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聚落物质形态研究的层次划分
在考古学领域中,英国考古学家戴维·克拉克(David L.Clarke)提出的考古学空间分析三层次:微观层次——建筑物内部;半微观层次——遗址内部,建筑物的位置在一个聚落遗址里会有某种规划而非随意的安排,人工制品、物资的放置空间、建筑物以及活动场所均会显示出人群之间社会和文化关系;宏观层次——遗址之间[188]。加拿大考古学家布鲁斯·特里格(Bruce G.Trigger)提出聚落形态研究的三个层次:个别建筑,社区布局,聚落的区域形态[189]。国内学者亦有类似阐述,将聚落考古研究的对象分为居址、聚落和区域三个层次[190],民族学者把聚落划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研究,即个别建筑物、村落内与村落间[191]。
在建筑学领域中也有类似的聚落层次划分。日本学者将聚落比较具体地分为五个层次:① 家屋层次;② 居住群层次;③ 居住域层次;④ 集落域层次;⑤ 集落间层次[192]。张玉坤教授将由聚落和住宅所构成的居住空间分为四个基本层次:① 区域形态(聚落的空间分布及其相互间的关系);② 聚落(住宅及其他单体建筑设施,它们之间的关系);③ 住宅(住宅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间的关系);④ 住宅的组成部分或构件本身[193]。龚恺教授在对徽州聚落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村落群”的概念,作为从微观、中观向宏观研究的过渡,是从村落到区域研究的中间环节[194]。
(2) 本书对聚落物质形态研究的层次划分
参照考古学领域和建筑学领域对聚落研究层次的诸多划分,本书将聚落物质形态分为微观、中观以及宏观三个层次。微观层次,指的是聚落内部的单体层面,包括单体建筑的形式、空间、结构与装饰等。中观层次,相当于考古学领域所指的村落内、遗址内部、社区布局,或者日本学者的集落域,或者张玉坤教授的聚落层次,本书将其界定为一个聚落在整体层面的物质形态,包括聚落的边界、聚落的空间结构与形态肌理等,是聚落建筑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整体形态。宏观层次,指的是在区域、经济或者文化上具有特定关联的一些聚落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强调区域的概念。通俗地可以归纳为家、村、区域三个空间层次。
其中,聚落宏观层次的研究以聚落中、微观层次的比较研究为基础;聚落中观层次的研究以聚落宏观层次的研究为背景,以聚落微观层次的组织关系研究为内容;聚落微观层次的研究又必须以宏观、中观研究为限定[195]。(www.xing528.com)
(3) 本书研究界定在中观层次
中观层次较之微观层次的琐碎细节而言,具有相对的整体性;而较之宏观的区域化尺度而言,又更贴近易于把握的现实体验。中观层次可以容纳适度的模糊性,局部的误差难以影响相对整体的判断。此外,微观与中观层次倾向于建筑学的研究视野,而宏观层次则更倾向于规划的研究视野。
传统乡村聚落是基于自下而上的自组织机制生长的,美丽乡村的特质,很大部分也正源于聚落中观层次所展示出来的整体形态,较之建筑单体形态更能够界定其是否属于一个自然原生的传统乡村聚落。在聚落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微观层次建筑单体的具体形态会随着时代而有所更改与变化,但是基于自下而上自组织机制生长构成的中观层次聚落整体形态,与现代自上而下规划的新聚落具有本质的区别——自上而下的规划控制斩断了传统聚落自下而上的自组织生长机制,重新赋予其新的格局。在这一过程中,往往简单化地效仿城市建设,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抽象的规划指标来设定其形态控制的依据,缺乏对原先的传统机制形成一个较好的回应与过渡。
聚落的物质形态是整个聚落文化的组成部分。一个地域的聚落文化具有相对恒定的共性特征,这些特征在三个不同的研究层次上均有所体现。其中,微观层次的形态特征具体而形象,识别性较强,如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楼等在建筑形式上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如果将这类在微观层次所展现出来的形态特征称之为显性的聚落文化地域特征,那么中观与宏观层次所展示出来的形态特征,是超越了建筑个体层面而在聚落整体层面上体现出的形态特征,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相较于微观层次而言不易于观察,识别性相对较弱,可以称之为隐性的聚落文化地域特征。本书即希望基于这一中观层次的聚落物质形态研究,对传统乡村聚落形态进行探析以获取一些新的认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