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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聚落平面形态量化方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以聚落建筑为关注对象的建筑密度未能有效而精准地表征聚落的整体结构化特征。通过图底关系的逆转,来考察聚落空间与聚落结构的关系。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实体之间的秩序关系所构成的聚落结构,其程度也是及其微弱的,因而聚落本身也处于弱结构化状态。于是,可以初步将低密度聚落与中密度聚落之间的界限0.223 1,作为聚落结构主体显现与否的阈值,也就是逐渐开始形成结构化特征的临界点。

以聚落建筑为关注对象的建筑密度未能有效而精准地表征聚落的整体结构化特征。通过图底关系的逆转,来考察聚落空间与聚落结构的关系。

图3.9 杜甫村的建筑完形体与空间完整体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聚落建筑之间大部分是相离的,并没有连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整体,需要借助建筑之间的虚边界来共同参与建构一个格式塔式的建筑完形体,如图3.9中的(1)图所示。但是,聚落空间中的公共空间部分,通过相互联系与贯通(交通功能使然),已经形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空间完整体,如图3.9中的(2)图所示。仔细看图能够发现有少量的局部公共空间被阻隔在主体公共空间之外,需要通过聚落边界以外的环境空间得以联系。如果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减小,建筑密度增大,则聚落建筑所建构的建筑完形体将越紧凑而明确;而聚落空间所形成的空间完整体,在整体上将越破碎化,但是在局部空间的几何秩序指向性(街巷化倾向)上也将越清晰。建筑完形体与空间完整体,随着建筑密度的变化,在形态清晰性上的变化是一致的,而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聚落的建筑密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聚落空间完整体的几何秩序指向性较之聚落建筑完形体更清晰而明确,更易于作为聚落的结构主体来看待。而当聚落的建筑密度较为稀疏的时候,聚落空间完整体的面积越大,形态越完整而丰满,但是空间的几何秩序指向性却越弱,于是聚落的建筑完形体(此刻也是较为松散的)更易于作为聚落的结构主体来看待,聚落结构也主要表现为建筑实体所呈现出的某种疏松的整体性秩序关系。(https://www.xing528.com)

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阐释。所谓聚落的结构,也即是聚落单体在聚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整体关系。聚落单体之间具有两种关系,实体的秩序关系(如两两建筑之间在大小、远近、或者角度上的差异)与实体之间所形成的空间关系(建筑之间所围合的外部空间在形态上的特征)。随着建筑密度的变化,它们同样也在增强或者减弱。但是,当建筑单体之间的间距变得较小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局部空间形态较为明确,局部空间关系也较为清晰,这些局部空间关系最终能够整合成较为明确的整体空间关系,形成某种空间结构,并且很自然地成为了聚落的结构主体。也就是说,此刻,聚落单体之间形成的结构关系,通过空间体系更清晰地表现了出来。反之,当聚落单体之间的间距较大,它们之间的局部空间形态不明确,局部空间关系也不清晰,未能形成明确的聚落空间的内界面,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建筑实体之间的秩序关系,最终这些局部秩序关系整合为聚落整体的秩序关系,进而形成聚落的结构主体。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实体之间的秩序关系所构成的聚落结构,其程度也是及其微弱的,因而聚落本身也处于弱结构化状态。在前文的实例中,南石桥村等聚落的密度低于0.223 1,显示为弱结构化特征;而从石家村等聚落开始,密度大于0.223 1,逐渐开始显示出一定的结构化特征。于是,可以初步将低密度聚落与中密度聚落之间的界限0.223 1,作为聚落结构主体显现与否的阈值,也就是逐渐开始形成结构化特征的临界点。

因而,可以通过研究聚落空间结构来表征聚落结构。在聚落结构的通常描述中,树枝型、放射型、线轴型等称谓[6],显然就是针对聚落的公共交通空间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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