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
(一)刑罚的种类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依照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方法。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适用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罚款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和违法的单位;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罚款则由公安机关和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二)刑罚裁量制度(www.xing528.com)
刑罚裁量也称为量刑,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了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按照刑法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同时,我国刑法也对漏罪、新罪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漏罪,在刑期计算方法上采取“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在刑期计算方法上采取“先减后并”。
4.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5.减刑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6.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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