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工;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各专门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有些专门性的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从形式上看,因美法系国家更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美国警察抓捕嫌犯时会一边给嫌犯戴手铐,一边背诵下面这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忠告”。在美国,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明白地并且理智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才可以对其进行审讯,如果没有进行预先的忠告就询问,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陈述都不能作为证据。
刘桂宗.法学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5-316.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三)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四)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开始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起始程序。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三个步骤。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进行,但有以下特点:可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撤诉;被告人可以反诉。(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独任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只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不同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其执行的机关和程序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该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是死刑判决的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死刑判决的监督机关。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2)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交付监狱执行;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教管所执行刑罚。(3)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罪犯在考验期内没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则不再执行原判刑法,由执行机关宣布。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则在审判新罪时撤销原缓刑。(4)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其他一些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式。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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