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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教育部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管理的基本手段,确认法律权威至上也就是确认人民意志至上。社会主义法治也反映了这一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教育部研究成果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法治,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主义法治是与人民民主相统一的,具有民主性、人民性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的基础,也是它的基本目标之一。依法治国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的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容许存在少数意见的原则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管理的基本手段,确认法律权威至上也就是确认人民意志至上。

(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明确的政治属性

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能够并应当带领人民遵守与服从宪法和法律。由于党的意志已经通过法定的程序逐步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那么,依法治国就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体现法治的中国特色,紧紧切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具体国情。(www.xing528.com)

(三)社会主义法治以确认和保护社会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具有平等性、公正性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也反映了这一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服务,以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崇高使命;必须反对等级特权制度,鼓励平等竞争,推动平等互助和友爱的社会关系的建立;必须反对损公肥私、徇私枉法、弱肉强食的不正当关系,体现社会主义的平等、公平与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

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同历史上的法治和当代西方法治不同,但在某些形式特征上,却具有一般法治的某些共性,包括强调一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全体社会活动的合法性,反对法外特权;强调普遍守法和法律的普遍性,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维护法治的统一与尊严,实现法律的统一性;树立法律权威至上,防止因人而异,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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