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到1968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GDP)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其经济发展一直沿用“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传统模式,日本政府忽视了环境、经济发展间的协调关系,造成了对大气、水质一定程度的污染。经济的发展以环境的破坏作为代价,环境污染、生态遭到频频破坏,对自然界正常的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基于此,日本政府认为应当以抑制废弃物的产生、促进废物再利用的经济运行方式代替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形成一个以废物的处理与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为一体的循环链条,起到抑制浪费自然资源,减轻环境负担的作用。最终使环境因素在循环经济过程中不再是一个抑制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而是一个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的原动力。
与德国的立法模式不同,日本的循环经济是先有基本法再逐步向循环经济具体领域推进,采取了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以下三个层面构成(见表4-2):
表4-2 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第一层:基本法。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现了由环境保护末端治理转向治理污染物的产生源头(生产)、消费源头,实现发展战略的突破。日本于1993年颁布《环境基本法》,它对传统意义上的以公害为核心的环境法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为后来提出的日本循环型社会理念奠定了思想和法律基础。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依照日本本国基本国情,提出了循环经济理念,于2000年制定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它明确提出了建设循环社会的宏伟蓝图,确立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确保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以及未来的生活水平,标志着日本的环境法走向成熟。《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大法,在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依据《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立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针对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以及公众的职责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如何建立循环型社会,以及建立循环型社会所需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现在以及未来全体人民的生活环境,保证公众的生活文化水平。该法主要通过将“3R”原则贯彻落实到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达到抑制资源消耗,减轻环境负担的目的。
第二,提出了“循环社会”的概念。《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中规定:“循环社会是为了使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当产品可以作为可循环资源时采用恰当的方法促进产品的循环,并且要确保无法循环的资源得到恰当的处置,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的过程来抑制资源消耗。”(第2条第1项)。可以理解为“循环型社会”是指限制自然资源的浪费,保证物质循环的同时减轻环境负荷的社会。
第三,在《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中明确指出了可循环资源的处置原则: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最终处理原则。同时指出对自然资源的处置必须是在经济和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是否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为依据。一方面,保证尽可能地循环使用资源,通过减少循环资源的处理量减轻对资源环境造成的负担;另一方面,采用恰当的方法对可循环的资源进行处置,以免对环境保护造成伤害。
第四,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政府有制定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企业在循环型社会中承担着重要义务。《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从三方面对其进行约束:首先是“生产者责任”原则。指的是工厂对产品的从生产到销售到最终的处理负主要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保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其次是企业的随附义务。当产品被人使用遗弃后,企业仍有责任针对产品进行恰当的循环使用和处置。最后,在消除环境保护障碍上的扩大责任。公众有义务抑制产品变成废物,应努力促进产品循环利用,在排放废弃物时承担排放者责任。
第二层:综合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于1970年制定,并于2001年4月贯彻执行。该法在某种程度上执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PP)”,明确规定了排放工业垃圾的企业的责任,对推进废弃物减量化,强化废弃物处理以及如何促进政府机构对废弃物的处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1991年生效,2001年完成修订并实施,是最早提出循环型社会理念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生产厂商必须实行“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该法对产品回收再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投入和延长产品寿命方面,对回收后的零部件使用情况以及如何减少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避免垃圾的产生,在生产、消费以及分配的各个阶段尽量将零部件加以回收和利用,就此提出了以下三点措施:通过节约生产资源、延长使用寿命来减少垃圾的产量;回收利用零部件并使之再循环;减少副产品的产生。
第三层:专项法。
(1)《容器包装物循环法》。对如下容器包装物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商品化处理:玻璃容器、PET瓶、塑料容器和纸质包装容器。容器包装物回收体系因涉及的主体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该法对容器的制造者、容器的使用者、包装的使用者和消费者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消费者是零散垃圾的主要排放者,应通过恰当地使用容器包装来减少垃圾废弃物的产生;企业应当分担一定的回收责任,也可将责任委托给指定的接收单位;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分类收集的计划,对本地区的容器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从而达到促进废弃物减量、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保证废弃物得以妥善处理,有利于改善生活环境。
(2)《家用电器循环法》。该法中的家用电器主要指废旧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及空调。该法对家电制造企业、零售商、垃圾处理部门以及消费者课以不同的义务。制造企业对生产的特定产品及零部件有追踪责任,负责回收并进行再循环利用,实行“谁的孩子谁抱走”原则;零售商在规定的条件下回收废旧电器,将回收的废旧电器运送给制造企业或指定接收单位;消费者必须积极参与回收工作,若消费者自行丢弃,则必须要支付丢弃费。该法明确了制造企业是承担回收费用的主体,消费者有配合回收的义务。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家用电器零部件及材料的回收比例:电视机不少于55%;冰箱不少于50%;洗衣机不少于50%;空调不少于60%。
(3)《建筑材料循环法》。该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促进建筑物的选择性拆迁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实为建筑副产品(主要指混凝土、沥青、木材等),应当对其进行分类和再循环利用,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并规定地方政府予以监督指导。建筑副产品应由工程建筑商对其进行分类解体,并对建筑废料等制订回收计划,促进回收,进行再生资源化管理。
(4)《食品循环法》。该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有机垃圾的排出量,减轻垃圾处理的负担。通过抑制废弃物产生与减量化来减少最终处理的垃圾量,同时将其转化为饲料或肥料。该法规定了相应企业(制造企业、流通业、餐饮业)、消费者和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当局)的责任和义务。其相关责任为:食品的生产企业对食品循环资源的再生利用负主要责任;食品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以及餐饮业有预防垃圾产生和回收垃圾的义务;消费者除了有预防产生垃圾的义务外,还有将再循环产品投入到新的一轮生产周期中的义务;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促进产品再循环的措施。
(5)《绿色采购法》。该法通过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来减少环境负荷。该法指定再生打印纸、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限制国家及地方机构应该购买的环境友好产品。此外,该法还要求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产品的环保信息,政府通过整合这些信息建立合理的信息档案。
(6)《汽车循环利用法》。报废汽车的回收再利用是日本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汽车循环利用法》于2003年7月通过,2005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商有义务回收报废车辆,并进行再利用。同时,该法律还规定,购车者将在购车的同时支付2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20元)的回收处理费。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汽车回收的法律。报废汽车拥有大量的金属等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搞好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不仅能够节约大量资源,保护地球环境,还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责任明确的特性,使得日本在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日本已成为世界上先进的循环经济法制国家,其特殊的资源环境条件和环保技术决定其发展速度优于一般国家,日本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正在向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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