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的实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臆断作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执法的特征和原则
执法也称为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执法的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
执法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1)执法主体的单一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2)行政执法是对社会实施组织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执法始终与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相伴随。(3)执法具有主动性。执法非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发动,而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主动履行。(4)执法具有单方面性。执法不需要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仅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即可成立。(5)执法的内容的广泛性。由于行政组织管理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使得行政执法的内容也具有广泛性。(6)职务性。行政执法与执法主体的职务活动不可分离,只有在其职务范围内才享有执法权。(7)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行。(www.xing528.com)
执法的原则为:(1)法制原则。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执法中遵循法制原则,可以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次在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防止腐败。(2)执法的效能原则。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机关功能,以获取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三)司法的特征和原则
司法,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1)被动性,不告不理,司法权的行使并非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司法程序启动的前提。(2)终极性,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程序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程序的正当性是司法机关活动的重要要求。(4)中立性,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保持中立。
自然正义被当作是与管辖权有关的自然法,在英文中的表述为:“No man should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se.”和“No one should be judged without a hearing.”我国学者通常把它译为“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项基本原则与其他规则——比如法庭必须坐落在公众场所、必须给出判决的理由、判决理由必须建立在经检验的证据上、被告有权质证、获得法律援助等一道被法官阿沃瑞表达成“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be seen to be done.”即“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9.
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两条:
(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尤为重要。程序公正强调任何人不得担任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不偏不倚,对各方当事人诉讼给予公平的处理;法官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司法公正是法的内在精神的要求,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司法机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的基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给败坏了。”[6]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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