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而写入宪法,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大学生作为社会知识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应努力在培养法律观念中成为全社会的表率。
近年来,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暴力化倾向明显。许多大学生之所以犯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知识欠缺,意识薄弱,随心所欲,有些学生只为发泄一时心中不满,在一时的冲动中触犯了法律。比如某高校甲、乙两男生上午上课,因课间换教室时人多发生碰撞进而发生口角。为了不影响下面上课,两人约定中午在甲的寝室里解决问题。到了中午,乙如约来到了甲的宿舍并在怀里揣了一把较大的水果刀。两人在理论上午的事情时发生争执,在争执中,乙掏出带来的水果刀捅进了甲的腹部,造成甲重伤。最后,乙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在庭审的过程中,乙竟然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这都凸显了某些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制观念的淡薄。
(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中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中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要求人们对法治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法治不是对自己生活的妨碍,而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密切贴近的必需品。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只是知法懂法和用法的第一步,因为很多人触犯法律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具体条文、知识,而是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日常生活中把法律知识作为一种外在于自己的东西,这样即使学习了再多的法律知识,在关键的时候还是无法自觉地遵循法律。
(三)培养公民主体意识
公民主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它表现为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主体意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得以确立和运行,都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其合理性的普遍有效的认同。国家法律制度通过对社会、国家及公民的相互关系、利益的界定和调整,以确保国家制度服从服务于广泛、充分的人民权利,从而使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得到统一发展和实现。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才有可能由单一的文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以体现出具有实效的法律价值。
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主要由“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构成。(www.xing528.com)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M].法学研究,1996(6).
李龙:“公民意识”可以分为“公民思想”与“公民心理”两个层次,前者包括“民主观念”、“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公德观念”等内容。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04-306.
(四)树立对法律的权威
国家法律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一方面体现权利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必然体现责任相与义务。法律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自由,但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大学生不应仅是权利、自由的主张者,更应该是自觉地以法定义务进行自我约束的自律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所以,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维护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自觉地守法、护法和承担必要的责任,这是作为权利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
(五)努力实践依法办事
守法是社会认知法律并把法律付诸实践的一种现实性活动,是社会公众主观内在的法律需求与法律客观的外在要求之间统一的体现。守法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守法的本质要求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何个人和团体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都是对守法的背叛。“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为中国实现法治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市场体制不完善、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以及特权思想等,都阻碍人们守法意识的建立。因此,强调公民守法、特别是一切社会主体平等守法,依法办事,无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是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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