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崩陟死凶短折丧
一、“崩”用例1次,义位为“帝王之死”,用例:
越翌日乙丑,王崩。《顾命》
二、“陟”用例4次,有两个义位:
1.帝王之死,用例2次,用例:
惟周文王诞受羑若,克恤西土,惟新陟王毕协赏罚,戡定厥功,用敷遗后人休。《顾命》
率惟兹有陈,保有殷,故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君奭》
2.登位、升,用例2次,用例:
亦越成汤陟,丕釐上帝之耿光。《立政》
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立政》
三、“死”用例4次,义位为“死亡”,例如:
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洪范》
厥心疾很,不克畏死。《酒诰》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吕刑》
四、“凶”用例8次,有三个义位:
1.怨恶,用例2次,例如:
臣之有作富、作威、玉食,其害于尔家,凶于尔国。《洪范》
2.不吉利,用例5次,例如: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洪范》
3.未龀而死,用例1次,用例:
六极:一曰凶短折,二曰疾,三曰忧,四曰贫,五曰恶,六曰弱。《洪范》
五、“短”用例1次,义位为“寿命不长,未冠而死”,用例:
六极:一曰凶短折,二曰疾,三曰忧,四曰贫,五曰恶,六曰弱。《洪范》
六、“折”用例4次,有两个义位:(www.xing528.com)
1.断狱、判案,用例3次,例如: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吕刑》
2.夭折、未婚而死,用例1次,用例:
六极:一曰凶短折,二曰疾,三曰忧,四曰贫,五曰恶,六曰弱。《洪范》
七、“丧”用例14次,有五个义位:
1.死,用例1次,用例:
武王既丧,管叔及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金縢》
2.灭亡,用例4次,例如:
予永念曰:天惟丧殷,若穑夫,予害敢不终朕亩!《大诰》
越小大邦丧,亦罔非酒惟辜。《酒诰》
3.失去、丧失,用例2次,用例:
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酒诰》
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酒诰》
4.灾难,用例6次,例如:
尔殷遗多士,非吊旻天大降丧于殷。《多士》
5.丧事,用例1次,用例:
王释冕,反丧服。《顾命》
以上七个词有共同的意义“死亡”,在这个义位上它们构成同义词组。
《尔雅·释诂》:“崩,死也。”“崩”本义指山陵崩塌,山陵崩塌影响力大,威胁力强,故用来喻指帝王之死,以表示帝王之死对国家、人民带来的影响、灾难。《礼记·曲礼下》:“崩,曰:‘天王崩。’”孔颖达疏:“‘崩’者,自上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
“陟”的甲骨文字形一面是阜(山),一面是两止(足),会“登高”之义,本义为登高,引申作上升、升天。殷商时代称君王之死为“陟”,当属美称,是对君王德行、政绩的肯定,即死后升天。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君王只有上敬天,下保民,死后才能升天和天帝一起享受祭祀。周初沿用殷商语言习俗,仍称帝王之死为陟,后为“崩”所替代。“《韩昌黎集·黄陵庙碑》曰:‘《纪年》,帝王之殁皆曰陟。陟,升也,谓升天也。’验以安阳侯家庄出土甲骨文屡称‘兹陟帝’。陟帝,犹《顾命》称成王为‘新陟王’,是宗周文献亦称‘王陟’,不称‘王崩’,盖犹用殷礼矣。”[2]“《竹书记年》卷上:‘(黄帝、轩辕氏)一百年,地裂,帝陟,帝王之崩,皆曰陟。’”[3]
“丧”是对帝王之死的委婉说法。《诗·大雅·皇矣》:“受禄无丧,奄有四方。”毛传:“丧,亡也。”此用法与今文《周书》同,谓帝王之死。
“死”的反义词为“生”,“生”指生命的开始,“死”指生命的结束,属于普通中性词,没有使用对象上的差异,只表明失去生命的事实,可上指君王,下指众庶,《释名·释丧制》:“人始气绝曰死。”在《夏书》中还可以指草木禽兽的生命终结。
“凶、短、折”都是早夭之名。郑玄注:“凶、短、折皆夭枉之名,未龀曰凶,未冠曰短,未婚曰折”。郑氏过于拘泥,其实“凶”侧重横遇凶险不幸死亡。《玉篇·凶部》:“凶,短折也。”“短”侧重寿命不长,其反义词为“寿”,“寿”指活得长久,“短”指寿命不长,今天还有双音词组“短命”。“折”为中年横夭性命,取物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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