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与地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针对公共工程相对完善的决策方式与管理模式。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对改进我国公共工程决策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本章将介绍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公共工程的决策模式,并对这些决策模式的借鉴意义进行分析。
第一节 美 国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其国家的行政体制是联邦制,各州有相当大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公共工程管理主要以“公平、效率、诚实、经济”为目标,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美国政府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公共工程决策规范和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共工程投资的范围及分工、有关公共工程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政府投资的严格决策及实施程序、公共工程管理与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
一、美国公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
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下属15个职能部门以及一系列独立机构和政府团体。其政府体系分为3个层次,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分权而治,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州政府均拥有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各个州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一些州级政府组织,且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与州政府类似。联邦政府中没有专门负责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公共工程的决策与管理职能分散在涉及公共工程建设的相关政府部门中。参与公共工程行政管理的联邦政府机构如图3-1所示。
图3-1 参与政府投资工程行政监督的联邦政府机构
与公共工程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①联邦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的职责是为美国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促进美国国内和对外贸易,定期为政府推行的商务方面的政策提供分析报告。
②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DOL)负责全国就业、工资、福利、劳工条件和就业培训等工作,其下属有人力管理署、劳资关系署和工资、劳工标准署、妇女管理局、劳工统计局等。
③会计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是国会下属的部门,主要职能是检查各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包括用于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并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会计总署还具有处理投标异议的职能,负责制定政府相应的会计准则。
④联邦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是由联邦总务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GSA)进行管理的,是美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它根据《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案》于1949年成立,负责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保护历史建筑,负责进行联邦政府公共建筑投资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雇用专业建筑师、工程师和承包商参与设计、建造联邦办公建筑、实验室和资料处理中心等。
⑤住宅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DOT)、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TVA)、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A)、美国邮政总局(U.S.Postal Service,USPS)、内政部(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DOI)等部门也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公共工程的管理和实施,美国工兵部队(Army’s Corps of Engineers,ACE)则负责国防和军事方面的工程建设。
二、美国公共工程决策流程
在美国公共工程投资中,建立了严密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与公共工程投资相关的各参与方都能在公共工程的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合理介入、各司其职,对我国公共工程投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以下简要分析联邦政府投资决策流程,如图3-2所示。
1.公共工程规划
联邦政府相关部门从宏观层面综合地域、行业等基础条件、发展要求、战略定位各方面因素,制订相应的地区发展规划,准确定位地区投资战略以及投资额度;深入管辖地区实地调研公共工程建设相关情况,制订详尽的公共工程规划,促进地区发展。同时,依据联邦政府相应规划部门规定,规划部门每年将制定、储备多项公共工程,掌握准确的时机,以待规划未来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参照地区发展相关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已制订的规划进行相应更新。
2.公共工程发展研究
公共工程发展研究是项目实施决策中重要的过程之一,相关部门将对众多储备的公共工程进行可行性评估,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出应优先发展的公共工程,并同时将选定的公共工程上报联邦总务署,对将计划优先发展公共工程规划从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各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评估,确定是否实施。最后,参照市场合理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大体确定拟建公共工程相应的初步预算,并向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和国会提出所需投资计划额度。
3.公共工程审定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会是对公共工程预算进行审定的主要部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将对有关联邦总务署的初步预算进行检查审核,审核初步通过后,将提交国会审定,审定过程中将通过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公众公布政府计划、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其中听证过程经历时间较长,特别是对大型公共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多次反复调整和修改,其间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国会会计总署将会对相关程序、资金预算等进行独立审查。最后,国会审定通过后,经总统签字生效,联邦政府会在联邦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该公共工程的建设。
4.公共工程实施
联邦总务署将组织成立一个项目管理团队,该团队将由相应公共项目相关专业人士等组成,负责对公共工程实施自始至终进行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将会成立相应的工程管理局,进行长期独立性管理,包括整个项目建成之后的运营管理,如密西西比河枢纽工程。
5.公共工程后评价
在公共工程完成之后,国会会计总署下设的“后评价研究所”,对该工程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决策后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可持续评价、影响评价等。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各州的公共工程实施程序虽然与联邦政府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具有以下特点,即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要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的严格审查;在项目实施阶段,则由项目的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有关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在项目后续阶段,则有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后评价工作。
三、美国公共工程决策经验
1.多群体参与模式
在美国联邦政府公共工程的决策过程中,多群体参与模式主要体现在众多政府部门及公众参与决策,包括相应规划部门制订发展规划,最终的用户参加设计与验收项目,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会审核项目预算,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参与对项目的监督,财政部拨款修建,对资金进行监督,最后国家审计署对决策流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审核。正是因为各个部门、公众的配合工作,使得公共工程决策不仅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而且使得整个决策过程得到有效的监督。
2.结构化决策流程
美国公共工程主要指导原则是及时向公众交付最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保持公众信任,实现公共政策的目的。因此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杜绝腐败、低效率和黑箱交易,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决策与实施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在公共工程的决策阶段,项目通过规划发展、项目存储、项目选择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和国会的严格审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则由公共工程管理部门组建团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有关合同对公共工程进行严格的管理。
3.完善的后评价体系
后评价工作已构成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投资决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评价的结果逐渐成为衡量国家预算政策合理与否及政府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美国公共工程投资过程中,项目的后评价在同类型项目起到关键的纽带作用,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项目立项决策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影响决策评价、可持续性评价等方面。每个公共工程均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对一个项目的后评价,吸取项目中的经验教训,优化决策方式,为未来同类型项目的实施提供决策经验。
4.相对独立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为防止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中的腐败行为,保证投资效果,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方面,每个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行政机关内部都设有独立于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部门,对其在招投标、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主要是由美国国会的总会计师事务所下属的总审计署办公室承担,它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政府文件,并且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专家对公共工程的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反映民意,由居民指出意见较大的部分并召开项目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节 英 国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英国的社会福利体系非常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大多花在了关系国民生活的教育、交通、医疗保健和住房4个方面。通过对比英国在1997年到2006年的投资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出,英国在这几方面的投资都有大幅增加。其中,教育方面的投资从1997年的10亿英镑增加到2006年的58亿英镑,如果再加上私人投资,达到70亿英镑,总投资占GDP的5.6%。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资2006年比1997年增加15%,占GDP的8.7%。在住房方面的投资从1997年的21亿英镑增加至2006年的49亿英镑。在交通方面的投资从1997年的38亿英镑增加到2006年的72亿英镑。英国在公共工程投资领域的实践与研究历史较长,是公共工程投资管理领域的先行国家之一。英国追求以最有效率和效益的方式满足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追求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一、英国公共工程投资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公共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多个领域中引入了私人投资。目前,英国一些金额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都是通过私人融资模式(PFI)投资建设的。
英国公共工程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类即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公共工程投资。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经济的发展战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和管理公共工程、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保障和维护企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地方和社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类则是在地方上的中央直属或各部直属机构职责内的公共工程投资。这类投资直接受中央直属机构的控制,与地方政府无关。例如兴建学校的投资,就直接向教育大臣或者教育部国务秘书申请,由中央财政支持。
第三类则是中央政府一级的公共工程投资。这类投资涉及的资金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因此这类投资需要由中央政府来进行决策。由于英国中央政府主管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的部门主要进行有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制定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决策、监督及管理,后文说明的决策流程是以如何制定相关政策为例来说明第三类公共工程投资。
二、决策流程
根据公共投资的不同类别,相应的决策流程也存在显著的差异,英国公共投资决策流程如图3-3所示。
第一类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投资,相关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需求,将需要进行的公共工程建设提议上交到专门的委员会,经由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到相关议员参加的听证和辩论会,通过后再提交到市议会,投票通过后财政部门才能进入预算。
第二类在地方上的中央直属或各部直属机构职责内的公共工程投资。这类投资直接由机构负责人向上级申请,获准后直接由上级预算拨款,无须通过地方政府。
图3-3 英国公共工程决策流程图
第三类中央一级的投资因为投资资金大并且影响面广,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重要的政策决策都需要通过严格的正式步骤做出。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政策问题并拟定一项解决方案。随后是一个由部级委员会或内阁本身主持的政治批准程序(内阁由大约20位国务大臣组成,其领袖是首相,他们构成了高级“政治执行班子”,国务大臣们通常都是执政党的成员)。下一个步骤就是提交立法机关(国会)审议,通常以立法草案的形式提出,由国会两院(下议院和上议院,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负有更大的责任并拥有更大的权力)负责审查批准。经过所有这些程序之后,该政策就成了一项国会制定的法案,具有法律效力。该法案的实施可以由中央各部的常任官员负责,也可以(根据法案本身的规定)委托其他公共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负责。就大多数重要的公共政策而言,行政部门通常会在提交立法机构审议之前组织一次政策辩论,然后将辩论形成的建议纲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国会(白皮书),或者是向国会提交一份一般性咨询文件(绿皮书)。
从以上3个类别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的程序大同小异。直属机构由于地位相当于一个办事机构,决策程序较简单。
三、经验及启示
1.中央和地方政府责权分明,决策效率高
3个不同职权范围内的公共投资需要向不同的部门进行申报。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就可以直接由当地政府确定,程序虽多但相对简单。中央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投资则需要内阁大臣、国会等通过,程序相对较复杂,但也保证了中央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不同政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对相应的公共投资进行管理,使得英国政府的公共投资能更加高效、正确地进行决策。
2.决策同执行相分离
政府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制度和程序,并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而不从事具体的执行性事务;而执行机构则主要集中精力执行政策和提供服务,并不对决策事务负责。这样一来,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决策与执行机构的功能优势,不仅可以保证政府决策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决策中去,集中精力搞好经济调节、社会管理等社会相关宏观政策的研究,而且还有利于政策执行效率的提高。
第三节 新加坡(www.xing528.com)
新加坡由于国土面积小,仅仅700多平方千米,而人口却又相对集中,土地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甚是宝贵,严重的房荒随之而生。新加坡于1959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实现自治,当时市区只有9%的居民能住上标准的公众住宅,84%的家庭只能住在店铺和棚户中,人均居住面积不到6平方米。为解决房荒问题,1960年政府颁布《建屋与发展法》,并根据该法令设立建屋发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HDB),统一负责组屋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经过1964年“居者有其屋”(Home Ownership)计划的推出、1968年中央公积金法的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截至2009年底,新加坡约有93%的居民搬进了政府提供的组屋,组屋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方米,居住条件和环境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现通过新加坡组屋的决策过程来说明该国公共工程的决策机制。
一、新加坡组屋的决策机构
新加坡组屋类似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由建屋发展局来负责修建、分配及管理的。作为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负责制定住宅发展规划以及房屋管理,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战略目标。建屋发展局下设4个部门,如图3-4所示,分别负责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和组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建造、配售租赁、物业管理等。建屋发展局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质量,修建组屋及发展新镇是其具体的措施。一般来说,新镇属于类似发展卫星城的概念,建屋发展局的目标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单一的住宅区,而是建立一个具有自给自足体系的新市镇。这些新镇往往是综合规划的大型居住项目,有较完善的服务设施,能与城市中心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经过40年左右的时间,建屋发展局终于顺利解决了政府确定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房荒”问题,使新加坡成为全球国民房屋拥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图3-4 建屋发展局组织结构图
二、新加坡组屋的决策流程
新加坡建立严密的组屋决策流程,具体步骤如图3-5所示。
图3-5 组屋决策流程图
1.制订城市规划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由市区重建局组织制订。1955年原规划局提出第一个总体规划,1958年经政府批准,成为法规性文件。为了应付不断变化的情况,规定每5年修订一次,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该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土地使用分区、人口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去管理土地使用和保留土地作为公共发展用途(规划的深度相当于我国的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全国分为50个小区,并制订具体的发展指南和小区详图(规划的深度相当于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还制订保留区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以及具体建设地段的城市设计(规划设计的深度相当于我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不断修订过程中,逐渐显示出由于缺乏宏观和长远的发展战略造成的种种矛盾。因此,1968年开始进行长远规划的研究,在联合国的协助下,1971年提出第一个概念规划图,主要内容是明确分阶段发展目标,提出综合的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以及居民点体系的布局(其深度介乎我国的区域规划和总体规划之间的层次)。1988—1991年,新加坡没有按规定期限修订总体规划,而是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一轮至2000年、2010年以及远景(大致2050年)的概念规划,并经内阁批准成为法定文件。主要内容是考虑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确定用地拓展(填海)和空间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区重建和新镇发展的原则要求。概念规划可能逐步取代原有的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2.储备土地
由于新加坡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该国在积极进行填海工程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还实行强制性的土地征用政策。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并且有权调整征用土地的价格,不受市场影响。这种土地政策限制了对土地的投机买卖,并使得大规模建造公共住宅成为可能。正因如此,建屋发展局能以很低的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开发用地,使得组屋要比私人住宅的土地成本低很多。
3.制订住宅发展规划
隶属于建屋发展局的建筑研究所则根据概念性规划负责制订住宅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让申请者预购,并根据预购结果调整建屋计划,预购率不高的项目将被取消。预购率一旦达到要求,建屋发展局将根据概念性规划对新镇的土地使用规划开始进一步系统性规划,具体工作包括:预测人口发展规模和所需建设用地量,分析历年来住宅的建设量与销售情况、各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状况、社会服务设施状况和就业机会,统计申购组屋者的数量、户型和地点要求等。
4.制订居住区规划
根据新加坡人多地少的国情,居住区规划往往采取高层高密度的方针,但住户并不会感到压抑。建屋发展局在规划居住区时,既考虑建筑形体的高低错落,又充分利用室内外面积的合理布局,并把楼房的顶层和底层辟为公共活动场所,供人们进行社交活动。另外,所有的居住小区都有包括商业、娱乐、学校、诊所、停车场等在内的完善的配套设施。
组屋选址要与住宅发展规划相配合,并充分考虑申请者的意愿,大都分布在各区(镇)中心地铁站周围,充分利用区(镇)所在地区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并建立了新镇发展的结构原型。结构原型对新镇内的居住、商业、绿地、娱乐、社会以及工业用地进行了适当的分配,并用道路网将它们整合在一起。同时各类用地分配的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改变,这些结构原型只是在实际规划新镇时作为参考,最终要根据每个新镇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指标。
5.兴建组屋
在获得开发用地的基础上,建屋发展局利用政府和民间的资金进行开发经营,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同时,严格规定施工程序,先由该局进行拆迁、征地工作,紧接着进行勘测和地质分析,然后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直至竣工验收。
三、新加坡公共工程决策经验总结
新加坡政府用40年时间顺利解决“房荒”问题,通过以上对新加坡组屋决策流程的介绍,有很多经验启示值得我国公共工程决策借鉴。
1.系统的决策思想
新加坡住房问题采用了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程序化的解决方式。从规划设计到土地储备、工程建设,再到组屋的分配、管理和维修,住房问题被当做一个系统的整体来处理,加强完善组屋配套设施,将组屋建设与新镇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升组屋的居住条件,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决策的效率。
2.公众参与
在整个公共工程的决策过程中,建屋发展局通过完善的组屋预购制度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组屋的决策中,不仅给政府提供正确完善的信息,还保证最终修建的组屋满足公众需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由于政府对申请者不了解而作出一些不科学的决策,使公共工程决策更加科学。
3.完善的决策机制保障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健全,这对建屋发展局的决策机制起了重要作用。建屋发展法令赋予建屋发展局执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组屋的权力,严格的执法更是保证了公共住宅计划的决策顺利实施。有法可依促使新加坡组屋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同时让建屋发展局决策时也多了一份依据和参考。
总之,公共工程问题作为重要的国计民生问题,应当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决策。新加坡政府在政治、经济以及立法方面的大力支持,有助于解决全体国民的住房问题。因此,我国可探讨并借鉴新加坡经验,成立一个类似建屋发展局的政府职能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公共工程问题,从而避免相关责任部门过多、各部门责任不明确、相互间组织协调困难的局面。
第四节 中国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面积约1 104平方千米,人口超过700万,是亚洲繁华的大都市、地区及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也是条件优越的天然深水港,主要产业包括零售业、旅游业、地产业、银行及金融服务业、工贸服务业、社会和个人服务业。
因香港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经济体,每年政府会向其教育、医疗等众多关系民生的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会进行一些公屋、公共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资。截至2007年,香港共有2 483 700个房屋单元,其中711 300个属租住公屋、397 900个属资助自置居所、1 374 500个属私营房屋。[1]全港约有30%的人口居住于政府建造的租住公屋。香港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众多,政府决策组织架构合理,并且决策程序科学,对我国公共工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香港政府决策局重组
香港政府总部于2007年7月1日起重组为12个决策局,分别是公务员事务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展局、教育局、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和运输及房屋局,它们各自分管自己部门内的决策,如图3-6所示。
根据重组计划,涉及的手段包括新建、改组、扩权以及改名等。现着重介绍下与香港公屋决策相关的几大决策局。
“环境局”负责香港所有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及能源这些息息相关的政策;“劳工及福利局”就是此次重组中新成立的决策局,负责劳工、人力及福利政策,以加强这些范畴间的政策联系;“运输及房屋局”专责香港对外、对内的海、陆、空交通,以及物流和房屋政策;“发展局”通过重组后负责有关规划、土地使用、屋宇、市区重建、建造和工程,以及与发展有关的文物保护事宜。政府认为,把这些相关决策工作一并处理,将有助于加快推动大型工程和基建项目,提升效率。
图3-6 重组后的12个香港政府决策局
二、香港公屋决策介绍
香港公共工程由各自对应的决策局负责,实行各决策局分别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决策。现以香港房屋署负责的公屋建设为例,说明香港公共工程的决策方式及流程。
香港公屋建设源于1953年的一场大火,当时,香港10万灾民无家可归,港英当局决定搭建临时房屋提供给受灾居民。从此香港政府就开始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并且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经过50年的发展,香港公屋从过去安置由于天灾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到现在无论设施、间隔以及空间运用、舒适程度都可与私人楼宇媲美,其性质和功能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香港的公营房屋计划已成为亚洲区内最全面,同时也是极具远见的计划之一。现简要介绍香港公屋的决策流程,如图3-7所示。
图3-7 香港公屋决策流程图
首先由民间代表和其他各界与政治团体的代表组成的房委会作为决策主体单位,定期评估房屋需求,通过对申请人数以及现有公屋情况进行调查,再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上保障型住房以及私人楼宇的供需情况,确定出每年新开工的公屋建筑面积,并根据此调查向房屋署免费提供用于修建公屋及其基础配套设施的土地。
其次,房屋署作为香港公屋决策的执行机构,在拿到土地后,通过自身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是雇佣专业顾问进行土地发展规划,使土地的使用尽可能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更加适合申请人居住。
再次,土地发展规划做完后,提交给房屋用地监督委员会审批,监督委员会将对土地发展用途进行控制,预测房屋发展所需的土地供应量,以及公屋的供求。
最后,房屋署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且申请政府拨入相应财政支持,组织公务局和拓展局提供基建技术支撑,配合公屋发展计划,兴建公屋。
由于公屋政策在香港已经发展50多年,其相应的制度体系都比较健全,除了严格的公屋决策程序外,还有相应的辅助措施,保障公共房屋运行,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首先,香港完善的公屋诚信记录系统,申请用户需要申报自己的资产,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屋委员会可终止其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其次,香港公屋不断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能确保租住公屋数量得到维持,同时满足真正需要公屋的社会群体。
三、经验及启示
香港公屋在建设、实施运作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完善的经验,对我国公租房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多群体、多专业参与决策过程
纵观香港公屋项目,我们可以发现价值管理中的多群体参与在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群众参与其中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在项目建设初期,可以通过听证会参与项目修建的可行性讨论,还可以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完善的法律途径进行法律维权,因此政府在做公共工程决策时就十分顺应民意。例如房委会的组成当中就有民间代表,也许他们更能从自己的角色出发,帮助房委会建设更加符合人民需求的公屋。
房委会还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通过不同的专业人士对公屋修建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得出相对可行的方案。另外房委会辖下不同的常务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策划、建筑、投标、商业楼宇、财务及资助房屋等事务。小组成员除包括房委会委员外,还邀请各界人士担任,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能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正是由于多部门、多专业的配合,使得政府在作决策时能更加专业,也更加顺应民意。
2.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由于香港公屋是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因此如果公屋选址在城市中心区,真正对公屋有需求的人民是购买不起高昂地价催生下的高价房屋,因此公屋大多选择在相对偏远的地区,但是为了民众生活的便利,又配以完善的配套设施。香港公屋所在地基本都拥有大容量及便捷的轨道交通,以及公交换乘枢纽,居住在此的市民可以方便地前往城市各个地方。除了便捷的交通,同时还拥有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等),让居住在公屋中的居民不至于感到不方便或者生活质量不高。这样一来,居民可以以合适的价格买到各方面都很不错的公屋。
小 结
本章总结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共工程决策机制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美国政府公共工程决策、英国公共工程决策、新加坡组屋决策机制、中国香港公屋决策机制等,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应公共工程决策机制方面的介绍,特别是对决策全过程程序分解、综合,进而深刻阐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决策机制,并且总结相应的制度经验和启示。同时通过与国内公共工程决策机制相比较,充分了解国内外公共决策机制之间的差异,为更好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工程决策机制提供了有力参考。
【注释】
[1]赵进.香港公营房屋建设及其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2010,25(3):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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