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密度比较接近的情况下,由于聚落空间总的数值是一定的,那么庭院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的比例,便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前文比较的例子中,西冲村与杜甫村,它们的庭院空间均相对较多,这也意味着它们公共空间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这便使得公共空间被挤压得较为破碎化。但是在聚落中,由于功能属性使然,这些公共空间必须连接为一个整体(也许会有少量的局部公共空间被阻隔在主体公共空间之外,需要通过聚落边界以外的环境空间得以联系);因而它们在挤压之下,为求连续只能变得更为狭窄,于是形成了不同曲折程度的线性空间;这些线性空间与低密度下更为整体的面状空间相比,具有更为明确的空间秩序指向性,因而也就具有更为清晰的秩序感;所以,聚落整体的空间结构也就相对更为清晰。
因而可以认为,在具有一定建筑密度的集聚型聚落中,主要是聚落的公共空间建构了聚落的整体空间结构。而庭院空间,封闭于通常以户为单位的建筑群内部,只是建构了该建筑群的局部空间结构,难以对聚落整体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如果将聚落空间视作一个“负实体”,通过M′=(1-M)的简单计算,可以得到一个负密度M′,或者说聚落空间率。当然,这个数据与建筑密度其实是同一的,并未体现出更进一步的意义。由于公共空间与庭院空间在聚落空间结构中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需要将两者进行剥离,分别进行解析。一个最初步的分离方式是将空间率的数值分化为两个部分,将公共空间与庭院空间的面积数值分别除以聚落面积,即得到基于聚落总面积的公共空间率与庭院空间率。但是,可以看到由于分母是聚落总面积,这两个空间的面积共同参与了分母的组成,因而这两组数据其实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牵扯的,仍然达不到将两者真正剥离的目的。(www.xing528.com)
由于庭院空间是被封闭在建筑内部的,庭院空间在聚落内的意义更多的是与限定它的建筑群(即一户)相关联,因而可以将庭院空间与建筑实体作为一个研究对象,而余下的则是公共空间。如是,对两部分聚落空间进行了分离,使它们各自成为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研究对象。图3.10中,对杜甫村的聚落空间进行了分解,得到了两个部分,左边的是相互连接为一个整体的公共空间,右边的是被封闭围合在建筑实体内部的庭院空间。建筑实体,是这两类聚落空间的中介,庭院空间体现了它的内在空间关系,而公共空间则体现了它的外在空间关系。
图3.10 杜甫村的聚落空间分解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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