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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思政课程建设研究:法治观念基本内涵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教育部高校思政课程建设研究:法治观念基本内涵

一、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涵

法治观念是指以主体意识为基点,以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容,以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观念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从本质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制度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民主“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1]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的概念,科学地反映出民主历史发展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表现为是(1)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2)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即坚持民主集中制。(3)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必须结合。(4)逐步完善的民主。任何社会形态的民主都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实际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从内容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共产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力制约与监督等内容。从性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同以往的民主与法治、特别是同资本主义民主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和法律,又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而自主决定采取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理出来。从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等。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责任。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种类和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的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来说,我们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互促关系。(www.xing528.com)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在选举人民代表和参与立法上的平等,而不是说公民都平等地直接享有和行使立法权。公民在立法上平等首先体现为,公民有权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和法规。其次体现为,每位公民都有平等地参与立法的权利。公民在立法上平等,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容,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前提。(2)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四)法治权威的观念

法治权威就是法律的威慑力和报复力。无论谁触犯了它,都要受到法律恰如其分地惩治。权威是法治的生命,无论在何时,也无论在何地,要发挥法律的调节器的作用就必需法治的权威,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

法治的权威来源于理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实体理性,即法治所确立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导向符合人类基本正义;二是程序理性,即法律的形成、公布、执行均符合人类程序正义的基本规律。如制定影响公众重大关系的法律,就必须在制定前广泛征求意见,在制定后及时公布,并由普法机构对之组织学习之后的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这样才会既保持了公平又维护了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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