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是立法所必须遵循的主导思想,关系到立法活动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既是立法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立法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并不由人们的主观意志任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根本任务。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的基本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指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是: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提案的专门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8)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www.xing528.com)
2.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法律,从程序上说,决定于审议的结果。经过审议,法律案比较成熟,达到可以表决的地步,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后通过;未经审议的法律案,不可能进入表决程序,也无法通过成为法律。我国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3.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通过是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在整个立法活动中,法律议案的通过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和阶段。表决通过法律案所需要的法定人数,根据法案的内容涉及的社会关系重要性有所不同,如对宪法,我国要求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只要求相对多数票即可。对于表决时的法定人数,我国是以全体代表为法定人数的计算基数,即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有代表资格的代表总数。在我国,法律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多数以上投赞成票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有权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布于众的一个法定程序。只有正式公布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公布是由国家主席来行使。公布法律的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国家主席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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