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节 刘钺
一、“刘”用例2次,有两个义位:
1.杀,用例1次,用例:
后暨武王诞将天命,咸刘厥敌。《君奭》
2.斧属兵器,用例1次,用例:
一人冕,执刘,立于东堂。《顾命》
二、“钺”用例2次,义位为“斧属兵器”,用例:(www.xing528.com)
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逷矣!西土之人!”《牧誓》
一人冕,执钺,立于西堂。《顾命》
“刘、钺”都有“斧属兵器”这一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两个词构成同义词组。
两个词都指称既用作兵器,又用作仪仗的大斧,从形制上没有区别。其实,“刘”就是“钺”,“钺”就是“刘”。《尚书·孔氏传》云:“刘,钺属。”孔颖达《尚书正义》引郑玄注云:“钺,大斧。”《说文·十二下·戊部》:“戊,大斧也。”“戊”即古“钺”字。在用作仪仗时,其区别在于陈列位置不同,西周宗庙先王之主的供奉制度是左昭右穆,由于陈列位置不同,而称呼不同,以此推知陈列在东堂西堂的斧、钺也使用不同的名称,这样就形成了相同的仪仗兵器产生了“斧、钺”两种不同的名称。这种区别,不是由于其形制的区别所致,而是陈列方位不同所致。沈融《尚书顾命所列兵器名考》中结合西周制度和考古发现对这一点作了可信的解释:“西周宗庙实行左昭右穆的供奉制度,先王之主由于陈列位置的不同,称呼也不同。以此类推,则宗庙东堂、西堂对称陈列的斧钺,也不得使用同一名称,于是产生了‘斧’‘钺’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陈列方位不同所致的。并不意味着形制上的区别。同时代的‘刘’‘钺’应统一于一种基本形制。殷墟妇好墓、苏埠屯一号墓、张家坡井叔墓成对出土的铜钺,正是商、周时期‘一斧一钺’对称陈列制度的实物证据。《尚书·顾命》所列兵器‘刘’‘钺’,都是指西周早期耳形銎钺。刘即钺,钺即刘。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陈列方位的不同,不存在形制上的区别。西周早期的耳形銎钺与商代的扁斧形钺判然有别,一刘一钺,对称陈列,则是两个时代共同的制度。”[23]
从使用频率上看,“钺”的使用频率比“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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