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节 丛敛府集会
一、“丛”用例1次,义位为“聚集”,用例:
不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无逸》
二、“敛”用例1次,义位为“收聚、聚集”,用例:
敛是五福,用敷锡厥庶民。《洪范》
三、“府”用例2次,有两个义位:
1.官名,主掌府藏之官,用例1次,用例:
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多方》
2.聚集,用例1次,用例:
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吕刑》
四、“集”用例5次,有三个义位:
1.成功,用例1次,用例:
兄弟方来,亦既用明德,后式典集,庶邦丕享。《梓材》
2.会集,聚集,用例3次,用例:(www.xing528.com)
君奭,在昔上帝割申劝宁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君奭》
惟时上帝,集厥命于文王。《文侯之命》
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丽陈教,则肄肄不违,用克达殷集大命。《顾命》
3.安定,用例1次,用例:
乃惟有夏,图厥政,不集于享。《多方》
五、“会”用例3次,义位为“汇合、聚集”,用例:
会其有极,归其有极。《洪范》
父义和,汝克昭乃显祖,汝肇刑文武,用会绍乃辟,追孝于前文人。《文侯之命》
五个词在“聚集”义位上构成同义关系。
《说文·三上·丵部》:“丛,集也。”丛,本义为聚集,其义含有同类事物杂乱无章地聚集某处,故其引申义有“繁杂”义。现代汉语双音词语“丛林、丛生”中的“丛”含有此义。“敛”之“聚集”义强调人为有目的收集使事物聚集,“收”是其过程、前提,“聚”是其结果。《说文·三下·攴部》:“敛,收也。”《尔雅·释诂》:“敛,聚也。”《礼记·大学》:“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现代汉语有“收敛”一词正表明“收”与“敛”的关系。“府”本义为“国家储藏财物、文书的府库”,引申为“聚集”。《玉篇·广部》:“府,聚也。”其“聚集”义有积少成多之义。“集”本义为“群鸟栖止于树上”,引申为“聚集”,在今文《周书》中“集”之“聚集”义含有“降止、会集”义,即指上帝把天命降止、会集于某人。《书·胤征》:“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安国传:“集,会也。”《诗·大雅·大明》:“天监在下,其命既集。”毛传:“集,就也。”“会”之“聚集”义强调为一定的目的、在一定的号召下而聚集,即人的聚集。
从组合关系看:“敛、府、集”直接以其所关涉的事物为宾语;“丛、会”一般不带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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