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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根本利益的共同性与意志内容的同质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与自觉信守性两者的有机统一。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现行的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可以被理解为: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通过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具。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不仅反映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而且也非常明确地规定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之中。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它的本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制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内容中因其领导地位而居于意志主体的首要地位,工人阶级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内容,代表了法的根本性质与发展方向。由于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在主导意志的体系内,居于中心地位的是党的意志与主张。因此,社会主义法也是党的意志的反映,党的主张是法的内容之一。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直接决定的。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但是,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都是法,只有那些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部分共同意志,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才称其为法。所以,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

3.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绝不可能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随心所欲地制定法。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便无从产生,社会主义法也就无法创制。离开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制定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实现的。

(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www.xing528.com)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法律当然也不例外。但是,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完全不考虑其他阶级、阶层的要求,有时甚至对被统治阶级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也给予必要的关注。而且,法律还要解决社会管理中的阶级色彩十分微弱甚至于无的问题,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够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讲,我们讲阶级性时,其中便体现了法律的人民性。在我国,法律的阶级性是人民性的内核,人民性是阶级性的外在表现,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2.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与反映的产物,其科学性表现在内容的规律性与形式的完备性两大方面。既是对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记载与反映,又是采取科学合理的形式进行创制与实施的。同时,在反映科学的内容与形式时,并不是采取完全被动、消极的态度,而是始终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准则。将是否具有社会正义性作为法律的创制与运行的根本评价标准: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正义实现的内容,就是为法律所肯定的;凡阻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妨碍社会正义实现的,就是法律所不能接纳的。充分体现了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在确立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反对法外特权,禁止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而无权利的现象。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性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虽是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但人民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绝对同一的,有时还会出现冲突与对立。这就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制裁违法行为,保障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与利益在总体上是同质而协调的,并无根本利害冲突。相反,由于它是人民利益的表现,反映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利益,所以,理应得到人民的自觉遵守。根本利益的共同性与意志内容的同质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与自觉信守性两者的有机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内容中,工人阶级以其领导地位而位居意志主体的首要地位。工人阶级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内容,代表了法律的根本性质与发展方向。由于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在主导意志的体系内,居于中心地位的是党的意志与主张;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党的意志的反映,党的主张是法律的内容之一。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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