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立法体制
(一)法的制定与立法
“立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层含义,法的制定即等同于广义上所指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而狭义上的立法仅仅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立法不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活动;不仅指法的创制,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及认可。法的创制包括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两方面。法的制定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认可又分为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法的修改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补充新的内容和删除旧有内容。法的废止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
依据对立法定义的理解,立法活动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立法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是一项专属于国家机关的活动;(2)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3)立法是一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5)立法的内容和目的在于产生或者变更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有关法的制定的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体制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我国宪法、有关组织法和立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这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别的地方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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