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运用的道德规范
网络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和虚拟的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体验自我、交流信息、沟通世界。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便捷的同时,也使现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挑战。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网络应用的道德准则,就成为网络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的课题。
美国计算机道德协会制定的“计算机十条戒律”:(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7)你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
李伦.鼠标下的德性[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47.
(一)交流自由
网络社会本身就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民主开放、平等自由是网络社会的最主要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网络提供的自由空间,互联网也不会有迅猛的发展。在互联网上,没有上帝和权威,人们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国界和超越信仰地自由交往和交流。因此,与网络社会的自由的特征相适应,在网络道德规范中首先就要确立起自由的准则。也就是网络行为主体有自愿在互联网上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方式和压制网上言论自由。网络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在于它为人类提供了充分施展各种才能的空间,为人类拓展了自由的空间正是网络对社会的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主体可以在网上为所欲为,也不意味着网上的一切行为诸如网上骚扰、网络犯罪、制造网上病毒等都是可以容许的。如果人人都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并把自己的任何行为都看成是自由的,并以自由为借口为自己的行为开脱,会造成网络社会的无序和混乱,最终也就没有网络自由可言。网络的道德自由不是对自由的滥用,而是要求网络主体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权益,要求网络主体学会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自由既是网络主体的道德权利,也是对行为主体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一方面要求社会尊重网络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抹杀个人的正当的权利,一方面也要求网络使用者在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时,要注意维护和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至少不能随意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另外,在强调网络自由原则的同时,还要注意网络自由与现实自由之间的关系,应该承认和看到现实自由的尺度与范围同网络自由的空间是有区别的。如在网上行为主体可以和不同层次的人同时进行网恋或结合,而在社会生活中这一行为是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如在网上只要在不违反网上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个人的见解和言论,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言论却需要遵循国家关于出版作品的规定。尽管我们相信随着网络的发展必然会对人们的平等和自由观念起到推动作用,但也不能简单地用网上自由的标准来看待和评价社会生活的自由,毕竟网络的虚拟世界与现实的生活世界是有区别的。不能把网络自由的原则随意搬到现实生活中来,以免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和无序。
(二)相互尊重
网络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生活空间,因此,在网络社会中若要建立起一种统一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十分困难的。为了解决网上交往中的矛盾与碰撞,必须提倡宽容的精神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在互联网上,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乃至宗教观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中西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冲突也会愈来愈突出,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带来思想观念的混乱,影响人们的价值选择和判断。同时,在网络文化发展中,西方文化占据了主导地位,使网络文化霸权主义有了传播的空间和手段。为了克服西方文化霸权主义,不能武断地反对西方文化,也不能简单地用东方文化来取代西方文化。而解决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争的有效途径就是采取相互尊重和宽容的态度,在交流和碰撞中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和解。所以,相互尊重不是消极的退让和妥协,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找共同点和兼容性,使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能够符合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最终达到网络交往中行为的规范化、信息的可理解化和交流的无障碍化。相互要求网络主体尊重他人的思想和观念,不把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强加于他人,承认其他网络主体的平等地位,善于和自己观点对立的行为主体进行交往。同时网络应用者要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开放的心态去接受新事物和新观点,了解多元文化存在的价值,维护网络资源的共享与发展。
(三)安全无害
安全无害是网络运用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任何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对于自己、他人和网络社会至少是安全和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可以说是网络的底线道德。正如斯皮内洛所提出的,“不允许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被动强制令有时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也就是说,不管选择什么样的道德准则,都应包括这条强制令。确切地说,大多数道德体系都会超过这个最低道德标准,但是这些及其他理论的核心是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道德命令”,而“这一原则对分析信息技术领域里出现的道德两难的困境是很有帮助的”[3]。我们不能在享受网络便利时,损坏网络环境,诸如网络病毒、网络犯罪、黑客行为等是严重违反安全无害规范的行为,在网络上是必须禁止的。
安全无害虽然是对网络行为的最低标准和要求,但也要求网络主体要有尊重自己和他人权利的意识。要认识到不论网络如何虚拟化,网络的主体都是人,网络不是“无人之境”,这就要求网络主体之间应彼此尊重,不能把对方看成是可以被随意操纵的纯粹的“数字化”的符号。从这一角度出发,网上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任意复制、粘贴和散布的,不能任意对他人进行侵犯和伤害。网络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在许多场合不得不提供自己的私人信息,如家庭情况、个人收入、医疗状况和履历等。这就要求网络主体在维护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另外,在无害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提倡网络主体之间的互利与互惠,在享有网络社会赋予的权利时,也应承担起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责任。使网络用户认识到,从网络和网络交往中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为网络提供安全和有价值的信息,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保证网络安全有序的运行。无害原则不仅是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要求,从网络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来看,还要求信息的发布者和技术发明者要注意维护网络的公平与国家安全。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www.xing528.com)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总之,上面列举的一些道德要求和规范,都是作为一个社会普通公民,一个合格社会成员所必须具备的道德要求。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社会知识文化较高的社会群体,还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思考题
1.什么是道德?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
2.道德的特点与作用有哪些?
3.影响道德品质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4.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是什么?
5.科学研究领域的道德要求有哪些?
6.如何理解网络运用中的道德规范?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72。
[2]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56.
[3]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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