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联系概念。受案范围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受案范围的具体化和落实。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组织体系、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有以下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机关不能成为原告,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原告。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应加以完善。
刘桂宗.法学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25.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的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www.xing528.com)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经过审理,认为起诉缺乏充分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全部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异议、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其他内容。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受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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