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人民
一、“人”用例145次,义位为“人、人民”,例如:
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康诰》
予惟时其迁居尔西,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宁,时惟天命,无违。《多士》
凡厥正人,既富方谷。《洪范》
二、“民”用例143次,其义位为“人、人民”,例如:
惟天阴骘[8]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其彝伦攸叙。《洪范》
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康诰》(www.xing528.com)
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吕刑》
“人、民”在“人、人民”的意义上构成同义关系。
“人”指称“人、人民”,其意义偏向于和禽兽草木相区别的高级类别,甲骨文“人”的字形像侧立的人形。《说文·八上·人部》:“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段注引《礼运》曰“‘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按禽兽草木皆天地所生,而不得为天地之心,惟人为天地之心,故天地之生此为极贵,天地之心谓之人。”
“民”在当时统治阶级的意识中,“民”指“人”这个大范畴中的蒙昧无知的部分。《说文·十二下·民部》:“民,众萌也。”又“氓”下注云:“氓,民也,读若盲。”“民与氓”同源,可见,“民”一般用于称呼“无知”的人。一般来源于征战过程中俘获的顽固不顺的人,使之从事户外生产。郭沫若认为“民”在殷周时代的身份是奴隶,地位比家内奴仆“臣、妾”的地位低,是符合事实的。
在今文《周书》中,两词所指范围不同:人所指范围大,包含上至君王,中含众臣僚,下至平民、奴隶都可以叫做“人”,其外延包括不同地区、不同阶级、不同部族的所有的人;“民”所指范围小,一般指平民、奴隶、敌国降民,且多指奴隶、敌国降民。若“人”与“民”对举,则“人”指称有职位的人,即官人;“民”指称众民,即官人以外的被统治者。《夏书·皋陶谟》:“在知人,在安民……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云:“民谓众民,人谓官人。”《诗·大雅·假乐》:“宜民宜人,受福于天。”朱喜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人”在于知,“民”在于安。又《尚书·洪范》:“凡厥庶民无有淫朋,人无有比德。”
两词感情色彩不同:称“民”往往有鄙视色彩,常与“下”结合构成“下民”。今文《周书》中“民”出现143次,仅7次加了定语才指有识见的人(民献1次,献民1次,俊民4次,先民1次),另外136次都指称或涵盖无知的平民、奴隶、敌国降民;而“人”本身无所谓褒贬,其中3次出现“我一人”,5次出现“予一人”用来指国君自己。“宁人”出现4次,指称已崩的周文王。也有“大艰人、憸人、罪人”的表达法。
今文《周书》中出现3次“受民”,但是无一例“受人”,可见“民”是可以作为私有财产相互转让的,一般是指地位低下者,而“人”只作统称,概念本身没有地位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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