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始终,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三个诉讼法共同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国家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以查清属实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案件,同时也指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以法律作为判断和衡量案件事实和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于一切公民都要平等对待,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
4.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理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二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5.回避的原则
回避原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时,有权要求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主动要求回避。
6.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此再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7.合议制原则
合议制原则,是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合议庭应是审判的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8.诉讼以本民族语言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发布法律文件,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0.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指只适用于某种诉讼的基本原则。由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各有不同,因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应当遵循上述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各自特有的原则。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有关只适用于该种诉讼的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辩护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支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就权利义务达成一定的协议、彻底解决纠纷的活动。(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5)支持起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该支持受害者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社会支持起诉是有一定限制的,如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起诉时进行,并且仅限于诉讼外的一些行为,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主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范围由法律加以决定。(2)合法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3)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起诉而停止执行。(4)不适用调解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节方式结案。(5)被告负有取证责任原则。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证据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1)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了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其他刑事案件都要通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这三道程序来进行。(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被告人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对自己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都有权进行申辩和解释。人民法院也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护。(4)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分别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5)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的原则。为了使依法不受到追诉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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