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什么是法律?在导论中,我们从法律这个概念的词义角度进行了分析,但深入了解法律概念和特征,还必须从本质角度来认识。关于法律的本质,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是从法的阶级属性这个角度来揭示法律的本质的,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列宁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提出过关于法律本质的一些论断:“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但这些并不是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内学者对法律下过定义,如:“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这里,我们将法律作如下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4]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导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8.
法律的特征是从法律现象中被概括、归纳、抽象出来的,是法律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属性。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规范
与道德规范主要关注人们的良心、调整人们的精神世界不同,法律规范主要调整人们的行为,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也就是法仅仅调节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内心思想、情感。比如,法律可以禁止和惩罚分裂国家、亵渎国旗的行为,但不能强制人们内心热爱祖国。另一方面,无论个人对法律是否认同,法律都强制、明确地要求对它的服从。因此,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5]
(二)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www.xing528.com)
法律是从哪儿来的呢?法律是国家创制的规范,这是法律在规范来源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习惯和道德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而自发形成的。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包括制定、认可与解释。法律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离的联系,没有国家权力为基础,法律无法产生,也没有实施的力量。立法者将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国家创制法律表明法律在一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性,在主权所辖的范围内,具有使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循的效力。当然,就具体法律而言,它的适用范围可以是不一样的。
(三)法律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是它将权利和义务分配给了不同的社会主体,权利代表利益,义务代表负担;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法律为主体设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种行为模式表现为三种最基本的规范形式,即授权、禁止与命令。法律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把权利和义务做了有序安排,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存在。人们往往就把支配这种权利体系安排的价值观称为正义。毫无疑问,存在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声称的正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法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涵义,它仅指出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定技术。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和正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与正义不同,是实在法。
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5.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强制力是一种支配力、影响力。如果从来源上区分,它又可以分为社会强制力和国家强制力。前者如社会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教育组织或宗教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如学校学生社团对其成员的号召力;后者指合法化的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它具体表现为系统性存在着的法庭、军队、警察和监狱等。但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强制力不是任意的暴力,它的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国家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只有在人们违反它时,它的力量才会显现出来;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障,法律的实施还需要道德、纪律、舆论、传统等方面因素的配合,尤其是法律的力量来源于它与一定时代的道德的吻合,民众的自愿服从是法律实施的最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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