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节 罪辜愆咎过
一、“罪”用例18次,有两个义位:
1.罪过,用例15次,例如: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牧誓》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有大罪,非终……《康诰》
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吕刑》
2.惩罚,用例3次,用例: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吕刑》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康诰》
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康诰》
二、“辜”用例13次,有两个义位:
1.罪过,用例11次,例如: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康诰》
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酒诰》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吕刑》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吕刑》
2.惩罚,用例2次,用例:
天非虐,惟民自速辜。《酒诰》
非我有周秉德不康宁,乃惟尔自速辜。《多方》
三“愆”用例8次,有四个义位:
1.超过,用例2次,例如:
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牧誓》
2.过错,用例4次,例如:(www.xing528.com)
乃非民攸训,非天攸若,时人丕则有愆。《无逸》
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不啻不敢含怒。《无逸》
虽则云然,尚猷询兹黄发,则罔所愆。《秦誓》
3.惩罚、用例1次,用例:
闵予小子嗣,造天丕愆,殄资泽于下民。《文侯之命》
4.亏损,用例1次,用例:
番番良士,旅力既愆,我尚有之。《秦誓》
四、“咎”用例6次,有两个义位:
1.过失,用例1次,用例:
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康郜》
不协于极,不罹与咎,皇则受之,而康而色。《洪范》
2.惩罚,用例2次,用例:
昔君文武丕平富,不务咎,厎至齐信,用昭明于天下。《顾命》
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吕刑》
五、“过”,用例2次,义位为“过错”,用例: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吕刑》
这五个词在“罪过”义位上构成同义关系。
“罪”指凡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无论大罪小过,都可以称“罪”,即违法行为的通称。《说文·十四下·辛部》:“罪,犯法也。”《易·解》:“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孔颖达疏:“罪谓故犯。”
“辜”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杀头、剖尸等大罪。《说文·十四下·辛部》:“辜,罪也。”段注:“辜之言枯也,谓磔之(磔指剖开罪人胸腹令其干枯)。”“‘辜’‘枯’同以‘古’为声,‘辜’‘枯’声音相近,意义相通,二字同源。‘枯’有干枯义,‘辜’亦有干枯义,即‘磔之’……可见,‘辜’就是将犯人肢解后暴晒干。因此,‘辜’本非常重罪。”[16]今文《周书》正用其本义。
“愆”指行为超过一定的度而导致的偏差、过失,可能够上惩罚,也可能够不上处罚,统治者往往称自己的过失为愆。《说文·十下·心部》:“愆,过也。”段注:“过者,度也,凡人有所失,则如或梗之有不可径过处,故谓之过。”
在今文《周书》中,“咎”一般指过失,包括还没有付诸行动的各种邪恶心理。《诗·小雅·伐木》:“宁适不来,微我有咎。”毛传:“咎,过也。”《尔雅·释诂》曰:“咎,病也。”即人身上的各种毛病、过失。《诗·小雅·伐木》:“宁适不来,微我有咎。”毛传:“咎,过也。”
“过”指罪过,指行为超过一定限度导致的错误,一般可以赦免,不遭受刑事惩罚的行为。《说文·二下·辵部》:“过,度也。”许氏解释的是“过”的得名之由,即“过”是行为超过限度而得名。《字汇·辵部》:“过,失误也。无心之失,谓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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