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保障原则
宪法不仅是人权的宣言书,同时也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中既对国家权力进行了规范与配置,又对公民权利予以了保障,但毋庸置疑,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即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做人的尊严和价值,这就是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为有限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了目的,表征着宪法确认并促进人权的内容和功能。因而有人说,只有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以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为核心的宪法才是法治社会本质意义上的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在自己的宪法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是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在方式上多以用宪法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体现。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每一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都注意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意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随着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www.xing528.com)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是中国对社会主义和人权问题再认识的重要成果,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如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确保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此次“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对于正确贯彻实施宪法的人权原则,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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