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部新刑法共有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分15章,计452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性准则。我国重新修订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3.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罪责刑相适用,也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或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www.xing528.com)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1.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1)生效时间。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例如:我国新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失效时间。我国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的方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默示的方式,即自然失效,就是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3)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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