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课程,两门课程合为一门课程,既保留了两门课程的很多内容,同时也增加了新的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既与原来分开的两门课程存在着联系,但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并且根据党的创新理论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发展的新要求,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又增加了新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本门课程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一些剖析。
(一)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内涵
从思想道德一词的构成来看,它是由思想和道德两个词构成的。在思想道德没有成为一个特定的概念之前,思想和道德是分开使用的。“思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是动词,“我思故我在”,“我思想着”,也可以是名词,如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一词最广义的理解就是意识,即凡是出现在人们意识领域的思想现象,包括较系统的观念形态的思想和偶然出现的心理反应等;狭义的理解是指“理性认识”,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的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就是思想”[3]。本门课程中的“思想”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即把思想看成是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结果。
道德这一概念,在我国古代,也是分开使用的,“道”之义本指人由此达彼所行之道路,后借用来说明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与“得”相通,《管子·心术上》曰:“故德者,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此“德”主要指心之所“得”之理。在现代,“道德”这个概念虽然兼有古代“道德”概念的某些内容,但主要是指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一词在汉文中最早是分开使用的。中国商朝的甲骨文中已有“德”字,但含义广泛。西周初年的大盂鼎铭文的“德”字,是按礼法行事有所得的意思。《老子》一书中有“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的命题。在《荀子·劝学》中“道”与“德”二字始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既包含道德规范,也包含个人品性修养之义。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oralis,该词的复数mores指风俗习惯,单数mos指个人性格、品性。
中国道德学百科全书:第1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37.
思想道德作为一个专门概念最早出现在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中。《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渗透在整个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决定》把思想道德作为与科学文化相对应的概念提出,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界定了思想道德这一概念所属领域。而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步科学地界定了思想道德的性质和内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进一步界定了思想道德的内涵和外延。至此,思想道德一词虽然由思想和道德两个词组成,由于中央文件和思想理论界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专用名词。我们所说的思想道德即是从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指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等方面内容。而我们开展的思想道德修养即指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方面修养的过程,具体来说,也就是对大学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过程。
关于“思想道德”的内涵,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方面理解,“思想道德”主要是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社会主义的道德核心、道德原则及道德体系;从狭义方面理解,“思想道德”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的有关的思想和道德。
罗国杰.思想道德修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
(二)法律基础的基本内涵
要理解法律的基本内涵,也必须从词义角度进行分析。关于“法律”的词源词义,古代“法”与“律”二字是分开使用的。据我国第一部字书,东汉时期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记载,古代的“法”被写成“!”,“!、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由此可知,法的本义是公平、公正、正直。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由此至清朝,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基本法典大多以“律”命名,从字源上看,“律”字与法、刑不同,它原本指音律,在古代十二音中,阳六称律,阴六称吕。《说文》对“律”的解释为“律,均布也”,均布即以均调钟,“度钟之大小清浊”。以后才逐渐被引申用作法规、规范。
现代汉语中的“法”与“法律”二词既被认为相同,也有人认为不同。一般来说,认为“法”是从广义上讲的,指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即“法”包含了作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法律”,“法律”仅是从狭义上加以理解的,是众多法的形式里面的一种。在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此外,在日常用语中,人们还从厂规厂法、党规党法、法则、方法、章法、效法等意义上去理解和使用“法”字。可见“法”的确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含义,“法”的词源追踪考察有助于我们从形式上去把握它的意思。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5.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i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i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
本书所指的法律,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而言,所谓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5]。而法律基础则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最核心的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基本体系、社会主义法律诉讼的基本程序等,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律意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它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特别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它们既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也存在着区别。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和调节领域,同时也有相互统一的地方,它们在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层次融为一体,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1.思想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以法律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和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涉及主要是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涉及主要是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限,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同。(www.xing528.com)
3.思想道德与法律共同融入个体思想道德素质
思想道德与法律虽然在知识层面有区别,在规范层面有相通,但它们在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上,是一体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规范转化在个体素质结构方面,形成了一个统一体,共同融入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之中。
什么是素质?按《辞海》的解释,素质是指人本来就有的特性,是“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素质只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不能决定人的心理的内容和发展水平”[6]。在心理学中,素质与能力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的,素质是能力的自然前提,能力是在一定的自然素质的基础上发展的,并且素质蕴育着能力发展的方向和程度的自然基础。总之,按传统意义的理解,素质是一个人本来就有的一种特性,是一种先天、自然的属性,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自然趋向[7]。因此,有人认为素质就是抛开一切知识和教育因素所剩下的东西,是使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东西。本书所指的素质是同先天禀赋与后天教养相结合而形成的人们所具有的素质与特质的综合体。
个体的素质是一个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的复杂体,主要包括健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等几个方面。在个体素质结构的金字塔中,健康素质既是个体在自然生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自然的秉质,同时,也是在自然秉质基础上形成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是人在适应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并在这些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综合素质,它反映着人对现实环境的一种改造和适应能力,包括基础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科学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
思想道德素质是一种体现人的精神世界的组合方式的一种素质。它既体现一种内在的结构关系,又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种精神动力系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灵魂。思想道德素质结构中既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也包括法律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共同构成个体思想道德素质,是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来看,个体思想道德素质是个体素质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道德素质结构如图1-1[8]所示。
图1-1 思想道德素质结构图
如图1-1所示,在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中,思想素质是基础。作为理性认识的思想教育在德育内部结构处于与感性认识和日常心理现象相对应的层次。思想则主要以观念形态出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和整体性。思想属于心理的一部分,是心理现象中抽象层次较高的那一部分。
道德素质是核心。道德也是一种理性认识,因此道德也属于思想的范畴,但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思想形态。道德作为调节个体与社会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它以个体的自律作为调节的主要方式。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观念,如果不能使个体产生良好的道德自律能力,即把社会的道德观念转化成个体内在的价值观念,依靠自己内在的良心和善恶标准主动地去实践、活动、践履,那么是不能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的。
政治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政治也是一种理性认识,政治观念也是思想观念中的一种,当人们思想观念抽象到要用阶级的观念、用整体的观念、思考的是国家哲学问题的时候,就变成了政治观念。也就是说,思想观念层面既有个人层面的东西,也有更广泛的层面的东西。如果一种观念抽象到要用国家的、阶级的、整体的观念来思考问题时,就形成了政治观念。而政治思想是指人们对以国家为中心的各种政治问题所持的倾向、态度,并用语言文字材料加以反映的思想观点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是对社会经济基础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是思想或观念的主干或核心部分。
法律思想则是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政治思想转化为法律、规章和制度所形成的思想,是政治思想中制度化、体制化程度最高的一种思想形态。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法律素质属于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不仅包含人们在学习法律知识和从事法律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总体的倾向性,而且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个体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对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的义务,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尽管具有不同的内容、领域和调节作用的方式,但在个体素质结构之中,它们是融为一体的,共同组成个体思想道德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虽然所涉及的学科知识覆盖几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但是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这个层面上,把所有的知识点融成了一体。从个体素质结构的关系来看,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培养和提高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由于个体内在素质是相互联系互为依存的关系,因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设计也不能单纯从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本身角度来培养个体思想道德素质,而必须把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放在个体素质结构的大背景下,按照素质形成和发展规律,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规律进行设计和开发。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个科学命题,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石,在我国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决定着我国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指导地位。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建立和巩固其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统治,总要维护和发展反映其根本利益和意志要求的意识形态,并以之为指导构建一套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价值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人阶级上升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马克思主义成为我们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既是在探讨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又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统一的特征,决定了马克思主义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居于指导的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主体地位。社会理想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旗帜,一个民族奋力前行的向导,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航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经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实践中形成的能够团结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是保证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克服困难、争取胜利的强大精神武器。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切工作,我们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我们改革开放的各项事业,都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展开,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支柱。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它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在一定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独特方式,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时代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体现民族特质、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又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与民族精神紧密相联,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的时代性体现,民族精神是时代精神形成的重要基础和依托,它们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精神支柱,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是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界委员联组讨论讲话中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它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又反映了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既体现了社会主义主旋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又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既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又兼顾了道德建设的普遍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中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体现了对社会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基本内容既紧密联系,又相互贯通,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组成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基本任务就是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律内容转化成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由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十分庞大、丰富,要在有限的学时内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律内容全部呈现在学生面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需要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律内容进行有效筛选、系统整理和具体鉴别等工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供了将纷繁复杂知识体系转化成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逻辑主线和主要内容,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建设,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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