同样的关联,换言之,我们可以从它们推出别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又与另一些观念相关联。”[68]因此我们毫不怀疑我们的观念演绎系统和逻辑推导关系的真理性,观念演绎系统和逻辑推导关系的真理性是自明的。我们用不着在真理和正确推理本身以外寻求方法或工具以证明真理和正确推理,真理和正确推理本身就完全能证明真理和正确推理。

认识和方法均开始于作为本原的真观念,因此探求本原的真观念乃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第一项任务,斯宾诺莎告诉我们说:“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自然”[69],因为“心灵对于自然的了解愈多,则它对于它自身的认识也必定愈加完善,这自然是不用说的。所以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则这一部分的方法将必愈为完善,而且当心灵能达到或反思到最完善存在的知识时,则这一部分的方法亦最为完善”[70]。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第二项任务,就是从我们所掌握的最初的真观念按照一定的秩序进行逻辑推演。斯宾诺莎教导我们说,在观念的推论中我们绝不能以想象的秩序或法则代替理智的秩序或法则,他说:“这万分必须:把我们的一切观念都从自然事物或真实存在推出,尽量依照由此一实在到另一实在的因果系列,这样就可以不致过渡到抽象的和一般的概念:既不由抽象概念推论出真实事物,也不由真实事物推论出抽象概念。因为两者都足以扰乱理智正确的进展。”[71]概括说来,斯宾诺莎所阐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这两项任务就是:第一,正确地寻找一个最完善的真观念作为规范,即“据界说而思维”;第二,正确地按照理智的适当秩序进行推演,即“据逻辑而演绎”。

为了正确地完成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任务,斯宾诺莎提出我们的方法必须满足下列三个必要条件:(1)必须将真观念与其余表象辨别清楚,使心灵不要为后者所占据;(2)必须建立规则,以便拿真观念作为规范去认识未知的东西;(3)必须确定适当的秩序,以免枉耗精神于无用的东西。[72]对于这三个必要条件,斯宾诺莎概括说:“正确的方法就在于认识什么是真观念,将真观念从其余的表象中区分出来;又在于研究真观念的性质使人知道自己的知性的力量,从而指导心灵依这个规范来认识一切必须认识的东西;并且在于建立一些规则以作为求知的补助,以免枉费心思于无益的东西。”[73]

关于方法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斯宾诺莎是在《知性改进论》第50节到第90节里论述的,中心的问题是将真观念与别的表象加以区别,以使心灵不致将错误的、虚构的和可疑的观念与真观念混淆起来。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真观念与错误观念、虚构观念、可疑观念的区别是明显的,因为(1)真观念是简单的或由简单观念构成的,因而是清楚明晰的,相反,上述其余表象则是混淆的,因而不是清楚明晰的;(2)真观念能表示一物怎样和为什么存在或产生;相反,其余表象不能做出这样的表示;(3)真观念的客观效果在心灵中,与其对象的形式本身相符合,这样真观念永远是真的,相反,其余表象皆起源于想象,因而不是真的。[74]

《知性改进论》第91节至第99节是论述方法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即建立推理规则,以便拿真观念作为规范去认识其他未知的东西。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最好的推理必须从一个肯定的特殊的本质,或从一个真实的正确的界说里推论出来,他说:“最好的推理必须从一个特殊的肯定的本质推演而出,因为一个观念愈特殊,便愈明晰,从而也就愈是清楚。因此我们必须尽量寻求关于特殊事物的知识。”[75]

关于方法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在《知性改进论》第99节一直到最后第110节里论述的,这里斯宾诺莎首先强调了推理的次序应是从一个最初的、最全的本原观念出发。他说:“就推演的次序而论,为了使我们所有的观念都可以按次序排列并连贯起来起见,我们必须尽先依理性的要求去探讨是否有一个存在——如果有,它的本性如何——它是万物的原因。这样一来,则它的客观的本质又可为我们一切观念的原因。于是犹如前面所说,我们的心灵可以尽量完全地反映自然,因此心灵可以客观地包含自然的本质、秩序和联系。”[76]其次,斯宾诺莎强调了推理次序应当按照固定的和永恒的事物的系列,而不应按照变幻无常的和偶然的事物的系列。他说:“我们也没有了解这些变幻无常的个别事物的系列的必要,因为它们的本质并不是从它们的存在的系列或次序推出,而它们的存在的次序,充其量只能供给我们以它们外表的迹象、关系或次要情况,所有这些都和它们的内在本质相隔甚远。而内在本质只可以在固定的永恒的事物中去寻求,并且也可以在好像深深刻印在事物里面而为一切个别事物的发生和次序所必遵循的规律中去寻求。”[77]正是从这种寻求固定和永恒的事物次序出发,斯宾诺莎认为,知性观察事物不应从时间和数量的观点,而应从永恒的和无限的观点出发,他说:“知性理解事物并不注意它们所占的时间,亦不注意它们的数量。”[78]这就是他以后在《伦理学》里阐发的所谓“从永恒的形式下观认事物”的观点。

在哲学史上,人们一般把斯宾诺莎的方法称为几何学方法,如果说几何学方法只是指一种综合的方法的话,那么,这是不正确的。斯宾诺莎真正的哲学方法应当是《知性改进论》里所阐述的真观念推演方法。这是一种分析方法,而不是综合方法。如果我们理解了斯宾诺莎的《知性改进论》,那么我们就可找到一条正确理解《伦理学》的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知性改进论》是《伦理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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