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君王辟后皇
一、“君”用例34次,有两个义位:
1.君王,用例20次,例如:
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康诰》
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丽陈教,则肄肄不违,用克达殷,集大命。《顾命》
艰大,民亦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越予小子考翼,不可征。《大诰》
2.尊称对方,用例14次,例如:
周公若曰:“君奭,弗吊天降丧于殷。”《君奭》
公曰:“君!告汝,朕允保奭,其汝克敬以予监于殷丧大否。”《君奭》
周公曰:“呜呼!君子所其无逸!”《无逸》
二、“王”用例259次,义位为“君王、天子”,例如:
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洪范》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金縢》
我非敢勤,惟恭奉币,用供王能祈天永命。《召诰》
三、“辟”用例22次,有四个义位:
1.君王、君主,用例13次,例如:
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洪范》
朕复子明辟,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洛诰》
汝其敬识百辟享,亦识其有不享。《洛诰》
2.法、法度,用例3次,用例:
惟助成王德显,越尹人、祇辟。《酒诰》
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酒诰》
不永念厥辟,不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无逸》
3.罚、惩罚,用例5次,例如:
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金縢》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吕刑》(www.xing528.com)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吕刑》
4.君位,用例1次,用例:
王曰:“公,予小子其退,即辟于周,命公后。”《洛诰》
四、“后”用例8次,有两个义位:
1.“君主、君王”,用例6次,例如:
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兹惟后矣。《立政》
皇后凭玉几,道扬末命。《顾命》
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吕刑》
2.“三后”的构词语素,“三后”指三圣人,指伯夷、禹、稷,用例2次,例如:
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吕刑》
五、“皇”用例17次,有三个义位:
1.君王,用例7次,例如:
五、皇极,皇建其有极。《洪范》
不协于极,不罹于咎,皇则受之,而康而色。《洪范》
时人斯其惟皇之极。《洪范》
2.用于“皇帝、皇后、皇天”双音词中,表美称,用例9次,例如:
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吕刑》
皇后凭玉几,道扬末命。《顾命》
敢敬告天子,皇天改大邦殷之命。《顾命》
3.用在双音词“张皇”之中,用例1次,用例:
今王敬之哉!张皇六师,无坏我高祖寡命。《顾命》
“君、王、辟、后、皇”五个词都有“君王、君主”的意义,在这个义位上五个词构成同义关系。
在今文《周书》中,从其指称范围看:“皇”只能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王、辟、后”即可以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还可以指称诸侯王。过去认为周初诸侯不得称王的观点是错误的。王国维《古诸侯称王说》:“世疑文王受命称王,不知古诸侯于境内称王,与称君、称公无异……然观古彝器铭识,则诸侯称王者,颇不止一二观……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越之称王者亦沿用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15]“君”既可以指称最高统治者天子,也可以指称诸侯王,还可以指称封有采邑的卿大夫。《仪礼·丧服》:“君,至尊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位者皆曰君。”指称最高统治者的词语不专属于最高统治者,表明在周代语言词汇的等级身份色彩系统还没有完备、定型。
从指称内涵看:“君”含有“能够施行仁德、和谐臣民的尊者”之义。《说文·二上·囗部》:“君,尊也。”《尔雅》注引《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君”有“仁德”的内涵,因此引申指有道德有修养的人,即君子。“王”指君王,是就其权威而言的。“王”甲骨文字形像斧刃朝下的大斧。“斧”主刑杀、主权威,“王”从其得名。故“王”是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人。“辟”指君王,是就其对臣民的治理、惩罚而得名。“辟”的甲骨文左像屈膝受罚之人,右像刑具,表示给人施加刑法。《说文·九上·辟部》:“辟,法也。”本义指法度。《诗·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毛传:“辟,法也。”引申指执法的君王。《尔雅·释诂》:“辟,君也。”“后”来源于母系权威社会。“后”的甲骨文像妇女生产小孩之形,郭沫若认为后是母权社会女性酋长的称谓,这是可信的。“后”指国君一般用于周朝及周朝以后、汉以前的文献中,“后”在甲骨文中一般指死去的王,即先王,当时的王称王,在《商书》中经常出现“高后、前后、先后、先神后”等搭配,指先王,在今文《周书》中就无此搭配,在今文《周书》中“后”指国君用例6次,其中2次确指先王,可见其词义内涵在周代已经在发展变化,秦以后一般指帝王的配偶。“皇”指国君,就其美大言之。《说文·一上·王部》:“皇,大也,从自王。自,始也,始王者,三皇,大君也。”《尔雅·释诂》:“皇,君也。”注曰:“皇,美也,大也,天之总美大称也。”刘起先生认为“皇”指皇帝、君王,始于秦始皇时代,但是在《周书》中有7次用例确指皇帝、君王,并且全部用例都出现在《洪范》篇中,如果刘氏的结论正确,则表明《洪范》篇的写成年代不在周代,而当在秦、汉时期。关于《洪范》篇的写成年代问题留待专文论述。
从适用范围上看:“王”是通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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