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畀锡赉付遗授命贻与
一、“畀”用例9次,义位为“给予”,例如:
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斁。《洪范》
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多士》
天惟式教我用休,简畀殷命,尹尔多方。《多方》
二、“锡(赐)”用例6次,义位为“给予、赠给”,例如:
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洪范》
惟时厥庶民于汝极,锡汝保极。《洪范》
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召诰》
三、“赉”用例3次,义位为“赏赐、给予”,用例:
天乃畀矜尔,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多方》
用赉尔秬鬯一卣,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马匹四。《文侯之命》
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费誓》
四、“付”用例2次,义位为“给予”,用例:
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民,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梓材》
皇天用训厥道,付畀四方。《顾命》
五、“遗”用例7次,有三个义位:
1.遗留、留给,用例5次,例如:
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牧誓》
惟新陟王,毕协赏罚,戡定厥功,用敷遗后人休。《顾命》
2.遗弃,用例1次,用例:
今冲子嗣则无遗寿耈,曰:“其稽我古人之德,矧曰其有能稽谋自天。”《召诰》
3.通“谴”,用例1次,用例:
予造天彶遗,大投艰于朕身。《大诰》
六、“授”用例2次,义位为“递给、给予”,用例:
太保受同,降,盥,以异同秉璋以酢,授宗人同,拜。《顾命》
太保受同,祭,哜,宅,授宗人同,拜。《顾命》
七、“命”用例140次,有八个义位:
1.名词,命令,用例45次,例如:
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康诰》
2.动词,命令、任命,用例27次,例如:
越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召诰》
3.天命、祚运,用例54次,例如:
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金縢》(www.xing528.com)
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故我至于今,克受殷命。《酒诰》
4.使命、功业,用例4次,例如:
肆予害敢不越卬敉文王大命。《大诰》
5.寿命,用例3次,例如:
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洪范》
6.赐予、给予,用例4次,用例:
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召诰》
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洛诰》
7.用于君王谥号,用例1次,用例: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髦,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吕刑》
8.卜问,用例2次,例如:
今我即命于元龟。《金縢》
八、“贻”用例2次,有两个义位:
1.赠送,用例1次,用例:
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金縢》
2.传授,用例1次,用例:
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贻哲命。《召诰》
九、“与”用例5次,有两个义位:
1.连词,和,用例4次,例如:
王与大夫尽弁,以启金縢之书,乃得周公所以为功代武王之说。《金縢》
2.给予,用例1次,用例:
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康诰》
这九个词在“给予、赠与”义位上构成同义关系,都表示物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
“畀”是上对下的给予,一般含有轻视、鄙薄的情感色彩,在今文《周书》中“畀”用例9次,其中5次出现在否定句中,表示不情愿的意思;8次含有轻视、鄙薄的色彩,1次为中性色彩。《说文·五上·丌部》:“畀,相付与之”。段注:“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余畀其下者也。”《诗·小雅·巷伯》:“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高亨注:“畀,给予。”
“锡(赐)”在西周以后,尤其是秦以后仅用于上对下的赏赐,但是在《周书》中即可表示上对下,也可用于下对上的给予、赠给,通常是对被给予方所做成绩的一种回报,含褒义色彩。《尔雅·释诂》:“锡,赐也。”释曰:“锡者,嘉赐也。”“锡(赐)”共出现6次,其中4次为上对下的赐予,2次为下对上的献给。《说文·六下·贝部》:“赐,与也。”与,即给予。“赐”本作“锡”,西周钟鼎彝器字作“易”,后经传做“锡”,“锡”的词义发展成上对下给予的专称时,改“锡”为“赐”。章炳麟《古文字拾遗定本》(转引自《尚书校释译论》)云:“经传以‘锡’为‘赐’,而彝器字只作‘易’,是西周尚无赐字……彼此相予,古只作‘易’。其后乃有‘赐’字,为上予下之专称。‘赐’可通言易,‘易’不可通言赐。”[4]
“赉”用于上对下的赏赐,是对受赏赐方功绩的一种奖赏。《说文·六下·贝部》:“赉,赐也。”赐即赏赐。《尔雅·释诂》:《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8页。“赉,赐也。”释曰:“赉者,赐有功善人也。”《诗·周颂·赉序》云:“赉,予也,言所以赐予善人也。”《诗·商颂·烈祖》:“既载清酤,赉我思成。”毛传:“赉,赐也。”从情感色彩看,“赉”为褒义词。
“付”表示给予,在今文《周书》中都用于上对下的给予,含有交付、托付的含义,接受方要对所付之物实施管理、完成所托付的任务,属于中性词。孙星衍疏《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曰:“言天既付中国民与其疆土与先王,今王思用德和服先导此迷惑之民,用终先王所受大命。”《说文·八上·人部》:“付,予也。”段注:“予者,推予也。”
“遗”指前人死后留给后人东西的行为,可为有用之物,也可为无用之物,包括羞耻,现代汉语双音词“遗产”正保留了这个语素义。《六书故》:“遗,有所留与,因谓之遗。”
“命”特指上天对人类的赏赐、给予,具有强制接受、不可变更的特性。《说文·二上·口部》:“命,使也,从口令。”段注:“令者,发号也,君事也,非君而口令之,是亦令也,故曰令者,天之令也。”
“授”强调物从一方到另一方转移的动作行为过程,一般用于上对下的授予。《说文·十二上·手部》:“授,予也,从手受。”段注:“予者,推予也,象相予之形,手付之,令其受也。”段氏注释正说明“授”强调所授之物的转移过程。《诗·豳风·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贻”指称在人际交往中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赠给对方的东西的行为,在适用对象上不强调高下之分。《诗·邶风·静女》:“静女其娈,贻我彤管。”
“与”的给予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反义词为“夺”。夺,强取也,则“与”有强予之义。《说文·十四上·勺部》:“与,赐予也。”《老子·六十三章》:“将欲夺之,必固与之。”
这九个词都属于及物动词,其中“畀、赉、遗、授、与”还可以带双宾语;“畀”可以省略宾语;“畀、锡、赉、贻”可以不以所给予之物为宾语,而可以以接受物的人为宾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