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词是反映动作行为的词类,它在语句中处于枢纽地位,前面一般与主语、状语联系,后面一般与宾语、补语相关,加之动词类同义词本身的数量也是三类同义词中最多的。因此,动词类同义词的区别因素也较名词、形容词复杂。今文《周书》中动词类同义词的区别因素主要有以下十六种情况:
一、动词所指动作行为相同,而同义各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关涉对象不同
动作行为关涉对象不同是指动作行为本身相同,而动作行为所作用、指向、影响的客观对象不同。相同的动作行为往往可以作用、指向、影响不同的客观事物,这就为人类给作用、指向、影响不同客观事物的相同的动作行为创造不同的词语来表达提供了客观现实可能。加之早期先民的抽象概括能力还不够发达,对事物及事物之间的联系往往不是从本质上着眼去认识,而经常都是关注表象或表象联系而对事物进行认识、取义、命名。因此,在语言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关涉对象不同,而动作行为本身相同的同义词组。例如:
“畏、恐、惧”都有“害怕、畏惧”的意义,而“畏”关涉的对象最广,包括人、物、事、罪罚等可能引起人类害怕、畏惧的任何因素;“恐”表示是对正在发生、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大灾难的畏惧;“惧”一般是对行为后果的畏惧。
“恤、忧”在今文《周书》中都有“忧虑、忧愁”义。而“忧”关涉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大事,也可以是个人的生活琐事;“恤”所关涉的对象往往为国家大事或关系到国家的大事。
“耽、湎”都有“沉溺”义,“耽”关涉的对象为歌舞、美色、射猎等,含盖能引起身心愉悦的所有事物;“湎”在今文《周书》中专指沉溺于酒。
“踰、越”皆有“跨过、越过”义,而“踰”指跨过有一定高度的障碍;“越”则指越过某种人为规定的有形或无形的界限范围。
“洮、颒、盥”在今文《周书》中都有程序化的动作“洗”义,而“洮”指洗发;“颒”指洗脸;“盥”指洗手。
“渐、矫”共有义位为“欺诈”,而“渐”为兴诈犯上;“矫”为托上命行诈。
二、动作行为方式或动作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动作行为方式是指进行某动作行为所采取的方法、手段,而动作行为表现形式指进行某种动作行为时外在的表现样式,动作行为方式不同往往导致动作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二者有时很难截然分开。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作行为方式和动作行为表现形式,动作行为方式和动作行为表现形式是构成动词类词义特征的重要因素,是动词同义词的重要区别角度。例如:
“畏、恐”在“害怕、畏惧”意义上,“畏”表现为内心的威压;“恐”表现为外在的惶恐不安。
“种、播、艺”都有“种植”义,“种”表现为横竖成行的点种;“播”表现为均匀地把种子撒种到地里的撒种;“艺”则为移栽幼苗的移种。
“陈、敷”皆有“陈列”义,而“陈”是以一定的顺序、有规则有条理地把物品摆开、陈列;“敷”是把卷曲、堆叠的东西均匀地铺开。
“伐、侵”在征战、攻打的意义上相同,而“伐”表现为公开讨伐;“侵”则表现为不宣而战,偷偷进攻。
“恤、忧”在“忧虑、忧愁”意义上表现不同:“忧”表现为忧形于色;“恤”则表现为忧藏于心。
“寇、攘、夺、贼、虔、窃”都有“非法占有财物”义,其表现形式为:“寇”为入室施暴强取财物;“攘”一般表现为乘便强取、侵夺、占有财物;“夺”为依靠绝对势力或威压强取财物;“贼”为杀人取货;“虔”为利用狡诈、借口骗取财物;“窃”为暗中偷取财物。
“詈、诅、祝”皆有“骂、咒骂”义。“詈”表现为以恶言、恶语加之于人,以发泄心中的不满,一般为出声责骂;“诅、祝”为祈求神灵加祸于人,可以表现为出声祝告、祈祷,也可以是心中默默祈祷、祝告。
三、与动作行为有关的人的身份地位不同
动作行为往往要与一定的人发生关系,而人在阶级特权社会中总有一定的身份级别差异,特权阶级为了强化这种身份级别差异,往往影响到语言词汇的运用,出现了一定的词汇只属于一定的特权阶层或一定的尊卑关系系列。例如:
“崩、陟、死、凶、短、折、丧”在今文《周书》中都有“死亡”义,而“崩、陟、丧”只能用于最高统治者“君王”之死;君王以外的人死亡根据情况分别用“死、凶、短、折”。
“畀、锡、赉、付、遗、授、命、贻、与”在今文《周书》中,在“给予”意义上构成同义词组,但是它们在授受双方的地位上有区别。其中“畀、赉、付、授、命”仅用于上对下、尊对卑的给予;“锡、遗、贻、与”所关涉的授受双方没有明显的身份差异,可以通用。
“征、伐、侵、戎”在“征战、攻打”意义上,“征”仅用于上对下、正义对邪恶的讨伐。
“诰、告、誓、毖”在今文《周书》中,在“训告”意义上仅用于上对下。
在阶级特权社会中,词义的阶级身份色彩是很重要的同义词区别因素,在今文《周书》中已经很丰富。随着特权社会的完备,还会进一步增多、区分更严格并形成完备的系统,在今文《周书》中有很多词汇还处在过渡阶段。
四、动作行为处所不同
动作行为都需要在一定的空间处所中进行,有些词其空间处所因素对词义基本没有影响,我们在词义研究中也往往忽略。而部分词的处所因素对词义有重要影响,如: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处所就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空间处所因素也就成为部分同义词的重要区别因素。例如:
“奸、宄”词义皆有“作恶、为非作歹”,而“奸”指在外为非作歹;“宄”指在内为非作歹。
“寇、攘、夺、贼、虔、窃”组中,它们有共同词义“非法占有财物”义,而“寇”专指入室强取财物,处所为别人家中。“攘、夺、贼、虔、窃”四个词的处所不定,处所在其词义的主要构成要素中也是可以忽略的因素。
五、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不同
完成一定的动作行为,往往需要凭借一定的外物作为工具,而在很多动作行为过程中,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不同,往往直接影响动作行为结果、效率、可信度等诸多方面,进而影响到同义词组中各词的词义特征不同,因此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因素也成为部分同义词的区别因素。当然,大部分动词所表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不会对词义特征构成重要影响,对这类词,我们在词义研究中就可以忽略工具因素,不把工具因素作为词义的区别因素。例如:
“卜、筮”其词义都是占卜以定吉凶,而“卜”是以龟甲用火烤灼凭借裂纹来推测吉凶的占卜方式,其工具为龟甲;“筮”是用筮草通过八卦六爻来推测吉凶的占卜方式,其工具为筮草。周人认为凭借龟甲的占卜结果的可信度比用筮草占卜结果的可信度高。
六、动作行为的速度不同
在古代以速度快慢作为词义区别因素主要是针对人、兽的行走、奔跑,车、马的行驶,鸟类的飞行等有关的动词。在今文《周书》中,出现了以速度快慢作为人的行走、奔跑类动词的区别因素,例如:
“步、趋”词义都指“行走”,而“步”为一般的走;“趋”为快步走,在速度上,“步”慢“趋”快。
“奔、走”词义都有“跑”。而“走”是一般的跑;“奔”为快跑。在速度上,“走”慢“奔”快。
七、动作行为的具体过程阶段不同
一个完整的动作行为往往表现出一定的阶段、过程,而动作行为处于不同的阶段、过程中,其本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侧重反映某个完整动作行为某个具体过程、阶段的词,其词义往往有差异。这样动作行为的过程、阶段也可以作为动词类同义词的区别因素。例如:
“执、拘”在今文《周书》中都有“逮捕”的意义,但是反映的动作行为阶段不同:“执”一般为抓捕的过程;“拘”一般反映抓捕后的捆绑拘押。从过程、阶段上看,“执”在前,“拘”在后。
“涉、济、游”在“渡河、渡水”义位上构成同义关系,而其词义反映的“渡河、渡水”阶段不同:“涉、游”侧重于正在“渡”的过程;“济”一般指已经渡过。
“听、闻”在“用耳朵感知外界声音”意义上表现的动作行为阶段为:“听”指动作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闻”往往指动作行为已经结束,即听的结果。
八、内涵、侧重点不同
不同的词都隐含着说话人的不同的内涵、侧重点。内涵或侧重点的形成是由词语在形成之初,人类针对不同的内涵或侧重点而取义命名;或者是由于词语在产生之初没有内涵或侧重点的差异,而词语进入交际程序后,人们赋予具有同义关系的各词以不同的内涵或侧重点,习沿已久,同义词组中的各词就具有了固定的不同内涵或侧重点。具有不同内涵、侧重点是每类词都具有的因素,应该说动词是内涵、侧重点最丰富的一类词。在今文《周书》中的大部分动词同义词都具有不同的内涵、侧重点。例如:(www.xing528.com)
“哀、闵、矜、戚”在“哀怜、怜悯”的义位上,“哀”侧重对别人的不幸的怜悯,或以怜悯的心态处事待人;“闵”侧重于对自己或他人的遭遇的怜悯、哀伤、痛心;“矜”侧重于对别人的不幸给予同情;“戚”重在对下层民众的体贴、关怀。
“逋、逃”都有“逃亡”义,而“逋”隐含四散逃亡;“逃”隐含远远地逃离。
“继、绍、嗣、胤”在“接续、继承、使前后相承不中断”义位上有不同的内涵、侧重点:“继”重在时间上的前后相承;“绍”重在继承并发扬光大;“嗣”重在承续前人的君位、爵位、职位;“胤”重在前后相承,一个接一个。
“治、诘、尹、甸、视”都有“治理”义,而“治”指通过一定的规则、方法使无序、混乱的局面变得有序、太平;“诘”含有通过监督、发布政策、制定法规使之警戒而达到治理;“尹”为普通官吏的直接管理;“甸”重在管理万民从事农业生产、交纳贡赋;“视”重在高级官员亲自视察、督办而治理、整饬。
“谋、思、图、服、念”在“考虑、思谋”的共同意义上侧重点不同:“谋”侧重于对疑难问题的思考;“思”为深入细致地想;“图”为预先认真仔细地构想;“念”为经常地思考;“服”为反复深入地思谋。
“对、答、报、反”都有“回答”义。而“对”侧重于直接回答提问;“答”重在表明态度;“报”重在回应;“反”重在回复中提出反对意见或反对理由。
“言、道、扬”都有“说、说话”的意义,而“言”为直接发端表白自己的意见;“道”为有顺序、有条理地说;“扬”为公布秘密。
在今文《周书》中几乎每一组动词类同义词中的各词之间都有内涵、侧重点的不同,在此不能一一罗列。
九、语源不同
每一个词都有其赖以得名的构词理据,即语源。语源义或隐或显地隐藏于每一个词义之中,语源义影响甚至决定词义的特征,很多同义词之间的词义区别都可以从语源上找到依据。语源不同是各种词类的同义词都具备的区别特征,动词类同义词也不例外。例如:
“诲、训”有共同的词义“教导、诱导”,其语源不同,决定其词义涵义不同:“诲、晦”同源,语源义为“暗昧不明”,故“诲”的词义特征为在人暗昧不明时给以教导、诱导而使之明白;“训、顺、驯”同源,语源义为“顺”,故“训”之词义特征为顺其事理、开导使之顺从说教。
“谋、思、图、服、念”组同义词中,“思、睿”同源,语源义特征为“深”,故“思”之词义为深入细致地想。
“执、拘”组同义词中,“拘、钩、痀”同源,语源义为“弯曲”,故“拘”之词义为卷曲捆绑而拘止。
“逋、逃”的共同意义为“逃跑、逃亡”。“逋、铺、圃”同源,词源义为“散布”,决定“逋”为四散逃亡;“逃、眺、窕、絩”同源,词源义为“深远”,故“逃”为远远地逃离。
十、词义色彩不同
我们通常谈到词语的附属色彩义,在词义的多种附属色彩义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语体色彩和情感色彩。在周代,教育学习只是少数人有机会,加之书写工具落后,文籍奇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是否已经开始形成书面语与口语的初期对立,即语体色彩差异,我们无从考证。我在词义辨析过程中所反映的语体色彩之别,有“以今律古”之嫌,所以仅仅作为“备考”内容列出。因此我们目前把语体色彩作为今文《周书》的词义区别因素归纳总结出来,还为时尚早,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词语的情感色彩在今文《周书》中还是表现得比较明显,从一些词语固定出现的语言环境,可以明显感知说话人或褒或贬的情感态度。并且,在今文《周书》中动词的感情色彩比名词的感情色彩突出、丰富,但是还是不成系统。在同义词组内,很少见到褒、贬、中性词具全的同义词组,只是偶尔一组同义词出现一个明显含褒奖感情的词,或一个明显含贬斥感情的词,例如:
“征、伐、侵、戎”组在“征发、攻打”意义上,“征”为褒义词;“侵”为贬义词;“伐、戎”为中性词。
“畀、锡、赉、付、遗、授、命、贻、与”组词在“给予”意义上,“畀”明显含贬义,含有轻视、鄙薄的情感态度。“赉”含有褒奖的感情色彩,其余皆为中性词。以上是我们在今文《周书》中发掘到的两组褒、贬、中性词具全、系统完善的同义词组。
“崩、陟、丧”都指帝王之死。但是“陟”明显含有褒义,是对君王死的美称,是对其德行、政绩的肯定。
“遘、造、罹”组在“遇上”的意义上,“遘、罹”皆指遭遇不幸、不利,含有贬斥义;“造”为中性词,其遇上的对象可以是不幸、不利,也可以是吉祥。
“动、蠢”组在“动、扰动”意义上,“动”为中性词;“蠢”为贬义词,是对反叛行为的蔑称。
十一、产生、通用时代不同
词语的发展与社会生活发展密切相关,语言中的词语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中。古汉语中的部分词语,至今也能推知其时代的印记。其实,词语的产生、通行时代也决定其在某时代的地位。例如:
“卜、筮”作为采用不同工具的占卜方式,产生时代不同:“卜”是殷商人开始用的一种占卜方法,周人继续沿用;“筮”为周人开始使用的占卜方法。作为“占卜”意义,“卜”产生于商代,“筮”产生于殷周之际。
“祭、祀”在祭祀总称上,“祀”在周及周以前通用;“祭”在周以后通用,“祭”在今文《周书》中明显没有“祀”的使用频率高。
十二、程度轻重不同
在今文《周书》中,表现动作行为的动词已经有明显的程度轻重的差异。例如:
“畏、恐、惧、忌”有共同的义位“害怕、畏惧”,但是表示程度轻重不同:“恐”的程度最高,其次依次为“畏、惧、忌”。
“刑、罚、咎、惩”在“惩罚”意义上,“罚”为通用词;除外,“刑”的程度明显比“咎、惩”高。
“疾、恶、憝”在“憎恶、怨恨”意义上:“恶”表现为一般的内心憎恶;“疾”为痛恨;“憝”为非常痛恨,有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感觉,其程度依次增强。
“遘、罹”组在“遇上不幸、灾难”意义上,“遘”只是一般地交合、交遘;而“罹”则指深深地陷入。“罹”所表示的程度比“遘”高。
“眷、顾”都可以指顾念,而“顾”是一般地顾念;“眷”指深深地顾念。“眷”的程度显得高。
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程度的差异也是今文《周书》中很普遍的一种区别因素。在此不一一举例。
十三、组合关系不同
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指的是动词是否带宾语、带什么宾语,宾语指人还是指物,带单宾语还是带双宾语。组合关系不同是动词的一种最普遍区别因素,每一个动词都有带不带带宾语,带什么宾语的问题。在此不一一举例说明。
十四、主动、被动的不同
动词本身可以表示主动或被动含义的区别,这种现象在今文《周书》同义词中也有体现,在第三章辨析中已经提及。但是,这种区别因素还不普遍,在这里也不举例说明了。
十五、使用频率不同
就目前的词义研究状况看,词语的使用频率不同,对词义特征的影响还不是特别突出,是否可以作为词义的区别角度、区别因素提出来,还有待探讨。因为在今文《周书》中同义词组中各词显示出了使用频率的差异,所以也在此顺便提及。
十六、动作行为目的不同
动作行为的目的不同,在春秋战国及以后的同义词中是一个重要区别因素,在今文《周书》中可以作为词义区别因素的动作行为目的差异也已经出现个例。例如:
“陻、敜”在共同意义“堵塞”上,“陻”的堵塞目的是使内部的东西不得外出,而“敜”则是防止外部的东西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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