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不同,法律体系各具特色,但从内容上讲,各国循环经济法制都以“3R”原则为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定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建设提供了借鉴。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在指导思想方面,以可持续发展和循环利用为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内涵,明确了增长与发展二者的关系,解决了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改变了过去一味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推行了“从资源到产品到再生资源”的生态发展模式,促进了经济增长,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德国、日本、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都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德国从基本法的高度出发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立法模式方面。立法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是指采用统一的法典模式,还是采用单行的立法模式或者是采用混合的立法模式。综观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模式是以日本为代表,先制定了循环经济基本法——《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在基本法的统领和引导下逐步推进专项法。日本拥有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综合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以及各项专项法。另一种模式是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的仅仅颁布了循环经济专项法,至今还未颁布循环经济基本法。德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表现为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美国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或资源再生利用法。我国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它不应是局限于某个行业或者某个领域,而应是从整个生态系统出发来建立的循环经济法。要不断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在基本法之下根据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门法。(www.xing528.com)
第三,在贯彻实施循环经济法制方面,首先要做到简单、明确、易操作。德国、日本、美国以及一些欧盟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其各项指标非常明确,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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