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敌对分子和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2.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其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以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而最大的特色在于它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是我国政权的重大特点之一。它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极其广泛。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各级国家机构,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中国人民创造的,充分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其特点和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近代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不少政权形式,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完善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战线。另外,我们国家还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样的条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宜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足以体现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的智慧的创造能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使各级政府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www.xing528.com)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其自身要求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将政权组织作若干层级的划分即采取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符合我国历史上长期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也切合我国的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代表了各民族人民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四)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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